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才華齋>技能>建築施工>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水利部)

建築施工 閱讀(1.62W)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36號,2008年11月3日起實施,下面是小編整理的規定全文,歡迎閱讀!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水利部)

第一條 為加強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範水利工程質量檢測行為,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專案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水利工程質量檢測活動以及對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水利工程質量檢測(以下簡稱質量檢測),是指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以下簡稱檢測單位)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對水利工程實體以及用於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間產品、金屬結構和機電裝置等進行的檢查、測量、試驗或者度量,並將結果與有關標準、要求進行比較以確定工程質量是否合格所進行的活動。

第三條 檢測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取得資質,並在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擔質量檢測業務。

檢測單位資質分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屬結構、機械電氣和量測共5個類別,每個類別分為甲級、乙級2個等級。檢測單位資質等級標準見附件一。

取得甲級資質的檢測單位可以承擔各等級水利工程的質量檢測業務。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級堤防)主要建築物以及水利工程質量與安全事故鑑定的質量檢測業務,必須由具有甲級資質的檢測單位承擔。取得乙級資質的檢測單位可以承擔除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級堤防)主要建築物以外的其他各等級水利工程的質量檢測業務。

前款所稱主要建築物是指失事以後將造成下游災害或者嚴重影響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築物,如堤壩、洩洪建築物、輸水建築物、電站廠房和泵站等。

第四條 從事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的專業技術人員(以下簡稱檢測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質量檢測知識和能力,並按照國家職業資格管理或者行業自律管理的規定取得從業資格。

第五條 水利部負責審批檢測單位甲級資質;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檢測單位乙級資質。

檢測單位資質原則上每年集中審批一次,受理時間由審批機關提前三個月向社會公告。

第六條 檢測單位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資質等級申請表》一式三份;

(二)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者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及影印件;

(三)計量認證資質證書和證書附表原件及影印件;

(四)主要試驗檢測儀器、裝置清單;

(五)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的職稱證書原件及影印件,檢測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明材料原件及影印件;

(六)管理制度及質量控制措施。

申請甲級資質的,還需提交近三年承擔質量檢測業務的委託合同及相關證明材料。

檢測單位可以同時申請不同類別、等級的資質。

第七條 審批機關收到檢測單位的申請材料後,應當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向檢測單位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告知檢測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決定予以批准的,頒發《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資質等級證書》(以下簡稱《資質等級證書》);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檢測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八條 審批機關在作出決定前,應當組織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必要時可以組織專家進行現場評審,並將評審結果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7日。

第九條 《資質等級證書》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檢測單位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原審批機關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延續的決定。

原審批機關應當重點核查檢測單位儀器裝置、檢測人員、場所的變動情況,檢測工作的開展情況以及質量保證體系的執行情況,必要時,可以組織專家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條 檢測單位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的,應當自發生變更之日起60日內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資質等級證書變更手續。

第十一條 檢測單位發生分立的,應當按照本規定重新申請資質等級。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等級證書》。

第十三條 檢測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採用先進、實用的檢測裝置和工藝,完善檢測手段,提高檢測人員的技術水平,確保質量檢測工作的科學、準確和公正。

第十四條 檢測單位不得轉包質量檢測業務;未經委託方同意,不得分包質量檢測業務。

第十五條 檢測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行業標準開展質量檢測活動;沒有國家和行業標準的,由檢測單位提出方案,經委託方確認後實施。

檢測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質量檢測試樣的取樣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行業標準以及有關規定。

提供質量檢測試樣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試樣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七條 檢測單位應當按照合同和有關標準及時、準確地向委託方提交質量檢測報告並對質量檢測報告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