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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工作的法律責任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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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工作法律責任是指違反會計法律規範所應承擔的法律後果。其中都包括什麼?下面是小編為你整理的會計工作的法律責任,希望對你有幫助。

會計工作的法律責任包括什麼

  會計工作的法律責任

1、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是我國會計法律責任的主要形式,包括行政處分與行政處罰。從我國《會計法》的發展過程看,行政責任形式經歷了一個從以行政處分為主向以行政處罰為主的轉變。前者是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行政法律規範所應承擔的一種行政法律責任,後者是指特定的行政主體(如財政部門)基於一般行政管理職權,對違反行政法上的強制性義務或者擾亂行政管理秩序的人所實施的一種行政制裁措施。在《會計法》領域,行政處罰包括警告、罰款、吊銷會計專業人員資格證書等處罰形式。

2、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作為最具威懾力的制裁形式,只適用於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在我國,會計資訊的嚴重失真已經達到了 “公害”的地步,因此加強刑事責任被認為是治理不規範的會計行為的一項重要舉措。長期以來,刑事責任主要適用於會計人員、單位負責人偽造或者毀損會計資料以進行偷逃稅或者貪汙、挪用犯罪,給公司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

刑事責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種。主刑,是對犯法分子適用的'主要刑罰方法,只能獨立適用,不能附加適用。主刑分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是即可獨立適用又可以附加適用的刑罰方法。附加刑分為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對犯罪的外國人,也可以獨立或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3、民事責任。

會計責任中的民事責任在國外、特別是英美法系國家中是一個非常引人注目的現象。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平等主體間的會計關係越來越多。在這些平等主體間的會計關係中,由於會計資訊在現代經濟生活中的重要性,提供資訊一方違反會計法規的行為可能給對方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似乎順理成章。因此在我國,隨著會計法律關係性質的多元化,民事責任也正在成為會計法律責任的一種重要形式。

  會計工作法律責任的概念

從法律的視角看,會計法律責任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會計法律責任是指單位或個人在生成和提供會計資訊過程中因違反會計法律法規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會計法律法規”不僅包括《會計法》及會計準則、會計制度中的會計行為規範,而且還包括其他有關會計法律規範中規定的責任。從最一般意義上講,會計法律責任還可以指會計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利用虛假會計資料進行貪汙、挪用等侵吞公司財產以及單位負責人打擊、報復會計人員所應承擔的刑事責任,包括自然人以及法人犯罪。

狹義的會計法律責任僅指《會計法》所規定的法律責任形式:①在賬簿設定、憑證編制、賬目登記、會計政策選擇、會計資料保管、會計人員任用、內部控制制度運作等會計工作基礎環節上存在的不規範行為。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以及授意、指示、強令他人從事上述行為。③財政部門或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瀆職、洩露國家機密或商業機密的行為。

  會計工作法律責任的問題

(1)認識誤區。

這幾年經濟領域為了儘快與國際接軌,相關的財會政策法規和制度安排也不斷朝著“自主”的方向變化和調整,導致一部分會計人員認為,在過渡時期不必嚴格要求,等到步入正軌後再認真對待。同時,隨著多種所有制經濟的發展,民營企業程序不斷加快,尤其是中小企業產權制度變革的逐步深化,財會人員與企業之間的關係已由過去的半獨立型轉變為依附關係,以至於財會人員不得不為老闆服務,導致偷漏稅、造假賬、提供虛假會計資訊等已成為公開的祕密。

(2)部分會計人員缺乏相應的法律觀念。

在社會環境的影響下,部分會計人員被金錢所誘惑,走入歧途。其原因主要是由於會計人員缺乏基本的職業道德和法制觀念。這不僅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虛假會計資訊的產生,也嚴重阻礙了會計隊伍的發展,影響會計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雖然目前對會計從業人員的上崗資格取得和繼續教育方面都包括財經法律法規的內容,但許多會計人員對法律本身並不瞭解,對法律責任方面的意識也非常淡薄,有些會計人員更是認為這些問題無關緊要。

(3)體系不健全,監督機制不完。

一是企業內部監督機制存在管理漏洞。許多企業的內部監督制度看似十分完善,但是在實際執行過程中並不嚴格,相應的工作人員沒有完全履行其職責,導致內部監督作用弱化和缺失。二是國家和社會監管不到位。由於企業,社會,國家之間的目標,職責等均存在差異,各部門的監督也沒有形成一個統一、有效、健全的制度,影響了各監督職能之間的相互配合,造成了會計監督目標的模糊定義。

(4)相應的法律法規不完善。

一是有關的會計法律對許多違法行為的定義並不十分明確,甚至還有些模糊。以至於一些違法行為無法可依。二是在《會計法》與《刑法》間沒有緊密銜接。因為《刑法》中有關於會計違法行為的相關規定,所以在《會計法》中對違法行為的處罰一般是原則性的。又因為在《會計法》中也有相應規定,所以《刑法》中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較輕。三是關於會計責任承擔問題不明確。現在對違反會計法律的行為大都只追究會計人員的責任,可是會計人員的違法行為很大程度上都是其單位負責人授意或指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