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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項監督制度學習心得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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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等四項監督制度的頒佈實施,對於進一步提高-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通過學習“四項監督制度”的原文、觀看教育錄影片、參加全區知識問答測試和全市知識競賽等,本人對其頒佈實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有了比較全面和深刻的認識。

四項監督制度學習心得體會

一、四項監督制度對於加強幹部選拔工作具有重要意義 首先,四項監督制度是對選人用人權力監督的重要舉措。幹部選拔任用問題,歷來是社會的焦點,關係民心向背和黨的事業興衰成敗。近幾年,通過不斷加強整治力度雖然取得很大成績,但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依然是幹部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四項監督制度,是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進一步匡正選人用人風氣、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舉措,是深入整治選人用人上不正之風工作實踐經驗的科學總結,是幹部選拔任用監督工作重要的制度創新,顯示了我黨堅定不移地推行治國必先治黨、治黨務必從嚴的堅強決心。

其次,四項監督制度是根治選人用人上不正之風的制度依據。 有權必有責、失責受追究,是權責一致原則的根本要求。選人用人,既是一種權力,更是一種責任,要求必須嚴格。現實中,用人上的違規行為和失察失誤現象時有發生,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幹部選拔任用責任主體不清、責權關係不明,致使出了問題往往難以追究到位;還使一些地方和部門該執行的制度沒有嚴格執行,該履行

的職責沒有認真履行,該查處的問題沒有切實查處,損害了幹部工作的嚴肅性。四項監督制度以監督檢查和案件查處為利器,在選人用人問題上應該怎樣做、不應該怎樣做,對違規失責者應該受到怎樣的查處都有明確規定,改變了以往在選人用人上實施責任追究方面模糊不清、不知從何下手的尷尬局面。依據這四項監督制度,就可以及時、有效地處理選人用人上各種違規違紀的行為。

再次,四項監督制度是治理選人用人不正之風的“組合拳”。 四項監督制度,將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組織監督和民主監督、過程監督和效果監督有機結合起來,相互補充,形成合力,為幹部選拔任用形成系統的“防控網”。《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以責任追究促正確履職,堅持有規必嚴守、違規要查處,有權必有責、失責要追究的原則,列出了五大類責任主體和39種責任情形,並規定了責任追究措施。《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試行)》,著眼於事前把關和事前預防,規定了五種幹部選拔任用情況應當書面報告上一級組織部門,規定了七種幹部選拔情況在作出決定前應當徵求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的意見。《地方黨委棠委會向全委會報告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並接受民主評議辦法(試行)》,強化了“事後”監督,規定地方黨委棠委會每年向全委會報告工作時,要專題報告年度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情況,並在一定範圍內接受對本級黨委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和新選拔任用領導幹部的民主評議。《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離任檢查辦法(試行)》,將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情況與其提拔交流直接掛起鉤來,詳細規定了檢查的內容、檢查的程式、參加民主評議的範圍,同時規定了檢查結果的運用。

二、把握四項監督制度的特點,充分發揮監督作用

一是在監督體系方面,四項監督制度相互銜接配套,初步構成事前要報告、事後要評議、離任要檢查、違規失責要追究的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體系,使選人用人的重要方面、關鍵環節都納入監督範圍,整個選拔過程都置於嚴格的監督之下。

二在責任主體方面,通過細化政策界限、規範操作程式、明確追究措施,初步破解了長期以來困擾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責任主體界定不清、責任情形劃分不明、責任追究不到位的難題,使責任追究更具有針對性、操作性和實效性。

三是在監督重點和關鍵環節方面,進一步強化了對各級黨委(黨組)“一把手”及各級組織人事部門的監督,突出了監督重點,抓住了關鍵環節,增強了監督效力。

四是在監督效果方面,改進了監督視角,完善了監督方法,不僅要看幹部選拔任用的過程,更要看幹部群眾對本地區、本單位選人用人滿意度高低這個結果,有效地解決選人用人上的問題。

三、學習是基礎,關鍵在落實

一是要認真學習,拓展廣度和深度。積極參加專題輔導講座、大會交流、典型案例剖析、知識問答測試等方式的學習,使四項監督制度入心入腦,真正的熟知。要將學習貫徹實施四項監督制度,列入日常學習、工作、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通過全面的分析檢查、整改提高擴充套件學習的廣度和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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