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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招標投標體制機制

招標師 閱讀(2.83W)

“投標”的對稱。為某項工程建設或大宗商品買賣,邀請願意承包或交易的廠商出價以從中選擇承包者或交易者的行為。下面小編準備了關於完善招標投標體制的文章,提供給大家參考!

如何完善招標投標體制機制

  一、完善法律政策與制定技術標準相結合,有效規範招標投標行為

招標投標是融合法律、政策、技術、經濟特性於一體的市場競爭交易活動,因此招標投標活動既要依靠法律政策的調整控制,也要依賴技術經濟標準的調節約束,前者主要針對原則、唯一、穩定、管理和定性的行為事項,後者主要針對細節、可變、技術和定量的行為事項,兩者具有不可替代,互為補充的調整控制作用,唯有相互結合,才能有效規範招標投標市場行為。國務院九部委頒發試行《標準施工招標檔案》(2007年)就是一個成功和有力的例證。

然而,我國現行招標投標實踐中,習慣於單純依賴法律政策的控制管理作用,卻長期忽視技術經濟標準的調節控制作用。招標投標有關活動往往缺乏系統的技術經濟標準、規範的調整和支撐,而單一依賴法律政策的調控,以致造成法律政策條款設定的兩難境地和兩極失效現象:一是條款太原則,形同虛設,無法操作;二是條款太具體,掛一漏萬,顧此失彼。同時,法律法規無法根據情形動態變化及時修改有關條款,給許多違法違規行為留下了機會和空間,這已成為規範招標投標行為的難題。例如,《招標投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依法必須招標專案的投標時間最短不得少於二十日,但是,由於招標專案技術經濟的複雜性,實際所需要的投標時間從幾天至幾個月千差萬別。這一規定顯然不能適應複雜的實際情況,因而失去了有效的約束作用。理論和實踐證明,投標時間既是一個法律政策問題,也是一個技術經濟問題。法律法規中只需要規定:“保證編制投標檔案所必需的時間”,而具體“必需的時間”可以按照“技術必需和經濟合理”的原則,依據招標採購標的物性質、規模、技術等情況的特點需要,通過制定“招標投標工作標準、規程”,分門別類科學合理設定,方能適應和執行,並可以根據實踐發展需要及時調整修改。因此,既要完善法律政策,也要制定技術標準,兩者相互結合,共同調控,方能夠產生有效的約束力和可執行力。類似還有招標操作程式、資格評審與開標、評標的方法步驟、招標代理工作規程、電子網路招標等都迫切需要依據法律法規,制定實施一系列配套工作標準、規範、規程,以此有效調整、規範招標投標行為。

  二、法律制度建設和職業隊伍建設相結合,才能全面提高招標投標制度的執行效果

制度的作用是管理人,制度的效力同樣取決於人。只有大力培養提高招標投標職業隊伍素質,才能全面、有效地貫徹執行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制度。招標投標行業一直以來注重於通過建立法律制度管理人的.行為,卻忽視了通過加強職業隊伍建設,提高從業人員素質促進法律制度的貫徹執行。以致今天,招標採購的職業資格制度尚未正式建立,高等院校也尚未普遍設立招標採購專業。招標採購從業隊伍構成混雜,職業素質參差不齊,教育程度、從業經驗和專業能力差距較大。各類招標採購業務人員約40%以上無任何職業資格或已有職業資格與所從事職業毫不相關。由此造成招標採購從業人員的法律、信譽和職業意識淡薄,職業責任約束弱化。法律制度往往在從業人員的片面甚至錯誤理解和執行中變形、弱化。以致招標投標失誤失信、違法違規行為屢禁屢犯。為此,加強招標投標行業隊伍建設,特別是提高招標採購從業人員的職業素質已經成為全面、有效地貫徹執行招標投標制度,規範招標投標市場秩序面臨的緊迫任務。

  三、改革行政監督與加強主體自律相結合,有效維護招標投標市場秩序

行政監督和主體自律對於規範招標投標行為具有不同的作用機理和效果。前者是行政主體對市場主體的依法約束,具有普遍性、強制性、威懾性的特點,後者是市場主體內生機制的自律約束,具有針對性、預防性和自我教育、糾正的特點。兩者相互結合,互為補充,才能有效規範招標投標市場秩序。

我國招標投標制度是作為改革傳統計劃管理經濟,建立現代市場競爭機制的方式、手段,並依靠行政力量推動建立和實施。由此長期形成了單一依賴行政管理方式、手段監控招標投標活動的習慣思維和執行模式,而市場主體的經營和自律機制卻一直處在不斷改革完善過程中,至今也沒有完全適應招標投標市場的需要。一方面“市場行為行政化”,政府部門集投資人、採購人、行業管理、市場監督等多重身份於一體,在招標投標活動中越位包攬了過多市場主體職權範圍的事項。政府管理規定和環節層層交叉重疊,卻又不承擔相應責任;另一方面,“市場主體資格殘缺”,主要是政府和國有資金專案的招標人始終處在被管、被動的角色定位,缺乏全面自主決策、全過程自我負責的資格能力、動力和約束力,許多招標投標的無序行為與招標主體“資格殘缺”狀況直接有關。

因此,首先必須轉變和規範行政監督職能和方式,改革政府部門多重身份於一體的現狀。特別需要將招標投標市場的行政執法監督職能與招標專案的投資、採購管理、行業管理職能逐步徹底分離。統一政府的市場監督職能,關鍵是清晰界定;迴歸專案的管理職能,關鍵是正確定位。各級政府的招標投標行政執法監督職能應該參照物價、工商、質監等管理模式,不分專案所屬行業、用途和投資性質,集中一個與行業管理無關的監督機構統一分級履行監督職責,但必須區分招標專案的不同投資性質、來源,採用不同的行政監督方式。同時,依法制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並統一制定各專業專案招標投標實施管理辦法以及相應的技術標準、規範。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改革專案招標投標管理的職能和方式,主要定位於投資人管理和專業管理的角度對本級政府投資和所屬國有投融資專案招標行為依法實施必要的調控管理,但應逐步減少不必要的干預,更不應當定位於對招標投標市場交易活動的執法監督。這是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招標投標市場,改變行業各自為政、分割保護、政企不分等現狀必須澄清和解決的首要問題。

其次,依法界定和確立招標投標市場主體的權利和責任定位。主要改革和完善社會公共專案、政府專案和國有企業專案招標投標管理體制,各類政府部門不應該越位代管或以加強監管的名義削弱、剝奪招標專案法人的資格與管理職權,應該按照招標專案的投資性質、來源,分別確定不同的招標投標專案管理方式和責任範圍。政府和國有投資專案法人的決策權利、責任和廉潔自律問題確實是當前規範招標投標活動的第一難題,但是,應當主要通過深化改革完善企業和專案自律管理體制,並通過建立招標投標資訊充分公開的網路監督為主的社會公眾監督體制逐步解決這一問題。其中,企業招標專案應立足於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的自我約束機制;政府招標專案則應當著眼於探索建立類似投資、建設、管理、使用分工負責、相互分離、制約的代建制。同時,按照管人、管事分離的思路探索對各類不同招標專案管理人員的監督約束機制。我們不能期望一項招標投標制度能夠防範市場執行中所有的腐交易行為,更不應該一概採用簡單限制和剝定招標人自主採購決策權的管理辦法,防止專案招標人及其管理人員可能的惡意非法行為(如招標方式和組織方式的審批、排名第一的候選人中標、甚至有些地方限制招標人代表參與評標等),否則,必將同時削弱和排斥招標人善意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及責任性,導致招標投標制度正常功能的變形、退化和形式化,使其無法充分發揮競爭優化、科學評價、公正交易、滿意選擇等應有的功能作用,並將造成政府管理與招標投標實施主體之間的逆向、對立態勢。

最後,通過建立和完善職業道德文化、從業資格制度、主體治理結構、行業自律制度、市場資訊公開以及規範行政監督行為等多方面、多形式大力培養和提升招標投標主體和從業人員的誠信自律意識,建立健全全行業的誠信自律機制,這是規範招標投標市場秩序的基石。其中,建立招標採購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是提高職業素質,強化職業意識,規範職業行為,落實職業責任最基本和最有效的誠信自律制度。我們有理由相信職業資格制度一定能夠贏得政府和社會的一致共識和大力支援,並得以儘快全面建立。

惟有市場主體誠信自律和行政依法監督相互結合,才能有效建立和規範招標投標市場秩序。

  四、招標資訊與電子網路相結合,充分實現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目標

統一開放的招標投標市場首先取決於統一開放的招標投標市場資訊,招標投標資訊的公開透明、對稱共享是實現招標投標統一開放、有序競爭目標的基本前提,而電子網路正是實現這一目標並達到便捷高效、節約資源要求最有效的技術支撐和平臺。推行電子招標投標制度,利用電子網路平臺建立統一和分層次的各類市場主體及其從業人員基本資信檔案、專案招標、中標和履約等情況的真實、準確、動態資訊資料庫,並面向全國招標投標市場公開發布。這既可以有效監督和遏制招標人規避招標、虛假招標,投標人偽造業績、騙取投標、中標資格等違法以及違約失信行為,使其失去存在和蔓延的空間;又能夠通過釋出各類招標專案的相關統計和對比分析資料,提高全行業對低於成本價投標、不平衡報價、串標抬標等違規違法行為的分析鑑別和抵禦能力。同時,招標投標資訊與電子網路的緊密結合,必將充分發揮行業和社會的共同力量,有效促進行政監督部門轉變管理職能、作風和方式,同時監督和規範招標投標各方主體行為和行政管理行為,有效打破條塊分割保護,有力預防和懲治腐行為,併為改革市場準入的行政管理方式,全面建立各類招標投標市場主體資格、業績能力和信譽的科學、高效、公正評價體系創造必要和可靠的技術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