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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員合同聘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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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駕駛員合同聘用制度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公司駕駛員的招聘行為,嚴格把握好駕駛員的源頭關,有效確保行車安全,保證公司的正常生產經營秩序和人員有效流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及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駕駛員的招聘要嚴格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實行公平競爭,擇優錄用。

第三條 公司提倡“遵規守法,創新務實”的工作態度,要求全體駕駛員做到:忠誠團結,敬業進取,勤儉高效,文明禮貌,建立一支和諧高效、作風優良駕的駛員隊伍。

第二章 招聘程式

第四條 公司因生產需要招聘駕駛員,應由生產部撰寫報告報公司總經理審批後,下達公司辦公室統一發布招聘檔案和廣告,由安全部和辦公室具體負責人員的招聘工作。

第五條 駕駛員的聘用考核以實際操作考核為主,理論考核為輔,理論考核的主要內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駕駛員職業道德、車輛機務等專業業務及相關知識;實際操作考核的主要內容為:應聘當事人親自駕駛本公司車輛到指定的線路行駛,由安全部工作人員在旁監督指揮,考察其駕駛操作車輛的熟練程度。

第六條 經考核擇優錄用的駕駛員,安全部要及時到車管所對擬錄用駕駛員進行資格審查與核對,確認符合條件無誤後簽訂試用期合

同,試用期3個月合格後給予正式辦理聘用手續。

第七條 駕駛員考核表的填寫必須規範,監考人員意見欄應由負責現場考核的安全部工作人員填寫考核結果、簽字,安全部意見欄應由安全部負責人給出是否聘用的意見和提出建議、簽字,領導意見欄應由公司總經理作出批示結果並簽字。

第三章 試用期管理

第八條 擬聘用駕駛員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為3個月。試用期內由安全部進行崗前教育培訓,主要培訓內容是駕駛員職業道德、交通安全法規及公司各項規章制度、駕駛員操作規範、服務承諾等知識。

第九條 經教育培訓合格後由安全部安排跟車實習熟悉執行線路,跟車實習期間按車隊《簽到時間表》準時簽到,跟車實習時間不得少於25天不超過30天,其中第1天跟車(不準駕駛車輛)瞭解車輛技術狀況、道路沿線的交通安全情況,1天后方可在正式駕駛員的監督指導下駕駛。跟車實習期間發放基本工資的90%。

第十條 跟車實習期間由所跟車輛駕駛員進行車輛操作使用、例行保養、日常維護、故障分析與排除等知識培訓。

第十一條 跟車實習合格後,由安全部填寫駕駛員跟車鑑定表,並填寫崗前培訓記錄表,將合格人員名單上報公司辦公室。指導駕駛員須在跟車鑑定表上簽字確認和給出指導意見。

第十二條 試用期內駕駛員如發生下列行為的,不於聘用。

1、發現不符合招聘條件的;

2、理論考核不合格或跟車實習期滿不合格的。

3、不服從管理,違反公司各種規章制度的;

4、有違章行為被交管部門抄告的;

5、發生有責交通事故的;

6、有違法行為被查處的。

第四章 招聘條件

第十三條 應聘駕駛員必備條件:

1、持有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正式駕駛證B2(掛車駕駛員A2)及以上、從業資格證、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提供單寸免冠近照2張。

2、應聘普貨車輛駕駛員需要2年及以上貨車駕駛經驗,危貨車駕駛員需要5年及以上大貨車駕駛經驗,必須提供由交管部門開具的3年內無重大責任事故證明書。

3、必須提供經車管部門年審後由車管部門提供的身體條件接收合格證明。

4、駕駛員須年滿在26週歲以上,50週歲以下,有國中以上學歷的文化程度,無不良記錄的,。

5、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質和自控調節能力,儀表儀容整潔,談吐舉止穩重、端莊。

第五章 駕駛員崗位職責

第十四條 駕駛員正式上崗後,必須具備的崗位職責有:

1、駕駛員必須服從管理與排程、聽從安排,嚴格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

2、愛崗敬業、誠實守信、舉止文明、禮貌待人、優質服務、樹立高尚的'職業道德作風。

3、駕駛員必須愛車、護車,時刻保持車輛的良好技術狀況,時刻保持車輛清潔、室內舒適。

4、駕駛員必須保持通訊聯絡暢通,確保及時接受公司傳送的通知和公告,隨時聽從生產部安排出車任務,亦可直接聽從公司領導的安排出車。

5、加強安全學習,加強行車安全意識和責任感。嚴禁駕駛員違反操作規程,嚴禁駕駛員違法規行車、停車,預防和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

6、駕駛員外出出車食宿時,應將車輛停放安全可靠的地方,不得私自將車借給他人駕駛,防止車輛被盜和損壞。

7、待人和氣、搞好團結,相互之間不得撥弄是非,維護車隊團結,維護車隊集體利益。

8、遵守勞動紀律,自覺堅守工作崗位,未經請假,不得擅離崗位。

9、努力鑽研業務技術,熟悉車輛構造、效能,掌握各種條件的駕駛操作要領和排除常見故障的技能。愛護車輛,按時完成規定的保養作業,經常保持車況良好,車容整潔,工具附件完好無損。

10、確保行車安全,嚴格遵守交通法規,接受交通檢查,做到安全行車、文明行車,按時參加車輛和駕駛員年審。

11、積極參加公司組織的安全教育培訓會議、繼續教育學習等活動,無特殊情況一律不得請假、缺席,否則按公司管理制度進行處罰。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十五條 凡發現考核人員徇私舞弊或違反規定錄用聘用駕駛員的,將取消其考核資格,並按公司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對違反規定錄用聘用駕駛員造成不良後果的,將嚴格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直至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對於私自聘用駕駛員的將嚴格按照公司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因私自聘用駕駛員造成嚴重後果的,將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本制度由公司辦公室和安全部門起草,由公司辦公室負責解釋,經公司總經理稽核簽發後執行。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二零一〇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駕駛員合同聘用制度 [篇2]

1、由營運客車的經營者向單位提出書面申請。

2、駕駛員攜帶駕駛證、從業資格證原件及影印件到單位報道,同時上交交-警部門出具的《三年無事故證明》原件。

3、單位車輛技術管理部門登記後,到交-警及運管部門核實駕駛員資訊。

4、對三年內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負同等以上責任的,交通違法記分有滿分記錄的,以及有酒後駕駛、超員20%、超速50%或12個月內有三次以上超速違法記錄的駕駛人,不得聘用其駕駛客運車輛。

5、在確認駕駛員資訊符合單位要求後,對其進行登記備案,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下發客運駕駛員即時駕駛證明。

6、單位將駕駛員詳細資訊及參與營運的線路資訊上報交-警及主管部門,同時向客運站傳送駕駛員聘用名單。

7、駕駛員憑單位下發的客運班車駕駛員即時駕駛證明到客運站登記備案,方可進行報班,參與道路旅客運輸。

8、對於沒有在單位取得即時駕駛證明的駕駛員,單位實行誰放行誰負責的管理制度。

9、駕駛員聘用即時駕駛證明的管理:

(1)此證只有分管安全副經理有權審批。

(2)此證必須加蓋公司公章方可作為有效證件使用,即發證機關印章處扣單位公章。

(3)此證駕駛員資訊填寫必須真實有效。

(4)即時駕駛證明編號的填寫可根據單位先後順序數字組成,意在方便對駕駛員檔案的統一管理。

(5)一經發現駕駛員的安全學習培訓記錄有漏印的情況,要及時對此駕駛員的培訓情況進行核實,確保駕駛員安全培訓的真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