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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監控裝置維修維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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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控分站應安設在便於人員觀察、除錯、調校、檢驗及支護良好、無滴水、無雜物的進風巷道或硐室中,安設時應加墊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於300mm或吊掛在巷道中。

安全監控裝置維修維護制度

二、甲烷感測器應垂直懸掛,距頂板(頂樑)不得大於300mm,距巷道側壁不小於200mm。掘進工作面的甲烷感測器,不得懸掛在風筒的同一側,禁止用新鮮風流直接吹甲烷感測器。

三、必須建立安全監控裝置的除錯校正制度。安全監控裝置投入使用前要在地面經48小時的通電執行,除錯合格方可安裝。安裝後要進行執行前的除錯,各項指標合格後方可使用。

四、安全監控裝置投入執行的最初2日內,要進行第一次除錯、校正安全監控裝置必須定期進行除錯、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感測器每7天必須使用校準氣樣和空氣樣調校1次,每7天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功能進行測試。甲烷感測器的調校專案包括:零點、靈敏度、報警點、斷電點、覆電點、指示值和邏輯功能檢驗等。

五、安全監控裝置在井下連續執行超過6個月,必須將井下部分全部運到井上進行全面檢修。檢修與安全監控裝置關聯的電氣裝置,需要停止安全監控裝置執行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報經礦安全總工程師批准後,方可進行。

六、 瓦斯檢查員在完成正常瓦斯檢查工作的同時,還必須檢查所管轄的安全監控裝置及電纜是否正常,使用甲烷檢測儀器與甲烷傳

感器對照進行,當兩者讀數誤差大於允許誤差時,現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及時採區安全措施並將檢查結果報排程。瓦斯檢查員應將安全監控裝置的使用情況作為檢查彙報內容之一,認真填寫檢查記錄。

七、設在現場的安全監控裝置及電纜由所在生產單位的區隊長-

班組長負責保護和使用。生產單位的班組長每班至少對所監管範圍內 的安全監控裝置及電纜進行一次外觀檢查,發現問題應及時向排程彙報,並協助處理。 需要經常移動的感測器及電纜,只許生產單位的班組長按規定移動,嚴禁擅自停用,否則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對故意破壞、盜竊安全監控裝置及其附屬設施者要嚴肅查處。

八、安全監控裝置維修人員必須24小時值班,裝置發生故障時應及時處理。在井下處理故障時,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規定,並填寫故障登記表。在井下無法處理時,應在8小時內更換。在處理故障期間應有安全措施。

九、配備議定數量的`備用安全監控裝置、零配件材料和維修校正儀表,以保證安全監控裝置的正常工作。

師宗縣瀛鑫煤礦

安全監控裝置維修維護制度 [篇2]

1.井下安全監測工必須24h值班,每天檢查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電纜的執行情況。使用行動式甲烷檢測報警儀與甲烷感測器進行對照,並將記錄和檢查結果報地面中心站值班員。當兩者讀數誤差大於允許誤差時,先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採取安全措施,並必須在8h內將兩種儀器調準。

2.下井管理人員發現行動式甲烷檢測報警儀與甲烷感測器讀數誤差大於允許誤差時,應立即通知安全監控部門進行處理。

3.安裝在採煤機、掘進機和電機車上的機(車)載斷電儀,由司機負責監護,並應經常檢查清掃,每天使用行動式甲烷檢測報警儀與甲烷感測器進行對照,當兩者讀數誤差大於允許誤差時,先以讀數最大者為依據,採取安全措施,並立即通知安全監測工,在8h內將兩種儀器調準。

4.炮採工作面設定的甲烷感測器在爆破前應移動到安全位置,爆破後應及時恢復設定到正確位置。對需要經常移動的感測器、聲光報警器、斷電控制器及電纜等,由採掘班組長負責按規定移動,嚴禁擅自停用。

5.井下使用的分站、感測器、聲光報警器、斷電控制器及電纜等由所在區域的區隊長、班組長負責使用維護和管理。

6.感測器經過調校檢測誤差仍超過規定值時,必須立即更換;安全監控裝置發生故障時,必須及時處理,在更換和故障處理期間必須採用人工監測等安全措施,並填寫故障記錄。

7.低濃度甲烷感測器經大於4%CH4的甲烷衝擊後,應及時進行調校或更換。

8.電網停電後,備用電源不能保證裝置連續工作2h時,應及時更換。

9.使用中的感測器應經常擦拭,清除外表積塵,保持清潔。採掘工作面的感測器應由現場班組長每天除塵;感測器應保持乾燥,避免灑水淋溼;維護、移動感測器應避免摔打碰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