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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員工不安全行為監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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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煤礦員工不安全行為監督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實現礦井安全生產,進一步規範員工不安全行為管理,有效控制不安全行為的發生,努力實現零傷害目標。特制定本。

第二條 本制度對人員不安全行為監督管理工作做了總體要求,對檢查形式、地點等做了規定。

第三條 本制度涉及的“一通三防”是指通風,防治瓦斯、防治粉塵、防滅火。

第四條 本制度適用於黃白茨礦業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章 組織與職責

第五條 黃白茨礦業公司員工不安全行為監督管理領導小組 組 長:張-林忠

副組長:李生德

成 員:張文海 朱學利 卓孝起 李寶慧 王 燕 劉蘭新 張金生 李玉忠 許成果 張 強 程立新 姜再勇 郭翠蓮 於平雲 趙夢成 張文崇 韓錦峰 孫福安 鄔亞傑 李喜生 張國民 韓國棟 薛貴春 李建勝 楊新民 竇寶忠 杜世山 孫 鵬 劉賀橋 李志良

第六條 體系辦、安檢科、駐礦安監科作為公司的安全監督檢查機構,負責對全礦井生產過程中各類人員不安全行為進行有效的監

督檢查管理。生產技術部、通風科、機電科、區隊各級管理人員對人員不安全行為均負有互相監督檢查、糾正的義務。現場作業中作為每位員工均要按章作業,同時也要互相監督提醒其他人員不違章作業。

第七條 每月由安檢科負責對全礦井各單位人員不安全行為進行梳理、統計、建立臺帳,具體要對不安全行為人員姓名、所在單位、人員不安全行為發生時間、人員不安全行為分析、發生頻率、行為痕跡、風險等級、處理結果等情況詳細記錄在案。

第八條 班組長為本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要隨時瞭解掌握本班員工的作業情況,觀察工作中的情緒變化,不定時對本班員工的工作不時提出要求,提醒注意事項,超前控制不安全行為和事故的發生。

第九條 星期五安全活動日期間,各區隊管理人員應指導開展一次安全活動,組織討論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分析觀察存在的原因和預防措施。

第十條 各單位每月召開一次人員不安全行為分析會,對本單位出現的不安全行為從制度、崗位職責、人員家庭因素等方面進行分析,並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防範措施,並做好記錄。

第十一條 各級管理人員在日常檢查時要使用文明用語,遵循尊重員工、教育員工的原則,以防不安全行為人員產生心理壓力,而造成其它傷害,引發二次違章。

第三章 檢查與量化考核

第十二條 由公司駐礦處負責組織檢查,檢查採取定期檢查和動態檢查相結合的形式,每月6日、16日、26日為定期旬檢日,遇特殊情況增加檢查頻率。動態檢查由安檢員、群安員、青崗員實行24

小時不定時對各作業點進行巡迴檢查,檢查要覆蓋生產全過程。

第十三條 由公司駐礦處安排檢查地點、線路。各職能部門組織動態檢查,強調重點檢查中夜班。

第十四條 要加大對重大風險、高危任務的`檢查,如:臨時工作任務搬家到面、打眼放炮、大型裝置長距離運輸等。

第十五條 對發生重大不安全行為人員,責令危險區域所有人員撤出或暫時停產。

第十六條 體系辦定期或不定期牽頭組織針對現場不安全行為的糾正巡查工作。

第十七條 安檢員、跟班領導負責對每班人員的作業行為進行巡查,對重點崗位、關鍵作業環節要採取重點監控,對本單位不安全行為人員要給予處理,並做好記錄。

第十八條 各基層單位要建立人員不安全行為管理臺帳。

第十九條 對發生不安全行為的人員,必須現場予以糾正,根據情節給予相關責任人、責任單位罰款處理,由檢查人員上報培訓部,對當事人進行安全矯正培訓。

第二十條 所有員工對人員不安全行為都有互相監督、舉報的義務和權力。

第二十一條 根據人員不安全行為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對員工舉報行為給予獎勵,以此來激勵員工對人員不安全行為的相互監督,從而控制消除人員不安全行為的發生。

第二十二條 礦級領導每人每月查處“三違”不少於1起,職能部門副科級以上管理人員每月查處“三違”不少於2起,併到排程室進行登記,對於完不成查處“三違”指標的人員,每少一起罰款100元,安檢科負責建立 “三違”人員管理檔案,對查出的“三違”情

況進行統計、分析、處罰,並制定管控措施。

第二十三條 區隊技術員以上管理人員每月自查不安全行為不少於2起。區隊自查不安全行為由區隊內部做出處罰,與員工當月績效工作掛鉤,區隊要做好不安全行為相關記錄,駐礦安監科、體系辦、黨工部、工會、團委負責進行監督檢查各基層單位抓“三違”工作量化開展情況。

第二十四條 區隊領導帶班期間發現的“三違”,無論危害輕重、責任大小,當班跟班區隊領導、班組長必須組織人員認真進行分析,查明原因,並且對“三違”人員做出立即停止工作的處理。

第二十五條 對於“三違”人員區隊支部書記,工會主席要找其進行談話教育幫助,使“三違”人員切實認識到違章的危害性,要求“三違”人員在班前會上做出檢查,剖析自己的錯誤行為,以現身說教方式提高安全意識,同時達到警示、教育其他員工的目的。

第二十六條 嚴格落實“三違”人員矯正措施。對於出現重大“三違”的人員,依據“三違”性質和風險大小,採取曝光、經濟處罰、矯正培訓等手段進行懲罰,以此來減少或杜絕“三違”現象的發生。

第二十七條 對於習慣性違章人員,安檢科要在“三違”人員管理檔案中註明,此類人員將列為今後安全幫教管控的重點。並且要求此類人員所在區隊、班組將其列為重點幫教物件。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制度由黃白茨礦業公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行。原《》[2012]103號檔案廢止。

2017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