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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註冊商標宣告無效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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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以為註冊了商標就萬事大吉了嗎?商標還有宣告無效的情況呢,那麼什麼情況下商標會被宣告無效呢?註冊商標宣告無效的法律後果是什麼呢?下面跟小編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簡述註冊商標宣告無效的法律後果

 關於註冊商標宣告無效的法律後果

什麼是商標無效宣告

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商標無效宣告流程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申請後,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並限期提出答辯。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維持註冊商標或者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裁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商標評審委員會在依照前款規定對無效宣告請求進行審查的過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權利的確定必須以人民法院正在審理或者行政機關正在處理的另一案件的結果為依據的,可以中止審查。中止原因消除後,應當恢復審查程式。 商標無效宣告生效期限

法定期限屆滿,當事人對商標局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決定不申請複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複審決定、維持註冊商標或者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商標局的決定或者商標評審委 員會的複審決定、裁定生效。

商標無效宣告後商標權是否有效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宣告無效的註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註冊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或者裁定,對宣告無效前人民法院做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標註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依照前款規定不返還商標侵權賠償金、商標轉讓費、商標使用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應當全部或者部分返還。

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條件

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根據這一規定,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條件,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1、商標中含有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誌、形狀的。具體包括以下三種情形:

第一,使用本法第十條禁止使用標誌的商標。按照本法第十條的規定,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1)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勳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誌、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2)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4)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5)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7)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8)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同時,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第二,使用本法第十一條禁止作為商標註冊標誌的商標。按照本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

(1)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2)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3)其他缺乏顯著特徵的。但是,上述三類所列標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徵,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

第三,使用本法第十二條禁止註冊形狀的商標。按照本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以三維標誌申請註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註冊。

2、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註冊的。具體包括兩種情形。

第一,以欺騙手段取得商標註冊的。所謂欺騙手段,是指申請人採取虛構、隱瞞事實真相,或者偽造申請書及有關檔案等方式,取得商標註冊。

第二,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註冊。所謂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是指申請人採取欺騙方式以外的其他不正當方法,如通過給經辦人好處等方式,取得商標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