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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控裝置設施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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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裝置管理,提高生產技術裝備水平和經濟效益,保證安全生產和裝置正常執行,根據我礦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監控裝置設施的管理制度

第二條 裝置的管理是為了保證裝置的健康,加強維護與計劃性檢修,依靠技術進步,堅持專業管理與群眾管理,技術管理與經濟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 礦井安全監測監控系統裝置管理由監控電工負責,其主要任務是對裝置進行綜合管理,保持裝置完好。

第四條 礦井安全監測監控系統裝置必須按要求取得“MA”標誌準用證,“安全儀器、儀表合格證”,用於爆炸性環境的裝置還應取得“防爆合格證”,屬於計量器具的還應取得“製造計量器具生產許可證”,“計量器具合格證”,嚴禁使用未經國家授權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進行安全聯檢的關聯裝置。

第五條 礦井安全監測監控系統裝置到貨後,供應部門應及時會同監測部門、供應商共同開箱驗收,三方辦理驗收手續,發現問題應立即與供貨單位協商解決,確認數量、質量無誤,移交監控電工。

第六條 礦井安全監測監控系統裝置配套的製造廠家原始圖紙、安裝使用說明書、資質證明、合格證等技術資料,要妥善儲存,確保資料完整。

第七條 礦井安全監測監控系統裝置供應部門移交監控電工後,監控電工及時辦理入庫手續,庫管員將所有裝置(包括配套的零配件)逐一填寫《安全監控裝置臺帳》。

第八條 礦井安全監測監控系統裝置需要投入使用時,監控電工要及時辦理出庫手續,同裝置領用人共同確認出庫的數量,庫管員將領用裝置(包括配套的零配件)逐一填寫《安全監控裝置臺帳》。

第九條 礦井安全監測監控系統裝置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當報廢:

(1)裝置老化、技術落後或超過規定使用年限的;

(2)通過修理,雖能恢復精度和效能,但一次修理費用超過原價80%以上的;

(3)嚴重失爆不能修復的;

(4)遭受意外災害,損壞嚴重,無法修復的;

(5)不符合國家規定及行業標準規定應淘汰的。

第十條 對由於裝置管理不善,裝置發生嚴重事故而影響安全生產的',根據情節對分管負責的有關人員追究責任。

監控裝置設施的管理制度 [篇2]

一、加強瓦斯監測系統裝置的管理和維護,保證裝置的安全執行,充分發揮裝置效能,延長使用壽命,提高裝置的完好率、利用率,確保能正常、安全、穩定執行,為煤礦的安全生產保駕護航。

二、裝置選擇:要做到技術先進、質量高、經濟耐用、符合井下安全生產的特殊要求,購進的裝置要技術材料齊全,有防爆合格證和煤安標誌,以及儀器、儀表安全合格證,經瓦斯監測技術負責人驗收簽字,方可入庫備用。

三、裝置管理:做到分類編號登記,帳物相符,購入、試驗、驗收、安裝除錯,投入使用後的維護修理實行專人負責,報廢、借入、借出要報請礦長批准,牌板、臺帳、編號入檔工作要及時。

四、裝置使用:要嚴格按照瓦斯監測監控系統標準化進行安裝,要配足配齊經上級主管部門培訓考試合格的人員持證上崗,實行包機掛牌管理,裝置要合理安排,按照規程操作使用,發現故障及時處理,嚴禁帶病執行,防止事故發生。

五、裝置維修:必須執行預防為主,實行計劃檢修,按照規程規定定期檢修調校標定,檢修過的裝置必須符合標準,誰檢修誰負責,並由質量檢驗員檢驗合格簽字後方可交付使用,並填好檢修記錄登記上冊,使用裝置的檢修要根據說明書和規程規定的時限,組織有技術、有經驗的專職人員統一安排進行檢修。

六、現場管理

①拆除或改變與安全監控裝置關聯的電氣裝置的電源線及控制線,檢修與安全監控裝置關聯的電氣裝置需要安全監控停止執行的,須報告礦排程室,並制定安全措施後方可執行。

②安全監控裝置發生故障時,必須立即處理,在故障期間必須有安全措施。

③礦監控中心必須實時監控全部採掘工作面瓦斯濃度變化及被控裝置的通斷電狀態。

④煤礦安全監控裝置之間必須使用專用防燃電纜或光纜聯接,嚴禁與排程電話電纜或動力電纜等共用。

⑤防爆型煤礦安全裝置之間的輸入,輸出容量必須為本質安全型訊號。

⑥當班瓦檢員和電工必須每天檢查安全監控裝置及電纜是否正常。

鐵山南煤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