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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檢察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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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檢察建議

作為檢察機關的一項重要監督手段,民事檢察建議具有重要的制度價值,然而,由於缺乏有效而明確的法律依據,其權威和效力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突出的問題是部分承辦人不注意民事檢察建議的嚴肅性,不重視民事檢察建議的後續工作。有些司法機關不能正確認識檢察建議的意義,往往採取消極不合作方式對待,既不根據檢察建議進行整改也不反潰筆者認為,檢察機關適用民事檢察建議時,要注意明確民事檢察建議的適用範圍和條件、規範好檢察建議的格式文字。

■適用範圍和條件要加以界定和限制

民事檢察建議作為補充法律規定的不足有其積極的方面,但要防止其應用的主觀隨意性,因此對其適用範圍和條件要加以界定和限制。

1.標的小,影響不大,不需要抗訴的民事申訴案件可以適用檢察建議。實踐中有不少訴訟標的額較小,社會影響不大的案件,如輕微傷人身損害賠償、相鄰權糾紛等,對這類案件如果抗訴由於時間較長,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為了及時化解矛盾,便利訴訟,對此類案件發現裁判確有錯誤,可採用民事檢察建議的方式,對法院的審判活動實行監督。

2.對確有錯誤的調解書可以適用檢察建議。調解書作為法院審判活動的結果,一經送達當事人,即與判決、裁定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從法理的角度講,對確有錯誤的調解書,檢察機關無疑可以抗訴,但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調解書不屬抗訴範圍,因此可以用民事檢察建議的方式進行監督。如2006年,湖南省安化縣檢-察-院民行部門受理了方某申訴的'合夥糾紛案,通過審查發現法院不顧事實和法律,在沒有算清合夥賬目的情況下,強行調解,讓方某支付數萬元的欠款,嚴重違反自願合法原則,遂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後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再審,並很快作出判決,保護了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3.對於確有錯誤的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裁定可以適用檢察建議。因這兩種裁定所涉及的內容均與當事人的財產有關,如果法院裁定錯誤,對於被保全和被執行的當事人同樣會造成經濟損失,但對這兩種裁定提出抗訴,法院往往以無法律依據為由不予受理,如採用檢察建議的方式,則可以縮短訴訟時間,減少當事人的損失。

4.對於可能影響執行迴轉的裁判可以適用檢察建議暫緩執行。判決、裁定生效後,當事人不服提出申訴,檢察機關通過審查認為法院執行後可能影響執行迴轉的,可以用檢察建議的方式要求法院暫緩執行,防止和避免錯誤判決、裁定執行後經審判監督程式改判糾正帶來的執行迴轉困難。

5.對原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上確有錯誤的案件,檢法兩院對此認識一致的,可靈活採用檢察建議,以縮短辦案週期。實踐中對於涉及法官自由心證行為一般較難監督,如果單純以抗訴方式進行審判監督程式,其效果並不一定理想,但是採用了檢察建議形式提請法院自行糾正,可以緩和檢法兩家的對立情緒,反倒容易使兩家對案件處理結果達成一致,順利解決問題,最大限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取得良好社會效果。

6.法院在民事審判活動中存在的一般違法問題可以適用檢察建議。如違反法定程式,但不影響實體判決,在訴訟中超範圍保全被告人財產以及亂扣押、凍結案外人財產等違法行為,宜採取民事檢察建議方式予以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