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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商標註冊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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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通過確保商標註冊人享有用以標明商品或服務,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以獲取報酬的專用權,而使商標註冊人受到保護。以下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簡述商標註冊的原則,希望大家喜歡。

簡述商標註冊的原則


  商標註冊的原則

申請在先原則

申請在先原則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商標局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標註冊申請,對在後的商標註冊申請予以駁回。申請在先是根據申請人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日期來確定的,商標註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為準。因此應當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作為判定申請在先的標準。

我國商標法在堅持申請在先原則的同時,還強調使用在先的正當性,防止不正當的搶注行為。商標法第31條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相關法規細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註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自願註冊原則

自願註冊原則是指商標使用人是否申請商標註冊取決於自己的意願。在自願註冊原則下,商標註冊人對其註冊商標享有專用權,受法律保護。未經註冊的商標,可以在生產服務中使用,但其使用人不享有專用權,無權禁止他人在同種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但馳名商標除外。

在實行自願註冊原則的同時,我國規定了在極少數商品上使用的商標實行強制註冊原則,作為對自願註冊原則的補充。目前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只有菸草製品,包括捲菸、雪茄煙和有包裝的菸絲。使用未註冊商標的菸草製品,禁止生產和銷售。

使用在先原則

在使用申請在先原則無法判定的情況下采用使用在先原則根據《商標法》第二十九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註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此原則在遇到與商標權類似的其他智慧財產權的權利(如:專利權、著作權)相沖突時,往往起到重要的決定作用。

原則使用順序

商標註冊的基本原則一共四項:自願註冊為主,強制註冊為輔原則;申請在先原則;申請單一性原則和優先權原則。

  我國商標註冊申請的原則

(1)自願註冊與強制註冊相結合原則

所謂自願註冊原則,是指商標所有人根據自己的需要和意願,自行決定是否申請商標註冊。通過申請並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 標。註冊人對該註冊商標享有專用權,受法律的保護;未經註冊的商標也能使用,但使用人不享有商標專用權,不得與他人的商標相沖突。

所謂強制註冊原則,是指國家對生產經營者在某些商品或服務上所使用的全部商標,規定必須經依法註冊才能使用的強制性規定。《商標法》第六條規定:“國 家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准註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目前,我國規定強制性註冊的商標只有:對人用藥品(西藥、針劑和中 成藥)和菸草製品(捲菸、雪茄煙和有包裝的菸絲)。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8年1月4日《關於公佈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的通知》。

(2)註冊原則

所謂註冊原則,是指商標所有人對其商標必須通過核准註冊,才能取得對該商標專用權的確認。

我國《商標法》第三條規定:“經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商標所有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的保護。”

(3)國家統一註冊原則

是指我國的商標註冊工作必須由國家商標主管部門統一稽核批准註冊。《商標法》第二條予以了明確的規定“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註冊和管理的工作”。

(4)申請在先原則(又稱註冊在先原則)

所謂申請在先原則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或者類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時,註冊申請在先的商標和申請人獲得商標專用權,在後的商標註冊申請予以駁回。

我國《商標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5)使用在先原則

指在無法確認申請(註冊)在先的情況下采用最先使用者取得商標註冊的原則。《商標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註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 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以上就是我國商標註冊的原則,商標註冊流程較多,時間跨度也較長,一般在一年半左右,小編建議大家找代理公司進行商標註冊,不僅省心省力,註冊成功率也高。

  商標的構成

作為構成商標的字母,是指拼音文字或注音符號的最小書寫單位,包括拼音文字、外文字母如英文字母、拉丁字母等。原《商標法》 把僅以字母構成的商標歸在文字商標之列,而在2001年新修訂的《商標法》把字母作為商標的構成要素之一,這樣規定更符合實際,也便於商標主管部門對商標註冊申請依法審查核準。

作為商標構成要素的數字,也是2001年《商標法》的新規定。構成商標的數字,既可以是阿拉伯數字也可以是中文大寫數字。

作為構成商標的三維標誌,又可稱為立體標誌,是具有長、寬、高三種度量的立體物標誌。以三維標誌構成的商標標誌的稱為立體商標,它與我們通常所見的表現在一個平面上的商標圖 案不同,而是以一個立體物質形態出現,這種形態可能出現在商品的外形上,也可以表現在商品的容 器或其他地方。增加對立體商標的註冊和保護規定是2001年修訂的《商標法》所增添的新內容,這將使得中國的商標保護制度更加完善。

顏色組合單獨作為商標要素也是2001年《商標法》中新增加的內容。獨特新穎的顏色組合,不僅可以給人一美感,而且具有顯著性,能起到表示產品或者來源的作用,也能起到區別生產者、經營者或者服務者的作用。

上述六類商標要素可以單獨作為商標註冊,也可以將上述這些要素中兩個或兩個以上要素、相同或不相同的任意組合,但必須符合《商標法》 第八條、第九條的有關規定。

作為構成商標的文字、圖形、字母、數字、聲音、三維標誌或其組合的顏色,在申請註冊商標時若未明確提出指定顏色要求,均按黑白顏色註冊,也按黑白顏色保護。明確提出指定顏色或顏色組合的,則按所指定的顏色或顏色組合註冊,也按指定顏色或顏色組合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