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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項監督心得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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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一直受到社會各界的關注,也是最易受人們詬病的主題。約束權力的最好方式就是把權力置於陽光下,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人們追求公平正義的訴求。最近,中組部出臺了《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試行)》、《地方黨委棠委會向全委會報告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並接受民主評議辦法(試行)》、《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離任檢查辦法(試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撥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等幹部選拔任用四項監督制度。四項監督制度的出臺,是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的具體體現,為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風提供了有力武器。四項監督制度共同構成了事前報告、事後評議、離任檢查、違規失責追究的完整幹部監督體系,把選人用人的重要方面、關鍵環節都納入監督範圍,為進一步提高-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不斷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四項監督心得體會

四項監督制度頒佈實施後,我會高度重視,要求全體幹部認真學習、領會、落實中央精神,嚴格落實規定,加強督促檢查,確保四項監督制度落到實處。本人結合自己的學習理解,談幾點粗淺的認識和體會。

一、深刻認識四項監督制度的重要性

1、四項監督制度是對選人用人權力監督的重要舉措。

幹部選拔任用問題,歷來是社會的焦點,關係民心向背和黨的事業興衰成敗。近幾年,通過不斷加強整治力度雖然取得和大成績,

但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依然是幹部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四項監督制度,是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進一步匡正選人用人風氣、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舉措,是深入整治選人用人上不正之風工作實踐經驗的科學總結,是幹部選拔任用監督工作重要的制度創新,顯示了我黨堅定不移地推行治國必先治黨、治黨務必從嚴的堅強決心。

2、四項監督制度是根治選人用人上不正之風制度依據

有權必有責、失責受追究,是權責一致原則的根本要求。選人用人,既是一種權力,更是一種責任,要求必須嚴格。現實中,用人上的違規行為和失察失誤現象時有發生,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幹部選拔任用責任主體不清、責權關係不明,致使出了問題往往難以追究到位;還使一些地方和部門該執行的制度沒有嚴格執行,該履行的職責沒有認真履行,該查處的問題沒有切實查處,損害了幹部工作的嚴肅性。四項監督制度以監督檢查和案件查處為利器,在選人用人問題上應該怎樣做、不應該怎樣做,對違規失責者應該受到怎樣的查處都有明確規定,改變了以往在選人用人上實施責任追究方面模糊不清、不知從何下手的尷尬局面。依據這四個監督制度,就可以及時、有效地處理選人用人上各種違規違紀的行為。

3、四項監督制度是治理選人用人不正之風的“組合拳”

四項監督制度,將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組織監督和民主監督、過程監督和效果監督有機結合起來,相互補充,形成合力,為幹部選

拔任用形成系統的“防控網”。《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以責任追究促正確履職,堅持有規必嚴守、違規要查處,有權必有責、失責要追究的原則,列出了五大類責任主體和39種責任情形,並規定了責任追究措施。《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試行)》,著眼於事前把關和事前預防,規定了五種幹部選拔任用情況應當書面報告上一級組織部門,規定了七種幹部選拔情況在作出決定前應當徵求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的意見。《地方黨委棠委會向全委會報告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並接受民主評議辦法(試行)》,強化了“事後”監督,規定地方黨委棠委會每年向全委會報告工作時,要專題報告年度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情況,並在一定範圍內接受對本級黨委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和新選拔任用領導幹部的民主評議。《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離任檢查辦法(試行)》,將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情況與其提拔交流直接掛起鉤來,詳細規定了檢查的內容、檢查的程式、參加民主評議的範圍,同時規定了檢查結果的運用。

二、系統把握四項監督制度的鮮明特點

1、監督體系上

四項監督制度相互銜接配套,初步構成事前要報告、事後要評議、離任要檢查、違規失責要追究的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體系,使選人用人的重要方面、關鍵環節都納入監督範圍,整個選拔過程都置於嚴格的監督之下。

2、責任主體上

通過細化政策界限、規範操作程式、明確追究措施,初步破解了長期以來困擾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責任主體界定不清、責任情形劃分不明、責任追究不到位的難題,使責任追究更具有針對性、操作性和實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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