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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商標自願註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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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註冊原則是指對商標註冊申請人受理並最終確認商標權歸屬的行為依據和法律原則。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商標註冊原則為:申請在先原則、自願註冊原則。下面小編詳細介紹商標自願註冊原則的相關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簡述商標自願註冊原則

 自願註冊原則

1.自願註冊是相對強制註冊而言的,即商標使用人是否將其使用的商標申請註冊隨其自願,可以申請註冊,也可以不註冊就使用。

2.強制註冊是指使用的商標必須註冊,否則不得使用。

3.自願註冊符合商品經濟發展的要求,但決不是鼓勵使用未註冊商標。《商標法》第五條規定,國家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註冊。國家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有:人用藥品和菸草製品兩種。

 申請在先原則

釋義

本條是關於申請在先原則的規定。

商標的基本作用是用來區別不同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因此,一個註冊商標只能有一個註冊主體對其享有專用權。如果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商標主管機關只能受理一項申請。通常做法有三種:一是申請在先原則,二是使用在先原則,三是混合原則,即申請在先與使用在先原則的混合。

2 規定

一、申請在先原則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商標局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標註冊申請,對在後的商標註冊申請予以駁回。申請在先是根據申請人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日期來確定的,商標註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為準。因此應當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作為判定申請在先的標準。

二、使用在先原則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商標局受理最先使用人的商標註冊申請。即對同一天申請的,由商標局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對於申請人同時開始使用或者均未使用該商標的情況,實際做法是由各申請人進行協商,協商一致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將書面協議報送商標局,超過規定期限達不成協議的,在商標局的主持下,由各申請人抽籤決定,或者由商標局裁定。

三、兩個原則的利弊,申請在先原則只需要將商標註冊申請的日期作為審查依據,便於操作,但是不利於保護最先使用商標的人。使用在先原則可以保護最先使用商標的人,但是需要審查申請人最先使用商標的證明,不易操作。而且這種註冊具有不確定性,可能因他人提供使用在先的證據而被撤銷註冊。

 商標用途

商標是商品的生產者經營者在其生產、製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上或者服務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務上採用的,用於區別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因此商標有著不同種類。如需按商標用途來分可以分為幾下幾類:

1、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製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

2、營業商標是指生產或經營者把特定的標誌或企業名稱用在自己製造或經營的商品上的商標,這種標誌也有人叫它是“廠標”、“店標”或“司標”;

3、等級是指在商品質量、規格、等級不同的一種商品上使用的同一商標或者不同的商標;

4、親族商標是以一定的商標為基礎,再把它與各種文字或圖形結合起來,使用於同一企業的各類商品上的商標,也稱“派生商標”;

5、備用商標也稱貯藏商標,是指同時或分別在相同商品或類似商品上註冊幾個商標,註冊後不一定馬上使用,而是先貯存起來,一旦需要時再使用;

6、組集商標是指在同類商品上,由於品種、規格、等級、價格的不同,為了加以區別而使用的幾個商標,並把這個幾個商標作為一個組集一次提出註冊申請的商標。組集商標與等級商標有相似之處;

7、聯合商標是指同一商標所有人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註冊的幾個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有的是文字近似,有的是圖形近似,這些的商標稱為聯合商標。這種相互近似商標註冊後,不一定都使用,其目的是為了防止他人仿冒或註冊,從而更有效地保護自己的商標;

8、廣告商標,顧名思義就是用來做宣傳的商標;

9、防禦商標商標註冊常識是指馳名商標所有者,為了防止他人在不同類別的商品上使用其商標,而在非類似商品上將其商標分別註冊,該種商標稱之為防禦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