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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控設施維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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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有效實施對車輛監控,消除安全隱患,杜絕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監控設施維護制度

一、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防止和減少交通事故,保障他人和自己的生命、財產安全,強化保障措施,公司配備了GPS監控平臺。

二、使用的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平臺符合以下標準要求:

(一)《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平臺技術要求》(JT/T 796);

(二)《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終端通訊協議及資料格式》(JT/T 808);

(三)《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平臺數據交換》(JT/T 809)。

三、公司配備專職人員負責實時監控車輛行駛動態,記錄分析處理動態資訊,及時提醒、提示違規行為。對違法駕駛資訊及處理情況要留存在案,違法駕駛資訊及處理情況至少儲存3年。

四、公司按照法律規定設定的道路通行最高車速限值以及車輛行駛道路的實際情況,合理設定相應路段的車輛行駛速度限速標準。對異常停車、超速行駛、疲勞駕駛、逆向行駛、不按規定線路行駛等違法、違規行為及時給予警告和糾正,並將實情詳細記錄報公司。依據違規實情按公司相關規定,給予處罰。

五、為確保衛星定位裝置正常使用,所有車輛必須執行時必須保持線上。公司對故意遮擋車載衛星定位裝置訊號、破壞車載衛星定位裝置的駕駛人員,以及不嚴格監控車輛行駛動態的值守人員給予處罰。

六、監控崗位的工作人員,應積極的和平臺服務商溝通,學習,加深對平臺的瞭解;如發現平臺出現異常,應及時向領導和服務商溝通。

七、公司運用動態監控手段做好營運車輛的組織排程,並及時傳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通報、安全提示、預警資訊。

監控設施維護制度 [篇2]

為確保我公司GPS監控平臺建設、維護及管理、車載終端安裝、使用的資訊傳輸暢通,實現GPS監控平臺對車輛動態實施有效監控,消除安全隱患,杜絕事故的發生,根據《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2017年第5號)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交通運輸部、公安部關於在道路運輸行業深入開展駕駛員安全承諾和安全教育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管【2017】57號)以及集團公司GPS車載終端監控管理辦法的相關要求,結合我公司實際制定以下制度:

一、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防止和減少交通事故,保障他人和自己的生命、財產安全,強化保障措施,公司配備了網闊道路運輸動態監控平臺。

二、公司配備專職監控人員負責實時監控車輛行駛動態,記錄分析處理動態資訊,及時提醒、提示違規行為。對違法駕駛資訊及處理情況要留存在案,違法駕駛資訊及處理情況至少儲存3年。

三、公司按照法律規定設定的道路通行最高車速限值以及車輛行駛道路的實際情況,合理設定相應路段的車輛行駛速度限速標準。對異常停車、超速行駛、疲勞駕駛、逆向行駛、不按規定線路行駛等違法、違規行為及時給予警告和糾正,並將實情詳細記錄報公司。依據違規實情按公司相關規定,給予處罰。

四、為確保衛星定位裝置正常使用,所有車輛執行時必須保持線上。公司對故意遮擋車載衛星定位裝置訊號、破壞車載衛星定位裝置的駕駛人員,以及不嚴格監控車輛行駛動態的監控人員給予處罰。

五、監控人員應積極與平臺服務商溝通和學習,加深對平臺的瞭解;如發現平臺出現異常,應及時向公司領導、集團公司監控中心彙報。

六、公司運用動態監控手段做好營運車輛的組織排程,並及時傳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通報、安全提示、預警資訊。

七、網闊道路運輸動態監控平臺與省交通廳運輸管理局一級、市交通局運政管理處二級管理平臺入網同步,資訊互通,資料共享,分級管理;對以對“GPS監管管理平臺”進行跟蹤管理。

八、網闊道路運輸動態監控平臺,使用《雲南省道路運輸GPS安全監控管理系統技術要求》規定的統一配套監控管理程式軟體。

九、網闊道路運輸動態監控平臺設在公司安全管理辦公室。負責對我公司營運車輛進行日常安全監控管理及“GPS車載終端裝置”的日常維護、故障維修和協調等工作。

十、公司網闊道路運輸動態監控平臺的管理資料,與集團公司“GPS監管中心”互聯互通,資料實時共享。

十一、公司已經確定本GPS監控管理部門、配置GPS監控管理裝置、落實監控管理人員。

十二、公司按照集團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嚴格內部管理,規範GPS監控管理工作,確保GPS車載終端正常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