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才華齋>培訓>土地代理人>

2017土地代理人考試考點:行政立法

土地代理人 閱讀(2.49W)

行政立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制定行政法規和規章的活動。行政立法既具有行政的性質,是一種抽象行政行為,又具有立法的性質,是一種準立法行為。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關於行政立法的知識點,歡迎閱讀參考!

2017土地代理人考試考點:行政立法

一、行政立法概述

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質主要表現在:

①行政立法的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

②行政立法所調整的物件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務及與行政管理密切關聯的事務;

③行政立法的根本目的是實施和執行權力機關制定的法律,實現行政管理職能。

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質主要表現在:

①行政立法是有權行政機關代表國家以國家名義制定行政法律規範的活動;

②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為規則屬於法的範疇,具有法的基本特徵,即普遍性、規範性和強制性 ③行政立法必須遵循相應的立法程式。行政機關制定行政法規、規章必須經過起草、徵求意見、會議審查、通過、簽署、公佈等法定程式。行政立法雖然具有立法的性質,但是它不同於權力機關的立法。

依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對行政立法作不同的分類。

1.職權立法與授權立法

依行政立法的權力來源不同。可以分為職權立法與授權立法。職權立法是指行政機關直接依照憲法和有關組織法規定的職權制定行政法規和規章的活動。如憲法第89條規定,國務院可以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規定行政法規,釋出決定和命令;第90條第二款又規定,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許可權內,釋出命令、指示和規章等。授權立法是指行政機關依據特定法律、法規授權或依據國家權力機關或上級國家行政機關通過專門決議的授權,制定規範性法律檔案行為。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規定:“對違反交通管理行為處罰的實施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屬權力機關對行政機關的立法授權;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第15條規定:本條例“實施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的政府根據本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並報財政部備案”,就是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立法授權。

2.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依據行使行政立法權的主體不同,可分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中央行政立法即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各部門制定部門規章的活動。中央行政立法調整全國範圍內的普遍性問題和須由中央作出統一規定的重大問題。行政法規和規章在全國範圍內有法律效力。地方行政立法是指一定層級以上的地方人民的政府制定規章的活動。在我國,目前有權進行地方行政立法的機關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的政府以及省、自治區的人民的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的政府。

3.執行性立法與創制性立法

依據行政立法內容、目的和功能的不同,可以將行政立法分為執行性立法與創制性立法。執行性立法是指行政機關為了執行法律或地方性法規以及上級行政機關釋出的規範性檔案所作出的具體規定。執行性立法所制定的行政法規和規章一般稱為“實施條例”、“實施細則”或“實施辦法”。創制性立法是指行政機關為了填補法律法規的空白或者變通法律法規的個別規定,以實現行政職能而進行的立法。

二、行政立法主體 我國行政立法主體為:

1.國務院 根據憲法和國務院組織法的規定,國務院有權制定行政法規。其所制定的行政法規包括:

(1)依職權制定行政法規,其形式一般為“條例”、“規定”、“辦法”等。行政法規是國務院為領導和管理國家的各項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依法定程式而制定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類法規的總稱。

(2)根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授權制定某些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法規。例如,198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授權國務院對職工退休退職辦法進行部分修改和補充的決定》,1984年9月18日全國人大通過《關於授權國務院改革工商稅制釋出有關稅收條例草案試行的決定》,1985年4月10日全國人大通過了《關於授權國務院在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方面可以制定暫行的規定或者條例的決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