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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員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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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汽車駕駛員聘用合同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和乙方經過平等協商自願簽定本合同:

一、合同時間:為 年,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乙方應持有公安、運管部門核發的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書,能遵守交通安全管理規定、作風正派、身體健康、能吃苦耐勞,服從管理。

三、勞動報酬:

1、按每月元/發放,工資發放日期為每月15日至18日。

2、甲方為乙方購買(工作期間)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一份,工作期間執行嚴格的出勤、考勤制度,除國家規定的國假之外,其餘時間一般不得請假,超出假期每天扣工資元/天。

3、工作期間外出包食宿,在長煉範圍內食宿自理,上班自行安排交通方式。

四、責任承擔:

1、違章罰款處理均為乙方本人負擔(甲方證件手續不齊,超載等除外);

2、酒後開車,私用車輛,擅自交與他人駕駛及違章駕駛釀成事故全部經濟責任由乙方本人負擔,且自動終止合同。

3、發生交通事故,經公安部門裁決,除保險公司理賠外,乙方需承擔30%的經濟責任。發生機械事故,乙方需承擔30%的經濟責任。

4、合同期間,甲、乙雙方不得違約,違約者需支付對方違約金貳仟元整,但因甲方經營不善,雙方合同自動取消。乙方解除合同,需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

5、在工作期間,為保證駕駛員的充分休息時間,乙方不得在工作之餘經營運輸義務,一經發現,立即終止合同。

6、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決定,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過雙方簽訂後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汽車駕駛員聘用合同 [篇2]

甲方(聘用方)

乙方(被聘用方)

駕駛證號:

身份證號: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甲乙雙方達成如下協議,共同遵守。

甲方(車主)稽核同意聘用乙方,(車主)牌照號新車輛駕駛員。

一、乙方(駕駛員)的權利和待遇:

1、甲方聘用乙方時間為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試用期為一個月,試用期滿後,由甲方和租賃方決定是否繼續聘用。自簽定本協議起3日內,乙方向甲方交納車輛安全押金 元 ;甲乙雙方在解除協議時,如一方在本協議期內無行車事故、車輛認為損耗等事故發生,在接觸協議的1月內,甲方應全額退還乙方交納的車輛安全押金。

二、乙方工作職責:

1、聘用期內,乙方應自覺遵守甲方及租賃方的各項安全規章制度,服從甲方與租賃方的安全監督、檢查和管理,安全行車、文明服務。

2、乙方必須持有效駕駛證。牢固樹立安全意識,精通駕駛業務,按時、按質、按量完成駕駛任務,並努力做到儘量節約油耗,降低車輛維修保養成本;

3、遵紀守法,準時出車,工作時間不擅自離開工作崗位,保證一天24小時開通通訊工具,如因聯絡阻礙,導致未能及時出車,扣除當月電話費不貼。8小時外和雙休日、節假日也須服從租賃方排程安排按時出車。

4、工作積極主動,服從排程,遵守單位其他各項規章制度,參加租賃方單位的打掃衛生和文明建立活動,協助做好租賃方單位其他有關工作。

5、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工作時間內如因乙方違反交通法規引起的責任,罰款由乙方自行承擔。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和操作規程,文明行車,不開帶“病”車,不開超速、超載車、不疲勞駕駛,嚴禁利用車輛或將車輛擅自借給他人從事違法違紀活動。

6、乙方不得將甲方車輛借給其他駕駛員行駛,且發生油耗、損壞、丟失和交通事故由駕駛員負全部責任。乙方應定時保養車輛,如換機油、檢查輪胎等,要經常保持車輛安全效能,保持車容車貌整潔。

7、乙方在非工作時間內不得擅自使用本車輛,否則,在該事件內發生甲方車輛油耗、損壞、丟失和交通事故由乙方負全部責任。

8、甲方將車輛交給乙方時,同事交納車輛行駛證、養路費、交強險保險卡、車輛購置附加費、車船使用費、車輛保險卡等。甲乙雙方在解除協議時,乙方應如數交回以上手續。

9、聘用期內,乙方不得擅自離開或為他人開車,甲方也不得無故辭退乙方。

三、乙方安全行車責任

1、必須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遵章守紀,積極參加租賃方提供的交通法規教育和每月二次的安全學習活動,並積極參加、配合租賃方的安全檢查和監督,服從甲方租賃方的管理。

2、自覺遵守交通法規,做到不超速、不酒後開車、遵守超車、會車、停車的有關規定。

4、保持充沛精力投入工作,不疲勞開車。不將車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加強危險品的檢查,保證車用滅火器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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