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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師《專業知識與法律法規》出題點:招標投標制度的發展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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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投標制度的發展歷程

招標師《專業知識與法律法規》出題點:招標投標制度的發展歷程

經過近30年的實踐,我國招標投標法律體系初步形成,招標投標市場不斷擴大。招 標投標制度的發展歷程可以劃分為以下三個時期。

  (1)探索初創期

這一時期從改革開放初期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目標的確立(1979年至1991年)。十一屆三中全會前,我國實行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招標投標作為一種競爭性 市場交易方式,缺乏存在和發展所必需的經濟體制條件。1980年10月,國務院釋出《關 於開展和保護社會主義競爭的暫行規定》,提出對一些合適的工程建設專案可以試行招標 投標。隨後,吉林省和深圳市於1981年開始工程招標投標試點。1982年,魯布革水電站 引水系統工程是我國第一個利用世界銀行貸款並按世界銀行規定進行專案管理的工程,極 大地推動了我國工程建設專案管理方式的改革和發展。1983年,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 出臺《建築安裝工程招標投標試行辦法》。80年代中期以後,根據黨中央有關體制改革精神,國務院及國務院有關部門陸續進行了一系列改革,企業的市場主體地位逐步明確,推 行招標投標制度的體制性障礙有所緩解。

這一階段的招標投標制度有以下幾個特點:一是基本原則初步確立,但未能有效落實。受當時關於計劃和市場關係認識的限制,招標投標的市場交易屬性尚未得到充分體現,招標工作大多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主持,有的部門甚至規定招標公告發布、招標檔案和標底編制,以及中標人的確定等重要事項,都必須經政府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二是招標領域逐步擴大,但進展很不平衡。招標投標制度由最初的建築行業,逐步擴大到鐵路、公路、水運、水電、廣電等專業工程;由最初的建築安裝專案,逐步擴大到勘察設計、工程裝置等工程建設專案的各個方面;由工程招標逐步擴大到機電裝置、科研專案、土地出讓、企業租賃和承包經營權轉讓。但由於沒有明確具體的強制招標範圍,不同行業之間招標投標活動開展很不平衡。三是相關規定涉及面廣,但過於簡略。在招標方式的選擇上,大多沒有規定公開招標、邀請招標、議標的適用範圍和標準,在允許議標的情況下,招標很容易流於形式;在評標方面,缺乏基本的評標程式,也沒有規定具體評標標準,在招標領導小組自由裁量權過大的情況下,難以實現擇優選擇的目標。

  (2)快速發展期

這一時期從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目標到《招標投標法》頒佈(1992年至 1999年)。1992年10月,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目標,進一步 解除了束縛招標投標制度發展的體制障礙。1994年6月,原國家計委牽頭啟動列入八屆人大立法計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起草工作。1997年11月1日,全國人大 常委會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在法律層面上對建築工程實行招標發包進 行了規範。

這一階段招標投標制度有以下幾個特點:一是當事人市場主體地位進一步加強。1992 年11月,原國家計委釋出了《關於建設專案實行專案業主責任制的暫行規定》,明確由 專案業主負責組織工程設計、監理、裝置採購和施工的招標工作,自主確定投標、中標單位。二是對外開放程度進一步提高。在利用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專案招標投標辦法之外,專門規範國際招標的規定明顯增多,招標的物件不再限於機電產品,甚至施工、監理、設計等也可以進行國際招標。三是招標的領域和採購物件進一步擴大。除計劃、經貿、鐵道、建設、化工、交通、廣電等行業外,煤炭、水利、電力、工商、機械等行業部門也相繼制定了專門的.招標投標管理辦法。除施工、設計、裝置等招標外,推行了監理招標。四是對招標投標活動的規範進一步深入。除了制定一般性的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外,有關部門還針對招標代理、資格預審、招標檔案、評標專家、評標等關鍵環節,以及串通投標等突出問題,出臺了專門管理辦法,大大增強了招標投標制度的可操作性。

  (3)規範完善期

這一時期從《招標投標法》頒佈實施到現在。我國引進招標投標制度制度以後,經 過近20年的發展,一方面積累了豐富的經驗,為國家層面的統一立法奠定了實踐基礎: 另一方面,招標投標活動中暴露的問題也越來越多,如招標程式不規範、做法不統一,虛假招標、洩漏標底、串通投標、賄賂收賄等問題較為突出,特別是政企不分問題仍然沒有得到有效解決。針對上述問題,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於1999年8月30日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這是我國第一部規範公共採購和招標投標活動的專門法律,標誌著我國招標投標制度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

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招標投標法》對此前的招標投標制度做了重大改革:一是改革了缺乏明晰範圍的強制招標制度。《招標投標法》從資金來源、專案 性質等方面,明確了強制招標範圍。同時允許法律、法規對強制招標範圍作出新的規定, 保持強制招標制度的開放性。二是改革了政企不分的管理制度。按照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基礎性作用的要求,大大減少了行政審批事項和環節。三是改革了不符合公開原則的招標方式。規定了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兩種招標方式,取消了議標方式。四是改革了分散的 招標公告發布制度,規定招標公告應當在國家指定的媒介上釋出,並規定了招標公告應當具備的基本內容,提高了招標採購的透明度,降低了潛在投標人獲取招標資訊的成本。五是改革了以行政為主導的評標制度。規定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以及有關經濟、技術專家組成,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六是改革了不符合中介定位的招標代理制度。明確規定招標代理機構不得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存在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益關係,使招標代理從工程諮詢、監理、設計等業務中脫離出來,成為一項獨立的專業化中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