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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土地代理人考試考點:行政法的概念和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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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是指調整和控制行政權執行的法律規範的總稱。行政法的實質和核心是控制和規範行政權的法。因此,這一意義上的行政法是在資產階級革命以後開始形成並發展起來的。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關於行政法的概念和特點的知識點,歡迎閱讀!

2017土地代理人考試考點:行政法的概念和特點

  一、行政法的概念

廣義上的行政指管理活動,在這個意義上,任何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中都有行政管理活動。但行政法上的“行政”通常指公共行政,即國家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對國家和地方公共事務的組織、管理、決策與調控活動。行政機關具有行政管理權,是因為行政機關負有維持社會秩序、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的職責。法律、法規之所以授權非行政機關的組織行使行政管理權,是因為該組織具有管理公共事務的職能。

自國家產生以來,有效地實施行政管理,維持正常的經濟與社會秩序,這在任何一個國家和地區都是不可或缺的。近代以後,為了更好地調整行政關係,對行政權進行適當、必要的控制,各國均按照一定的原則和基本理念,建立了行政法律制度,產生了專門的行政法。

在資本主義國家,行政權經歷了從“小”到“大”、從“消極”到“積極”的過程。

在我國,長期實行計劃經濟體制,在這一體制下,行政權在社會生活的各個角落無所不能,無處不在,也就很難依法規範和控制行政權的執行,行政法長期處於幼稚疏漏的狀態。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後,行政法才獲得了更好的現代化發展條件。

行政法作為調整和控制行政權執行的法律,包括三方面內容:①行政權執行的主體,包括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組織、行政公務人員,與之相關的行政組織法和人員法;②行政權執行的.表現形式,即行政行為法,包括抽象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和行政行為程式等;③對行政權執行的監督和救濟,即行政監督法和行政救濟法,包括行政監察、審計、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國家賠償等。

行政法的調整物件是行政關係和監督行政關係,包括行政權在獲得、行使與受監督過程中與相關各方所產生的各種關係。主要包括:①行政權力在獲得過程中與權力機關所產生的關係;②行政權力在行使過程中與行政管理的相對一方,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所產生的各種關係;③對行政權力進行監督過程中所產生的關係;④行政機關對其內部進行管理所產生的行政關係。

  二、行政法的特點

(一)形式上的特點

1.尚無統一、完整的實體行政法典

雖經長期努力,世界上迄今尚無一部統一完整的行政法典。這是行政法較之其他部門法的一個顯著特點。

2.有統一的行政程式法典

眾所周知,民事、刑事等法律部門都有一部與實體法典相對應的訴訟法典;而與之相比較,自19世紀末期以來,越來越多的國家在其行政法體系中不但有一部行政訴訟法典,同時還有一部行政程式法典(儘管沒有統一完整的行政實體法典),而這種情況在民事、刑事等法律部門是不存在的。可以說,這是與前一特點緊密聯絡的形式上的又一重要特點。

3.行政法規範及其存在形式特別多

這是因為,制定行政法規範是採取多級分別立法的方式,其制定機關甚多(在我國如權力機關或行政機關,在行政機關中如國務院、國務院各部委或有制定權的地方政府),效力層次不同(法律、法規、規章等),行政法規範及其存在的法律檔案形式特別多。

(二)內容上的特點

1.內容廣泛,數量龐大

現代行政活動領域十分廣泛,已不限於傳統的治安、稅收、軍事、外交等方面,還擴充套件到經濟、科技、文化等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這些方面發生的社會關係需要行政法加以調整,這就決定了行政法有著廣泛的內容。

2.易於變動,穩定性弱

這主要體現在以行政法規和規章形式表現出來的數量巨大的這一部分行政法規範,相對而言不夠穩定,也即行政立法的穩定性較弱。其原因在於,當代社會生活節奏加快,各方面社會關係處於不斷變動之中,因而具有調整這些社會關係之功能的行政法規範就呈現出較強的變動性。

3.實體規範與程式規範交織

此特點不僅表現在《行政訴訟法》這一訴訟程式法中包含了許多實體性規範,而且在我國行政法中還存在特有的一類行為規範即行政程式規範,這是根據行政民主、法治、科學、效率的要求而對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所作的程式約束。行政實體性規範與行政程式性規範如此緊密地交織共存於一個法律檔案中,在實施和考察行政活動時難以截然分開,這種現象是行政法區別於民事法、刑事法的又一重要特點。

三、行政法的淵源

由於行政法的上述特點,我國行政法的淵源非常廣泛,包括以下規範性檔案:

1.憲法

憲法中確認了一系列行政管理的法律規範和原則,如關於國家機關的組織和活動原則,國家行政機關的組織、職權及其活動的基本原則的規範,關於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及其保障機制的規範等。

2.法律

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中絕大多數內容涉及行政管理,這一部分法律是我國行政法的重要淵源。如國務院組織法、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行政複議法以及其他大量的單行法律。

3.行政法規

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中,絕大多數內容涉及行政管理,這一部分行政法規是行政法的重要淵源。

4.地方性法規

地方性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所制定和頒佈的規範性檔案的總稱。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地方性法規中相當一部分是涉及行政管理的,這一部分地方性法規是行政法的淵源。

5.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依據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的許可權,結合當地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的總稱。其中涉及行政管理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是行政法的淵源。

6.規章

規章分為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部門規章是指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許可權範圍內,依照法定程式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的總稱。地方政府規章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依法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的總稱。規章的數量大、適用範圍廣,是行政法的重要淵源。

7.法律解釋

有權機關對上述行政法的淵源所進行的解釋,這種解釋屬於上述行政法淵源的組成部分。

8.國際條約

我國批准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包括國際條約、國際公約、行政協定,其中涉及行政管理的內容,屬於行政法的淵源,但保留條款除外。國際條約的立法轉化和司法運用是比較複雜的實務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