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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責任審計評價與審計建議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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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責任審計實務中,無論是派出審計組向審計機關提交的審計報告,還是審計機關向所在地方黨委政府提交的審計結果報告,審計評價與審計建議都是其密不可分的重要組成部分。那麼經濟責任審計評價與審計建議之間存在著什麼樣的關係呢,一起來看看!

經濟責任審計評價與審計建議的關係

  一、兩者都是審計機關及審計人員的法律責任

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是審計機關根據審計及審計調查掌握的基本情況和發現的主要問題而查證落實的審計結果,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領導幹部任期內履行崗位經濟責任情況發表的審計意見。具體包括重大經濟決策的規範性、合理性和效益性的評價;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完整性的評價;國有資產是否保值增值情況的評價;資源利用與保護合法性、合規性的評價;遵守廉潔從政規定情況的評價等。

經濟責任審計建議則是審計機關根據審計評價意見以及為其提供支撐的審計或審計調查所認定的基礎資料、違紀違規事例等審計情況,按照國家有關財經法律法規,為促進領導幹部推動本地區、本部門或本單位科學發展,加強財政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依法對領導幹部行使公權力進行制約和監督,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工作,有針對性提出的具體措施及辦法等。

需要指出的是,依照《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及其實施細則,審計結束後,應當對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丁是丁,卯是卯,就其功過是非表明審計意見,並依規對領導幹部應當承擔的責任給予界定。同時,依據審計評價意見和審計的相關情況,有針對性提出健全制度,加強管理的審計建議,之所以說審計評價與審計建議都是審計機關的法律責任。這是因為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或審計結果報告,不僅僅是審計機關的工作成果,也是審計機關履行部門職能所出具的法律檔案。

可見,審計評價是專業判斷,栽斷的`是領導幹部履行崗位經濟職責“怎麼樣”及是否遵守“規矩”的問題。審計建議則為職責義務,解決的是提出上述問題今後如何整改,弊端如何克服的正確的辦法或途徑。審計評價意見與隨之而來的審計建議,既與審計質量相關,又與審計報告階段對審計資料進行綜合分析利用程度或駕馭水平相關,是一項能夠體現審計職業責任與業務技能的工作,兩者集中反映了審計職能與審計目標的實現程度。

  二、在不同的視角下,兩者都有其內在因果關聯

首先,對於審計機關及審計人員來講審計評價好比“把脈問診”,審計建議則是“開方用藥”。審計機關按照經濟責任工作程式,圍繞促進領導幹部推動科學發展這一既定目標,以領導幹部任職所在地區、部門或單位財政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為基礎,檢查領導幹部守法、守紀、守規、盡責情況,依照法律法規、國家有關政策以及幹部考核評價等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地發表評價意見。在此基礎上,針對評價意見與審計工作過程中掌握的情況,有針對性的提出審計建議,幫助領導幹部及所任職地區、部門或單位完善制度,堵塞漏洞,科學發展。審計評價體現的是審計機關的職能本分,審計建議則是經濟責任審計的題中之義。評價結論為“因”,審計建議則為“果”。兩者緊密聯絡,相輔相成,相得益彰,具有懲前斃後,治病救人之功效。

其次,對於領導幹部及其所在地方、部門或單位領導班子來講,審計評價好比是定期體檢的“診斷報告”,審計建議則是“治病良方”。審計機關通過審計情況及審計發現的違紀違規問題、弊端的歸納、綜合、分析、判斷而形成審計評價意見,並以此界定領導幹部在具體問題上應當承擔的直接責任、主管責任或領導責任。從而勾畫出領導幹部履行崗位經濟責任的優與劣、功與過,是與非。恰如其分、神似形像的審計評價,讀後能讓人有入雷震、入木三分的觸動,促使領導幹部紅紅臉、冒冒汗、醒醒腦。與評價意見相貼切的審計建議,切中要害,在揭示領導幹部及其所在地方、部門或單位領導班子問題出現的背後根源和深層次因素基礎上,結合實際,對症下藥、提出解決問題的措施和辦法,將很好地體現審計工作“一審二幫三促進”的功能,不僅會讓人心悅誠服的所接受,更會讓人康體健身,促進領導幹部及其所在地方、部門或單位完善制度,克服弊端,科學發展。

第三,對於各級黨委政府及幹部監督管理部分來說,審計評價意見是對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的“考核鑑定”,而審計建議則為幹部考核、任用、獎懲和管理的諮政諫言或說是建言獻策。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審計機關及審計人員,更能以“局外人”的身份處於超脫地位,具有資訊集中的優勢和專業化審計的特點, 以審計查證落實的基本事實為依據,以黨和國家的現行政策法律要求為尺度,作出神形兼備“畫像式”的恰如其分的評價,形成客觀公正的結論性材料,能夠實事求是地反映領導幹部履行崗位經濟責任情況,為黨委政府在決定領導幹部選拔、考察和任用等方面起到的是“參謀”與助手作用。在此基礎上,審計機關在經濟責任個案審計中發現的帶有普遍性、傾向性的問題,以及涉及制度、體制層面的中長期弊端,可以通過向本級黨委政府決策機關提出審計建議,向上級審計機關和通過本級經濟責任領導小組或聯席會議向上級幹部監督管理職能部門報送專題材料等方式,為完善和改進幹部監管制度各體制改革提供諮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