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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投標監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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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對威寧縣水利工程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保證招標投標活動依法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水利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規定》、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設專案招標投標行政監督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威寧縣水利工程建設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招標投標監督制度

第二條 在本縣行政區域內進行水利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與水利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裝置、材料採購的招標投標活動,以及對其實施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或派駐機構是水利工程建設專案招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部門。威寧縣投資50萬元以上的水利工程建設專案的施工、重要裝置材料採購、勘察設計、監理招投標活動由威寧縣水利局實施行政監督。其它專案由專案所在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行政監督,其中大中型水利工程的招投標活動要接受畢節地區水利局的業務指導。

水利工程建設專案招標投標活動應自覺接受行政監察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

第四條 威寧縣水利工程建設專案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一般採取事前報告、事中監督和事後備案的方式進

行。行政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一)對招標準備工作的監督。

1、招標工作應具備的條件是否滿足有關規定和要求;

2、招標人的資格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要求;

3、接受招標報告備案,核查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分標方案、招標計劃安排、對投標人資質(資格)要求、評標方法、評標委員會組建方案以及開標、評標工作具體安排等(即招標報告內容)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4、招標公告的內容、釋出方式及媒介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5、招標檔案(含資格審查檔案)的內容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二)對資格審查(含預審和後審)的監督

1.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資格條件是否符合招標檔案要求和有關規定;

2.招標人或其代理人是否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仍在處罰期限內或在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和信用等方面存在劣跡進行審查;

3.是否存在歧視、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行為。

(三)對開標的監督

1.開標程式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2.對設有標底的,是否按照招標檔案要求的方式公佈,標底編制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的要求。

3.評標標準和評標方法是否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予以公開。

(四)對評標的監督

1.評標專家抽取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2.評標程式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3.評標方法、標準是否與招標檔案一致;

4、評標委員會和評標工作人員是否履行相關評標工作原則,是否遵守主動迴避制度。評委及評標工作人員隨身攜帶的所有通訊工具統一由監督人員集中管理,確需對外聯絡的,使用指定的通訊工具。評標委員會和評標工作人員在評標期間不得離開評標地點外出活動,不得與非評標人員談論有關評標內容。

5.招標人或其代理人是否向評標委員會提交從水行政主管部門網站上下載的所有投標人的信用檔案資料(注:此條待信用記錄系統正式啟用後正式執行)。

6.評標報告的討論及通過、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及其排序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五)對定標的監督

1.定標原則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和招標檔案的要求;

2.核查定標原則、定標結果和定標時間是否符合有關規

定。

3、接受招標人提交的評標報告備案、中標通知書備案、招投標情況總結備案。不履行相關備案的檔案為無效檔案。

第五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水利工程建設專案需要履行專案審批手續的,須履行有關審批手續。

第六條 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具有編制招標檔案和組織評標的能力。

第七條 招標人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原則上應在威寧縣水利局的推薦名單上選取,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委託合同。

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認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專案的特點和需要,原則上按照我縣有關招標投標的規定編制招標檔案,進行設計招標的建設工程,需另擇設計單位承擔施工圖設計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檔案中明確。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監理和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裝置、材料採購招標的水利工程,招標人應當在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發出前5個工作日提交招標報告(並附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在招標檔案釋出前5個工作日提交招標檔案備查。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檔案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日期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檔案的收受人,並同時向威寧縣水利局備案。

招標人必須在招標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向威寧縣水利局報送評標報告備案及中標通知書備案,在招標結束後15日內向威寧縣水利局報送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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