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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民事檢察合理化建議書範文

書信函 閱讀(1.87W)

民事檢察是對民事訴訟活動實行的法律監督,在工作上,我們要寫好合理化建議書。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了民事檢察怎麼寫建議書,歡迎大家前來閱讀。

關於民事檢察合理化建議書範文

  民事檢察合理化建議書篇一

一、發往單位

寫明主送單位的全稱。

二、問題的來源或提出建議的起因

寫明本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該單位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以及需要提出有關建議的問題。

三、提出建議所依據的事實

此部分為提出檢察建議所依據的事實。對事實的敘述要求講求客觀、準確、概括性強,要歸納成幾條反映問題實質的事實要件,然後加以敘述。

四、提出建議的依據和建議內容

建議書引用依據由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檢察機關提出建議的行為所依據的有關規定;另一種是該單位存在的問題不符合哪項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的規定。

建議內容應當具體明確,切實可行。要與以上列舉的事實緊密聯絡。

五、要求事項

即為實現建議內容或督促建議落實而向受文單位提出的具體要求。可包括:

1. 研究解決或督促整改;

2. 回覆落實情況,可提出具體時間要求。

年月日

  民事檢察合理化建議書篇二

(一)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不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的申訴;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檢舉。

(三)上級人民檢察院交辦或者國家權力機關,其他部門,團體移送的民事行政申訴案件;

(四)人民檢察院自行發生的案件;

(五)其他需要審理的申訴案件;

(六)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違法侵害應當提起民事行政公訴的案件;

(七)需要支援起訴的民事行政案件;

(八)對審判人員在審理民事行政案件中的瀆職犯罪進行初查的案件。

省院,分市院除受理前述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項案件以外還受理以下案件;

下級人民法院檢察院提請抗訴的案件

2.下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本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的案件;

3下級人民檢察院對疑難複雜案件的口頭或書面請示;

4下級人民檢察院對不抗訴而有意義而申請複議的案件

手裡的案件應具備下列條件;

人民檢察院作出的民事行政裁決裁定已經法身的法律效力

有具體的申訴理由和請求。

有下例情形之一的民事行政案件申訴不受審理。

1不服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實施前所做出的判定裁決的案件

2人民法院的裁決裁定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事件

3人民法院已經裁定再審的案件

4判決解除婚姻關係或收養關係的條件

5申訴人在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生效二年之內無正當理由,未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的案件6申訴人對人民法院所做的終止審查和不抗訴決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訴的案件;7不屬於人民檢察院立案管轄的其他情形。

第二節申訴初查,受理審查,辦案時限

一申訴初查

對控告申訴部門受理後移送的申訴案三件,或當事人直接向民行部門提出申訴的案件,應當進行初查。

當事人來訪申訴的,應做好接待記錄。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機關申訴。

當事人申訴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人民法院一、二審或再審判決、裁定書;

(二)申訴書(寫明申訴理由、事實和依據);

(三)申訴證據材料或相關證據的線索;

對申訴材料不齊全的,應告知當事人備齊材料後申訴。

來信申訴的,由專人統一登記進行初查。如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填寫《民事行政案件轉辦函》轉有關部門處理,並填寫《民事行政案件轉辦通知書》送達申請人;如屬本院管轄,

應通知申訴人,安規定處理。

申訴材料經初查後,應填寫《申訴案件初查表》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見,報部門負責人審批。對需交辦的案件,應填寫《案件交辦函》傳送受案單位,並填寫《案件交辦通知書》送達申訴人

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訴案件,應及時告知申訴人。對需談話答覆的應做好談話記錄。

二受理審查

經部門負責人批准手裡的案件或由控申部門移送受理的案件,由辦案人員填寫《受理案件登記審查表》辦理受理手續,向申訴人送達受理告知書

受理案件經審查終結對應當立案審查的案件,進入立案審查程式。對不予立案的案件,應擬寫結案報告,報部門負責人審批。受理案件報告內容為:

1 當事人的概況

2申訴人申訴理由和依據

3 原審法院判決依據

4審查意見

需交辦或轉辦或者不應立案的案件,依下例辦法處理:

1 交下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應填寫《案件交辦函》,與有關材料一併交下級人民檢察院,下級人民檢察院應及時立案審查並報告審查結果或審查意見

2轉下級人民檢察院處理的,填寫《民事行政案件轉辦函》,與申訴材料一部交下級人民檢察院,下級人民檢察院自行處理;

3對申訴理由不充分的,應填寫《不立案決定書》並通知申訴人。

三 辦案時限

對當事人申訴初查,一般應在七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此案的決定。

審查受理案件,應在三十日內審結,並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

對下級人民檢察院建議提請抗訴,提請抗訴的案件,應在收案之日起三個月審結。對下級人民檢察院建議提請抗訴提請抗訴的案件,應在收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需延長審查期的,由檢察長批准。

對下級人民檢察院口頭請示的一般問題能及時答覆的應立即給予答覆,對案情複雜政策性強許留居案審查的案件辦案人員應在二十日內給予答覆;須經部門集體討論決定的一般應在一個月內大幅。。。

對下級人民檢察院書面輕視的案件上級人民檢察院一般應在一個月內答覆。

對提出檢察建議的案件應在作出十五日內向同級人民法院送達檢察建議書。

第三節立案審查

一、立案的條件和立案

受理的案件經審查認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可能不足的;

(二)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可能錯誤的;

(三)原審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四)有證據證明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有可能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對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主訴(辦)檢察官或者辦案人員應填寫《民事行政案件立案審批表》,寫明已受理查明的基本案情、立案的理由和依據,由主訴(辦)檢察官或部門負責人審查後報分管院領導審批。

決定立案的案件,應向申訴人和其他當事人送達《立案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書面意見。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立案的案件應當通知申訴人。

二、閱卷和調查取證

立案審查案件,應填寫《調(借)閱案卷函》,調閱人民法院原一、二審或再審的案卷材料,製作閱卷筆錄。

閱卷筆錄應主要摘記或影印以下材料:

(一)糾紛的起因、訴訟過程、庭審等材料;

(二)人民法院認定案件事實是各種證據,並註明審級及所在卷宗頁碼;

(三)對存在矛盾的證人證言、證據材料應著重摘記矛盾點,並予以註明;

(四)存有爭議需進一步查清的事實材料。

人民檢察院審查民事、行政申訴案件,以審查原審案卷為主,輔以必要調查。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申訴主張,應當提供證據。人民檢察院可以要求申訴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應當出具收據,註明證據的名稱、收到的時間、份數和頁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認為有必要,可以調查取證:

(一)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證據,向人民法院提供了證據線索,人民法院應當調查而未予以調查取證的;

(二)當事人提供 的證據相互矛盾無法認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取證而未予調查取證的;

(三)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與人民法院採信的證據相互矛盾,無法確認案件事實的;

(四)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可能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等違法行為的;

(五)人民法院據以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可能是偽證的。

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人民檢察院亦無需進行調查:

(一)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和提出的訴訟請求,明確表示確認的;

(二)眾所周知的事實和自然規律及定律;

(三)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能推定出另一事實的;

(四)已為法院裁判或者有效公證書所證明的事實,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進行調查取證、法律法規諮詢,應當二人以上。在調查時應當出示證明,並製作調查筆錄或詢問筆錄。法律法規諮詢,應做好聯絡工作記錄。

案件審查期間,當事人要求對案件主要證據材料或有關專業問題,委託專業機構進行鑑定的,由主辦(訴)檢察官決定,或由辦案人員報經部門負責人同意,並填寫《鑑定委託書》報分管檢察長批准。

上級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民事、行政申訴案件中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檢察院協助收集證據。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和自行收集的證據,應當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

  民事檢察合理化建議書篇三

(1)標題和編號。在正中寫明“×××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另起一行在右側寫明案件順序號。

(2)當事人身份及基本情況。包括寫明原告、被告及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等。

(3)案由。可寫“上列當事人因____一案,本院於何年何月何日組成合議庭,依法公開(或不公開)進行了審理。查明:”

(4)事實和理由。主要寫明當事人各方關係,糾紛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經過、雙方爭執的焦點,事實陳述、主張和辯論提出的理由及證據,同時寫明原告的訴訟請求和被告的答辯。理由部分,寫明人民法院認為事實和糾紛性質的根據,人民法院判定是非所依據的法律。同時闡明法庭觀點,以理服人。

(5)判決正文。根據事實、理由及法律依據,寫明對案件的處理決定。

(6)結尾。可以寫“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及副本×份,上訴於××××級人民法院。”審判長、審判員及書記員署名,日期和院章。

(一)民事行政檢察改革在國家司法改革中的地位

要弄清民事行政檢察監督方式研究在國家司法改革中的地位,首先是要弄清檢察改革在國家司法改革之中的地位,弄清民事行政檢察改革在檢察改革中的地位。

第一,檢察改革在國家司法改革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

國家的司法改革,應當包括審判改革、檢察改革、偵查改革、監獄制度改革,以及律師制度改革。其中最重要的內容,就是審判改革和檢察改革。從總體上說,國家的司法機關,就是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國家的司法改革,最主要的就是對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改革,只有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實現司法改革的要求,國家的司法制度才能發生真正的變革,其他的司法制度才能夠跟隨其後實現改革,實現依法治國的治國方略。因此,檢察改革是國家司法改革中的最重要的內容之一,它關係到國家司法制度的根本變革。沒有檢察改革,就談不上司法制度的全面改革;沒有檢察改革的成功,就沒有國家司法制度改革的成功。

第二,民事行政檢察改革是檢察改革中的最重要的環節之一。

檢察機關是法律監督機關,這是憲法給檢察機關規定的基本性質。儘管在具體的業務上,檢察機關的工作分為貪汙、賄賂、瀆職等案件的偵查,刑事案件的批捕、起訴,刑事、民事、行政訴訟的司法監督,但是,其最重要、最基本的職能,是法律監督。沒有法律監督職能的存在,就沒有檢察機關的存在。而且從廣義上說,自偵、批捕和起訴也都屬於法律監督的範圍。因此,檢察改革,從實質的意義上說,就是法律監督制度的改革。

黨的十五大報告要求,要深化改革,完善法制監督,加強對憲法和法律實施的監督,維護國家法制統一。1檢察改革的重要意義正在於此。民事行政檢察監督,是檢察監督中的'最重要的環節之一。一方面,民事行政檢察監督與整個訴訟法律監督一樣,都需要進行改革,以期建立最符合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需要的訴訟法律監督制度;另一方面,在整個訴訟法律監督中,目前,民事行政檢察監督是最薄弱的一環,雖然在十多年來,民事行政檢察監督在重新起步,特別是在最近的幾年中有了較大的發展,但是,其薄弱狀態並沒有根本轉變,是急需進行改革的一項檢察制度。對於這項工作,廣大人民群眾寄予極大的期望,希望檢察機關充分發揮職能,監督民事審判和行政訴訟活動,保障民事行政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保障司法公正。因此,察機關應當在檢察改革中,把民事行政檢察監督的改革作為檢察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建立健全完善的民事行政檢察監督制度。同時,民事行政檢察部門應當抓住機遇,在檢察改革中,對自己的工作制度和程式等一系列內容進行革命性的變革,實現業務建設規範化、隊伍建設正規化、裝備建設現代化的奮鬥目標。

(二)完善民事行政檢察監督方式對於民事行政檢察以及民事、行政訴訟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從嚴格的意義上說,民事行政檢察改革既從屬於檢察改革,也從屬於民事、行政訴訟制度改革的範疇。因此,民事行政檢察監督方式的研究,對於民事行政檢察改革和民事行政訴訟制度的改革,都是十分必要和十分重要的。

在民事行政檢察的改革中,最重要的就是民事行政檢察監督方式的改革。眾所周知,民事行政檢察監督由於立法的先天不足,尤其是在監督方式上,立法僅僅規定了一種抗訴的監督方式,而且在具體的操作程式上缺少必要的規範,致使檢察機關在實施行使監督的權力上,受到很多的阻礙,實施監督步履維艱,監督的效果沒有達到廣大人民群眾對這項工作的期望值,也沒有完全實現法律規定這項制度的預期目的。這是一個嚴重的問題。在檢察改革中,落實到民事行政檢察監督上,急切需要解決的,就是完善民事行政檢察監督方式的體系,使法律設計這一制度的立法意圖真正實現,對廣大人民群眾負責,對國家法律負責。

由以上的討論可以看出,在整個的國家司法改革體系中,民事行政檢察監督是一個重要的環節,關係到國家的整個訴訟制度的改革問題。同時,也應當明確,民事行政檢察監督現存的不足和問題,也必須進行改革,沒有改革,民事行政檢察監督就沒有出路,就會影響司法改革的全域性。在這樣的形勢下,在這樣的認識的基礎上,來研究民事行政檢察監督方式問題,就有了一個很高的立足點,就有了統攬全域性的視野和胸懷。

(三)民事行政訴訟法律監督的幾種設想模式和完善民事行政檢察監督方式的具體操作

民事行政訴訟制度的改革,直接關係到民事行政檢察監督方式的內容和體系。因此,在研究民事行政檢察監督方式的問題之前,必須對民事、行政訴訟的有關問題進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