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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客運駕駛員的聘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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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聘用之前,應先將駕駛員資料拿到廈門水陸交通分局公共交通大隊(鷺江道103號,電話2023592,王警官)審查。如在逃犯、有吸食麻醉品、毒品記錄的人員不能聘用。

旅遊客運駕駛員的聘用制度

(二)聘用之前,應先要求駕駛員進行體檢,不適合從事客運工作的駕駛員不能聘用。如患有心臟病,癲癇病、臆病的人員不能聘用(聘用後,每年都要進行體檢一次,體檢不合格不能續聘)。

(三)聘用之前,應先查詢駕駛員的交通違法記錄情況。對三年內發生道路事故致人死亡且負同等以上責任的,交通違法記分滿分記錄的,以及有酒後駕駛、超員20%、超速50或12個月內有三次以上超速違法記錄的駕駛人,不得聘用。

(四)決定聘用後,要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聘用後,每年都要進行簽訂一次,不簽訂的不能續聘)和勞動合同。

(五)聘用之後,應先對駕駛員進行上崗前培訓,其中理論學習不少於12學時,實操不少於30小時,並要有專人檢查其是否已熟練了解車輛效能和線路情況。未參加“道路客運駕駛員駕駛應急處置和節能技術教育”培訓並考核合格的駕駛員,不得駕駛營運客車。

(六)聘用後,應立即建立駕駛員基本資訊資料。如身份證資訊、駕駛證資訊、從業資格證資訊、從業經歷資訊、家

屬子女的身份證資訊、以及駕駛員本人的照片、聯絡電話、家庭聯絡電話等資訊。

(七)聘用後,應每月查詢一次駕駛員的違法和事故資訊,及時進行鍼對性的教育和處理;應每隔三個月組織一次定期考核;查詢與考核的情況要作為實施每月的獎懲的依據。

(八)聘用後,應加強駕駛員的`繼續教育培訓、安全學習例會學習和應急處置演練。駕駛員每個月應接受2次以上繼續教育培訓(每次1小時以上),1次以上安全例會學習,每年應接受2次以上應急處置演練。

旅遊客運駕駛員的聘用制度 [篇2]

1、駕駛員攜帶駕駛證、從業資格證原件及影印件到公司報道,同時上交交-警部門出具的《三年無事故證明》原件。

2、公司安保部登記後,到公安部門及運管部門核實駕駛員資訊。

3、對三年內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負同等以上責任的,交通違法記分有滿分記錄的,以及有酒後駕駛、超員20%、超速50%或12個月內有三次以上超速違法記錄的駕駛人,不得聘用其駕駛客運車輛。

4、在確認駕駛員資訊符合公司要求後,對其進行登記備案,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下發客運駕駛員即時駕駛證明。

5、公司將駕駛員詳細資訊及參與營運的線路資訊上報交-警及主管部門,同時向客運站傳送駕駛員聘用名單。

6、駕駛員憑公司下發的客運班車駕駛員即時駕駛證明到客運站登記備案,方可進行報班,參與道路旅客運輸。

7、對於沒有在公司取得即時駕駛證明的駕駛員,公司實行誰放行誰負責的管理制度。

8、駕駛員聘用即時駕駛證明的管理: (1)此證只有分管安全副經理有權審批。 (2)此證必須加蓋公司公章方可作為有效證件使用,即發證機關印章處扣公司公章。(3)此證駕駛員資訊填寫必須真實有效。 (4)即時駕駛證明編號的填寫可根據公司先後順序數字組成,意在方便對駕駛員檔案的統一管理。 (5)公司下發安全培訓資訊卡,每月25號安全培訓學習後,由安全科負責填寫安全培訓記錄並蓋章。 (6)公司一經發現駕駛員的安全學習培訓記錄有漏印的情況,要及時對此駕駛員的培訓情況進行核實,確保駕駛員安全培訓的真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