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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土地徵收補償安置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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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2017年5月28日海南省第四屆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土地徵收補償安置管理辦法

省長羅保銘二○○七年八月十日

第一條為了加強土地徵收管理,保護被徵地集體、農民和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以下簡稱徵地),進行補償和人員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徵收土地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內的,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應當符合國務院和省有關基本農田保護的規定。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徵地補償安置的組織實施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規劃、勞動保障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徵地補償安置相關工作。

第五條徵地按照下列程式實施:

(一)被徵地所在市、縣、自治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徵地方案,經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稽核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請批准;

(二)徵地方案批准後,由被徵地所在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公告,被徵地的權益人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等材料到當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

(三)市、縣、自治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勘測、調查土地權屬,清點青苗及地上建築物等其他附著物,調查結果經市、縣、自治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被徵地集體、農民和其他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

(四)市、縣、自治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調查結果和批准的徵地方案制定徵地補償安置具體方案;

(五)市、縣、自治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徵地補償安置具體方案公告,並徵求被徵地集體和農民的意見;

(六)農民集體和農民對被徵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事項申請聽證的,市、縣、自治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組織聽證;

(七)市、縣、自治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被徵地集體簽訂《徵地補償協議書》,並落實徵地有關事項。

第六條徵地方案公告期限不得少於15日,公告發布後被徵地集體、農民和其他地上附著物產權人不得搶種作物、搶建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搶種或者搶建的,不予補償。

徵地方案公告發布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調查結果經有關各方共同確認前,被徵地集體、農民和其他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對青苗及地上附著物進行挖移、砍伐、拆除等處理,使原始狀況難以確認的,不納入補償範圍。

第七條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專案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外的土地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在與被徵地集體簽訂《徵地補償協議書》後,可以將土地徵收、農用地轉用及土地供應方案一併報請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條輸氣管道、通訊電纜和電網線路等管線建設專案需要永久性佔用土地或者工程建設專案將造成土地不能使用的,應當對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施徵收;不影響使用的,可以

採取租賃或者臨時用地方式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九條徵地補償安置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等。

第十條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按照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或者徵地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或者徵地區片綜合地價,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組織測算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條青苗補償費標準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規定組織測算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多年生作物根據其種類和生長期長短測算,幼苗按照種植面積測算;

(二)短期作物按照實際種植面積以一茬(造)產值測算;

人工林和零星樹木由徵地雙方根據林木生長情況協商確定,也可以委託評估機構參照市場價格評估確定。

第十二條房屋等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其重置價格、折舊等組織測算,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條徵地過程中拆遷農民房屋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補償和安置:

(一)被徵地集體重新安排宅基地給被拆遷人自行建房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向被徵地集體支付宅基地補償費,向被拆遷人支付房屋等附著物補償費;

(二)被徵地集體的土地全部被徵收、村莊需要整體搬遷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按照每戶每人20-40平方米建築面積的標準統一建設安置房予以安置,建設費用從房屋等附著物補償費中扣除;不足部分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給予補貼。

(三)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一次性向被拆遷人支付宅基地補償費、房屋等附著物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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