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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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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責任審計評價要在綜合分析審計結果的基礎上,微觀上做到以證據支援評價。主要包括:執行國家方正政策情況、綜合經營成果、內部管理情況、可持續發展能力、誠實報告情況、個人經濟問題等幾個方面。

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包括

一、評價的原則

1、經濟責任與法相稱。領導是權力的象徵,權利是一般人不可抗拒的,一聲令下必須執行。在權利的控制下行錯了事,違反了財經法紀,責任應該由掌握權力的人承擔;對巨集觀環境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或上級的干預造成的經濟損失,審計機關也應該做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對於超越許可權,把事情弄糟、弄亂,造成經濟損失的,或用公共的權利佔用公共財產,牟取小集體私利造成經濟損失的,理所當然地掌權者承擔全部責任。

2、經濟責任與利相關。一件事的成功是設計者的榮譽,是領導者的功績,按市場經濟的價值觀分配利益,依據功勞的大小獲得不同的“含金量”的獎牌是名正言順的,無利或失利之後,首當其衝的也應該是事件的設計者和領導者。。當我們追究失利的原因時,要注意判別施權者是否利用權力獲得非分的“權利”,要把“權力”和“權利”放在同等的天平山衡量。

3、經濟責任與刑相連。當權力的淫威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時權利的擁有者往往在責任面前虛晃一槍只承認負領導責任-相關責任,以推卸的方式逃避刑事責任,並把責任推卸到直接當事人身上。遇到這種情況,審計評價就應該通過審計掌握的第一手材料,把經濟責任與刑相連,建議相關權力機構介入調整並在成熟時移送相關權力機關處理。

4、經濟責任與歷史的榮譽分離。對負有經濟責任的過失者,不要因為此人過去有功勞、有貢獻,就用以功抵過的思維方式,即用“肯定加否定”的筆鋒勾勒被審計者的形象。審計人員的評價是對被審計者任期內的經濟責任進行實事求是的寫真,對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價用詞要適當,不要過偏、過激;語言要明確,不要含含糊糊;責任要分離,不要模稜兩可。一個審計評價不要讓人看後產生一種模糊不清的感覺。

二、評價的.內容

1、評價被審計人及其所在單位是否認真執行國家方針政策,主要看其任職期間有關經營政策尤其是重大決策是否與現行國家方針政策相符,有無重大違法違紀現象以及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2、評價被審計人及其所在單位綜合經營成果主要應側重兩個方面:一是任職期間完成財政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及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綜合經營計劃情況,如利潤指標、資產質量指標等;二是任期內的經營成果與任期前的情況進行比較,比較過程中除對賬面經營成果進行分析對比外,還應對潛虧情況加以分析,另外還應剔除客觀因素的影響。

3、評價被審計人所在單位內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應從內部控制環境、會計系統、控制程式等方面加以評價。對內部控制環境的評價,即評價被審計人及其所在單位管理層的管理思想和管理作風、組織機構及職責許可權、案件量及重大案件發生情況的原因,內部審計的作用和對外審計的態度和認識;對會計系統的評價,即評價經濟業務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及在明細賬和財務報表中表達的恰當性;對控制程式的評價即評價經濟業務的授權批准組織系統中不相容職務的分離情況以及控制不當造成的損失情況。

4、評價被審計人所在單位可持續發展能力及其變化情況,只要評價總資產和增量資產的結構與質量,負債總量和負債增量的結構,資產平衡能力和財務平衡能力、人均利潤、潛虧因素對後續經營的影響,新產品開發和市場營銷以及上述方面在同業同系統中的靜態水平和動態水平,同時對以前年度或前任遺留問題的處理情況也要評價。

5、評價被審計人及其所在單位誠實報告情況,主要評價會計報表與業務資訊的可信度;報告重要事項的及時性、全面性、真實性和客觀性等。

6、個人經濟問題評價。

三、評價的方法

1、將分析問題的起因作為審計評價的切入點,在審計評價過程中,要嚴格分清主觀與客觀、改革失誤與違反財經紀律、政策性虧損與經營性虧損、上級主管部門干預與領導幹部自身決策失誤的界限等。

2、用數字指標進行評價。

①資產保值增值率。

資產保值增值率=期末所有者權益/起初所有者權益100

這一指標是評價企業領導人對國有資產受託管理責任履行情況及經營者任期內企業發展狀況的重要指標。指標計算時,應扣除如國家直接投資、政府無償劃入或調出、資產評估增值或減值、住房週轉金轉入、接受捐贈、清產核資增加等非正常經營增加會減少淨資產等因素。資產保值增值率小於100為未實現保值;等於100為保值;大於100為增值。

②淨資產收益率。

淨資產收益率=淨利潤/平均淨資產100

這一指標反映企業自身資本獲取報酬水平是衡量企業經營效益和評價企業領導人經營業績的重要指標。評價這一指標的高低,可與任期前和同行業平均水平比較。

③總資產週轉率。

總資產週轉率=銷售收入/平均總資產100

這一指標反映了企業經營期間全部資產從投入到產出的流轉速度,輔之以流動資產週轉率,用以評價企業領導人任期內對國有資產的利用效率情況。計算該指標時,應剔除企業不良資產,如不良存貨、三年以上應收款等。

④不良資產比率。

不良資產比率=年末不良資產總額/年末總資產100

這一指標反映了企業經營過程中國有資產潛在損失的情況。審計實踐表明,不良存貨(庫存產成品價格高於售價、原材料成本高於市場價)、不良投資、不良債權(三年以上應收款)已成為當事人及領導人員中飽私囊的慣用手法,特別是不良投資,其直接原因往往是企業領導人化大公為小公耳朵避風港。該指標能充分體現企業領導人駕馭全域性的能力。該指標越低越好。指標越高,表明領導人員或班子集體成員中的問題越嚴重。

⑤資產負債率。

資產負債率=負債總額/資產總額100

這一指標反映企業負債水平、風險程度、籌資能力及償債能力。一般認為。資產負債率以50為宜,超過100,則表明資不抵債。

⑥投資收益率。

投資收益率=投資收益總額/長期投資總額100

這一指標用以評價企業領導人員的投資決策能力。將該指標與企業毛利率或同期銀行貸款利率作比較,可以判明投資效果的高低,無論投資效果的好壞,都要分清企業領導個人在投資決策中應承擔的責任。

通過對以上6項指標的量化分析,並於領導人員任期前的相關指標進行比較,可以判明被審計者任期內的經營業績情況;與財政部門頒佈的同行業標準值對比,可以判明被審計單位在同行業所處的位置。

3、用事實進行評價。

用事實評價的方法能體現審計評價的客觀性特點。企業領導人任期履行職責如何,經營管理能力如何,是否清正廉潔,這些都要靠事實來說明,只有實事求是才能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對職工關心的敏感性問題,審計人員應依據調查核實後的結果有針對性地對企業領導人進行評價。

4、將分期的財務附表作為審計評價的佐證。

對於任職期間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對比材料,可用分期、分段的財務報表來描述,並作為審計評價的基礎。如將領導幹部任期前的某一時點作為基準,分別列示任職期間每一會計年度直至任期屆滿時點的資產負責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同時在備註欄內註明增減情況或不可比因素。

5、用審計結果進行評價。

對企業領導人任期遵守國家財經法規執行情況的審計,要結合企業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性、合法性審計查證結果,從而分清企業領導人對單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問題應負有的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

6、運用專家組諮詢意見進行評價。

審計評價綜合性強、涉及內容廣泛,僅有會計、審計方面的知識和經驗是很難做出客觀公正的結論的,應成立一個由管理專家、技術專家組成的專家諮詢組,集思廣益,利用專家組意見進行評價,從而增強審計評價的權威性。

工作中,為了確保客觀公正、實事求是,應當堅持五個不評價:

①對非審計事項不進行評價。對無法從會計資料、統計資料等經濟資料中取得的非審計事項如企業改革、企業領導班子建設等反映領導幹部政績的事項,審計人員不得進行評價。

②對審計過程中未涉及的具體事項不評價。對一些具體事項雖屬審計事項,但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未涉及的不能進行評價,如經濟指標完成情況,有的僅從領導人員的述職報告中取證,未與相關的會計資料進行核實,亦不能進行評價。

③對審計證據不足的審計事項不評價。如果審計人員圍繞審計目標收集的審計證據證明審計事項的證明力不足說明證明審計事項的證明材料不能成立,審計工作還不夠深入,對此類事項在審計評價前須補充取證,否則不做評價。

④對某些未全面辯證分析的審計事項不評價。經濟責任審計涉及經濟責任的一些事項,有的很難斷定是非,這就需要在綜合分析客觀環境因素的基礎上作出審計評價。

⑤對審計結果定性依據不足語言表達不準確的不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