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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繳費基數承諾書

書信函 閱讀(2.15W)

河西分中心:

成都市繳費基數承諾書

我單位(或我代理機構): (名稱),單位程式碼 。於 年 月 日,申報核定《2015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名冊》,已組織人員按照《社會保險法》和國務院《社會保險徵繳條例》及相關實施細則進行認真審驗,現做出以下承諾:

一、申報核定的《2015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名冊》與本單位的職工人數、參保人數相一致,填制的名冊資料真實可靠,不存在著掛靠參保或漏參保問題。

二、申報核定的《2015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名冊》與本單位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個人工資收入相一致,填制的名冊資料真實可靠,不存在少報、漏報、瞞報繳費基數問題。

三、經申報核定後的繳費基數,我單位擬定於2015年 月日開始,組織全員職工進行《2015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名冊》簽字確認工作。

四、如發生上述承諾不符問題,我單位將承擔一切責任。

單位公章 單位法人簽章

年 月 日

單位經辦人員簽章

年 月 日

工傷保險繳費基數承諾書

城市社會保障局工傷保險科:

我單位承諾,在 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工資申報工作中,提供的所有申報資料和資料真實、完整。我單位法人代表及經辦人員對有關申報繳費基數工作中所遵循的法規及相應的罰則有深入的瞭解。如在今後的檢查、稽核、勞動監察過程中發現因我單位提供了虛假、偽造的資料和資料,造成少報、漏報、瞞報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繳費人數,我單位及法人代表和相關經辦人將承擔由此引起的全部經濟和法律責任。

承諾單位(章) 法人代表(簽字)

聯絡電話:

年 月 日

繳費基數承諾書(附件2)

永昌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

我單位承諾,在 2015 年度社會保險繳費申報工作中,提供的所有申報資料和資料真實、完整。我單位對有關申報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工作中所遵循的法規及相應的罰則有深入的瞭解。如在今後的檢查、稽核、勞動監察過程中發現因我單位提供了虛假、偽造的資料和資料,造成少報、漏報、瞞報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繳費人數,我單位將承擔由此引起的全部經濟和法律責任。

承諾單位(蓋章) 法人或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繳費基數公示承諾書

我單位向湖州市社會保險管理局申報的2015年度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系按職工本人2012年度申報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稅項的月平均額如實申報。申報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經職工本人簽字確認,並按要求在單位內部進行5天以上的公示。政策規定的繳費基數上、下限公佈後,同意社會保險管理局按規定的.上、下限調整我單位職工2015年度的繳費基數。

單位名稱: 單位編號:

2015年繳費基數職工簽字公示表由單位存檔。

申報人簽字: 聯絡電話:

申報時間: 年 月 日

2015年度社會繳費基數申報承諾書

我單位對2015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工資總額和繳費基數申報工作中的有關事項鄭重承諾如下:

一、嚴格遵守國家和省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及檔案規定,做到誠信申報、依法繳費,所有申報資料和資料真實、完整。

二、切實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做到應保盡保並如實申報職工個人的繳費基數,如在今後的檢查、稽核、勞動監察過程中發現我單位提供了虛假、殘缺的資料和資料,造成我單位瞞報、漏報、少報社會保險費基數、繳費人數,我單位、法定代表人和相關經辦將承擔由此引起的全部經濟和法律責任。

三、嚴格按照玉人社發[2015]36號檔案的規定申報單位繳費基數,如存在瞞報工資總額現象,經勞動保障相關機構查實認定,除補繳外,願接以下處罰:

1、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423號)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規定的處罰。

2、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第二十三條“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的10000元以下的罰款”規定的處罰。

本承諾書籤署後即刻生效。

申報單位簽章:華寧寧州洪華藥行三分店

法定代表人簽字:柯本紅

經辦人簽字:普文芳

2015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