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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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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已經2005年12月29日第十五次鐵道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管理,保證鐵路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鐵路建設工程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從事鐵路建設工程建設、勘察設計、諮詢、施工、監理的單位必須貫徹以人為本、服務運輸、強本簡末 、系統優化、著眼發展的建設理念組織建設,對鐵路建設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內的質量負責。

第四條 從事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施工、監理的單位及主要從業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和個人執業資格,並在批准的資質和執業範圍內從業。

第五條 鐵道部負責全國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

鐵道部在其職權範圍內可以依法委託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鐵路建設單位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六條 鐵路建設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依據批准的設計檔案組織工程建設,對工程質量負總責。

第七條 鐵路建設單位應依法對工程建設專案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進行招標,並應在所簽訂的合同中依法明確質量目標、責任。

由鐵路建設單位採購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裝置的,鐵路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其質量符合設計檔案和合同要求。

第八條 鐵路建設單位應合理劃分鐵路建設工程標段,不得將鐵路建設工程肢解發包,不得迫使投標人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迫使中標人分包工程,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第九條 鐵路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裝置。

鐵路建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指定、推薦、介紹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裝置的生產廠、供應商。

第十條 鐵路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在開工前到鐵道部委託的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第十一條 鐵路建設單位應當建立現場質量管理機構,配備相應的質量管理人員,制定建設專案質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落實質量責任。

第十二條 鐵路建設單位應按規定對初步設計和 I 類變更設計進行初審,對 II 類變更設計進行審批,按規定組織工程地質勘察監理、設計諮詢、施工圖稽核等。未經稽核的施工圖,不得使用。

第十三條 鐵路建設單位應督促鐵路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按照投標承諾和合同約定落實組織機構、人員和機械裝置,以保證工程質量。

第十四條 鐵路建設單位應認真組織編制工程專案施工組織設計,加強施工過程質量檢查,並按規定對有關單位進行質量信譽評價,及時處理存在的質量問題,及時組織單位工程質量驗收。並應加強基礎技術資料管理,保證竣工檔案符合要求。

第十五條 發生工程質量事故後,鐵路建設單位應按規定及時組織事故調查、處理和報告,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並按規定妥善保管有關資料。

第十六條 鐵路建設工程所涉及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置,應按規定通過技術鑑定或審批,並制定相應質量驗收標準。沒有經過鑑定、批准或沒有質量驗收標準的,不得采用。

第十七條 鐵路建設工程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勘察設計單位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十八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按其資質等級及業務範圍承攬鐵路建設工程,不得轉包或違法分包所承攬的工程。

第十九條 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按照有關規程、規範和標準進行勘察設計,並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第二十條 勘察單位的勘察成果必須真實、準確,設計單位應根據勘察成果進行設計,不得簡化程式和工序。

勘察設計應當達到規定的內容及深度要求,明確工藝工序及質量要求,註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特殊工程、新技術、新工藝、新裝置、新材料等應在設計檔案中作出詳細說明。

第二十一條 設計單位在設計檔案中選用的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裝置,應當註明標準、規格、效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築材料、專用裝置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二十二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對稽核合格的施工圖進行交底,向施工單位作出詳細說明,並應設定現場機構,及時解決施工過程中有關勘察設計問題。

第二十三條 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加強質量管理,制定專案質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明確和落實質量責任。應分階段採取有效的質量控制措施和必要的質量技術保證,按照工程地質勘察監理、設計諮詢、施工圖稽核意見等對勘察設計進行優化完善。

第二十四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按規定參加工程檢查和檢驗批以及分項、分部、單位工程的驗收。發現違反設計檔案進行施工的,應及時通知建設、施工、監理單位。

第二十五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參加鐵路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分析,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對因勘察設計原因造成的工程質量事故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六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按規定做好質量技術資料的整理、歸檔。

  第四章 施工單位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攬鐵路建設工程。

施工單位不得轉包、違法分包工程;使用勞務的,必須符合國家和鐵道部勞務分包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按照有關規程、規範、標準和稽核合格後的施工圖施工,對施工質量負責。

第二十九條 依法分包的專項工程,分包單位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牽頭人應對中標工程質量負總責。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專案工程質量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投標承諾和合同約定,設定現場施工管理機構,確定專案經理、技術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明確其質量責任,並按規定在工程檔案中明確記載,且未經鐵路建設單位同意,不得更換。施工單位現場應實行扁平化管理。

第三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按照ISO-9000質量標準要求,在現場管理機構設定專門質量管理部門,配足專職工程質量管理人員,制定專案質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明確和落實質量責任。

質量管理部門的人員一般應具有工程系列中級技術職稱,至少有一人具有工程系列高階技術職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