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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員工請假管理制度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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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請假業務是一項基本的人力資源業務,也是公司主要的內部業務之一,員工請假管理制度有哪些呢?下面是的員工請假管理制度資料,歡迎閱讀。

公司員工請假管理制度有哪些

  員工請假管理制度篇1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公司規定,特制定出本制度。

一、下列政府規定應放假節日,均予以休假,時間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另定。

(一)元旦:一月一日

(二)春節:農曆正月七年級、八年級、九年級

(三)勞動節:五月一、二、三日

(四)國慶節:十月一、二、三日

二、公司員工請假分下列七種,規定如下:

(一)年休

員工入司工作滿一年且與公司有簽定勞動合同的員工,可享受三天的帶薪年假,以後每滿一年增加一天,最長以十天為限,年休假可折零使用,不足一天以一天計算,年休假只能在當年度使用,不折算薪酬。

(二)工傷假

因工作而受傷,經確定不能出勤者,基本工資照付,其時間以一年為限。

(三)事假

員工因事請假,全年累計不得超十五天為限,其扣薪標準按公司薪酬制度執行。

(四)病假

員工生病請假按下列規定處理;

1、未住院者,全年不得超過三十天;

2、住院者出院休養不得超過六十天;

3、病假期間不發工資,需更長時間者,應辦理停薪留職,時間以半年為限。

(五)婚假

符合《婚姻法》規定,並與公司簽定勞動合同的員工且在公司服務滿一年,可享受婚假七天,晚婚十天,一次性休完,請假時應出示相關結婚證明,23歲為早婚,24歲為晚婚。

(六)產假

1、在公司連續服務滿一年且符合計劃生育的相關規定,並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按有關規定可一次性享有九十天的帶薪產假(基薪)。

2、配偶生育,男職工可享有三天的陪產假(事後需提供結婚證和出生證明)。

(七)喪假

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且在公司連續服務滿一年的員工,其父母/配偶去世者,省內員工可一次性享受三天的帶薪喪假;省外員工可一次性享受五天的帶薪喪假,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者, 省內員工可一次性享受二天的帶薪喪假,省外員工可一次性受享三天的帶薪喪假,所有請喪假的人員,在銷假時應提供相關證明,否則均以事假論處。

三、員工因故請以上假事,均應提前二天辦理好手續,按規定逐級審批核準辦理,同時安排好工作交接或職務代理人,否則不予准假。

四、請假審批許可權與程式,以(天)為單位計算

請假類別權 限

直接主管

(組長班長)專案副經理或廠長專案經理副總經理部門執行總經理總裁

事假123-5天5天以上一月以上/

病假123-5天5天以上一月以上/

產假提供證明,逐級籤審至部門執行總經理止。

休徦123-5天5天以上//

婚假提供證明,逐級籤審至專案經理止。

喪假//3-5天5天以上事後提供相關證明

工傷部門出具事故報告,結合醫院證明一月以下一月以上半年以上

備註:

1、各部門員工請假,請依照該審批程式逐級籤審,許可權分層不可混淆。

2、各部門主管應合理調配請假人員的工作安排,保證部門工作順利開展。

3、籤審完畢後,請假人員應將請假申請單送交人力資源部,以便月底結算工資,如未即時完成各項手續,人力資源部將依據制度執行各項結算。

4、任何個人或部門不得偽造請假手續,如有違者,處以曠工,同時給予記大過處分。

  員工請假管理制度篇2

公司員工請假制度管理

第一章 總則

一、 目的:為規範公司考勤度,統一由公司請假行政辦公室,特制定本辦法。

二、 適用範圍:公司全體員工。

第二章 請假程式

一、 員工填寫請假單,註明請假種類、假期、時間、事由等,經各級領導審批,並報辦公室備案。

二、 較長假期須交接手頭工作,確保工作連續性。

三、 超假期應及時通告請示有關領導審批。

四、 假滿回公司銷假,通報辦公室,並交接工作。

第三章 請假標準

公司請假標準見下:

(一)事假:除規定休息外按本人工資扣除;

(二)病假:按鎮級以上醫院證明休假為宜,並取消實際假期天數、工資及各種補貼、全勤獎。

(三)婚假:憑結婚證明,假期7天(含節假日),全額發放工資,取消各種補貼、全勤獎。

(四)喪假3天(三代以內直系親屬,含節假日,全額發放工資,取消各種補貼、全勤獎);

第四章 請假規定

一、事先無法辦理請假手續,須以電話向主管報知,並於事後3天內補辦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二、未辦理手續擅自離開崗位,或假期屆滿仍未銷假、續假者,均以曠工論處,扣減當月工資。

三、假期的核準許可權如下:

1、主管級以下人員,假期一天內由部門主管核准,一天以上由部門主管審批,並報總經理核准,送辦公室備案。

2、主管人員,假期一天內由經理核准,一天以上由總經理核准,送辦公室備案。

3、高階管理人員請假由總經理核准,送辦公室備案。

四、員工的病假不得以加班抵充。

五、公司主管級職員請假,均需在辦公室備案。並記錄請假人聯絡辦法,以備緊急聯絡、維持正常工作秩序。

六、本公司員工請假 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可由同事或家屬代為之外,應親自辦理請假手續。未辦妥請假手續,不得先行離職,否則以曠工論處。

七、本公司員工請假 期滿在續假或雖行續假尚未核准而不到職者,除確因病或臨時發生意外等不可抗拒事情外,均以曠工論處。

八、請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礙工作時,可酌情不予給假,或縮短假期或令延期請假。

九、請假者必須將經辦事物交代其他員工代理,並於請假單內註明。

十、本公司員工依本規則所要求請假,如發現有虛偽事情者,均以曠工論處外,並以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十一、本規則經公司所有人員同意並簽字,同時加蓋公司公章後生效執行

  員工請假管理制度篇3

無聲一笑

為進一步規範請假制度,保障工作秩序和全體人員 的合法權益,根據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我辦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婚假

符合法定結婚年齡(女20週歲,男22週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初婚為晚婚的(女23週歲,男25週歲),延長婚假10天(共計13天)。夫妻雙方晚婚的,雙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最多不超過8天。

在探親假(探望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再另給假期。

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喪假

幹部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去世時,給予3天喪假。岳父、岳母或公公、婆婆去世時,給予1天喪假。

幹部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去世時,需要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另給路程假,最多不超過8天。

三、產假

女職工產假為98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對晚育的,延長女方產假3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10天。同時規定,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15天的產假;懷孕滿四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女職工產假期滿,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過醫務部門證明後,其超過產假期間的待遇,按照職工患病的有關規定處理。

符合再生育政策的,產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四、探親假

探親假是指職工享有保留工作崗位和工資而分居兩地,又不能在公休日與配偶或父母團聚(“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是指乘坐火車、汽車等交通工具,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加半個白天)的假期。另外,根據實際需要適當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含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

(1)探望配偶: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雙方不重複享受),假期為30天;

(2)未婚職工探望父母:一年一次,假期為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可以兩年合併使用,假期為45天;

(3)已婚職工探望父母:四年一次,假期為20天。

見習生、試用人員 ,見習、試用期間,不能享受探親假待遇。

探親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後與配偶分居兩地的,從第二年開始享受探親假。

探親假原則上應一次使用。探親路費的報銷,按照財務規定辦理。

五、事假

所有因幹部職工本身的原因而申請的休假均為事假,一般應安排在節假日和年休假期中進行。幹部職工在當年年休假已經休完的情況下,確有特殊原因,必須佔用工作時間處理私人事務而請事假的,應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按事假處理。因私出國(境)請事假的,應從嚴掌握。請事假連續超過10天的應報市級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幹部職工申請事假需提前1天填寫《幹部職工休假審批表》。事假期限每次一般掌握在5天以內,全年累計事假原則上不超過20天(含20天)。

六、病假

幹部職工因病請假的, 1天以上的憑正規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對於病假期間工資、津補貼等計算,按省、市人社部門的規定執行。

七、年休假

我辦幹部職工凡工作滿1年以上的,則可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工作年限滿1年、10年、20年後,可從下月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

(一)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二)累計工作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三)累計工作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四)國家規定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的假期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全年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的;

(二)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三)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各處室可根據幹部職工本人的意願,在確保日常工作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統籌安排幹部職工年休假。

凡符合年休假條件的幹部職工,年初均應提出年休假計劃。在年度總結以及重大活動等關鍵時期,原則上相關部門不安排幹部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集中安排,也可以根據工作情況,分2次安排;年休假不跨年度安排。

八、各類假期履行手續

(一)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請假根據市裡有關規定辦理。

(二)各處室負責人申請各類假期必須報辦分管領導、主要領導審批同意。其他幹部職工申請各類假期的,由處室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審批同意,勞務派遣人員 按相關規定比照實施。

(三)申請各類假期的幹部職工,休假前均應填寫《幹部職工休假審批表》,並於休假前,將《幹部職工休假審批表》報祕書處備案。

(四)本辦祕書處將不定期督查,凡未履行各類假期手續及無正當理由超假逾期不上班的,視同曠工處理,並按公務員 法、事業單位人員 管理條例予以處理。

九、其他相關問題的處理

(一)全年事假累計不超過20天(含)或連續事假不超過10天(含)的,原基本工資、津貼補貼不變。全年事假累計超過20天以上或連續事假超過10天的,超過天數停發本人基本工資、各類津貼補貼。

當月因病、事假工作不滿10個工作日的,工作性津貼或崗位津貼減半發放。

(二)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作曠工處理,從曠工之日起,停發本人基本工資和各類津貼補貼。

(三)年內病、事假累計超過半年的,不進行年度考核,累計超過三個月的,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四)病、事假期間從事或參與營利性活動的,已經查實扣發請假期間的工資、津貼補貼和各種福利待遇,並視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五)當年度已修滿年休假後又請事假,並累計超過5天以上的,應衝抵次年的休假天數,如事假天數累計超過20天的,則次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十、國家或省出臺新的政策規定,按新的政策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