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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徵地補償安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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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重慶市徵地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條 為維護被徵地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徵地工作順利進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重慶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徵用集體所有土地的補償、人員安置和住房安置,適用本辦法的原則規定。

第三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徵地補償、安置工作的領導,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實施。

計劃、勞動、民政、信訪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徵地補償、安置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協助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門完成徵地補償、安置工作。

第二章 補 償

第四條 徵用土地應依法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使用、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徵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照《重慶市土地管理規定》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地上建築物補償以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和農村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合法面積為準計算,構築物按實計算。青苗補償按徵地時實際種植面積計算。

第七條 未經批准佔用耕地成片栽種的一般樹木,按糧食類青苗補償標準計算補償費。

零星栽種的一般樹木按實補償。

果園、茶園、桑園、苗圃、花園按當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2至1.5倍計算補償費。

對珍稀名貴樹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下列地上建(構)築物、青苗不予補償: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權屬證書和農村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和其他建(構)築物;

(二)政府徵地批文下達之日後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構)築物;

(三)超過批准使用期限或雖未確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臨時用地上的建(構)築物;

(四)非法佔用集體上地修建的建(構)築物;

(五)大然野生雜叢。

第九條 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屬於住房安置物件的,其拆遷房屋參照農房造價給予適當補償。

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不屬於住房安置物件的,其拆遷房屋,按照前款規定的標準上浮50%予以補償。

第十條 徵地農轉非人員的住房在徵地拆遷範圍以外的,不拆遷、不補償、不安置。但應根據集體土地使用權屬證書確定的宅基地面積,按所在地耕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至2倍,向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一次性支付徵地農轉非人員佔用宅基地綜合補償費。補償後,農轉非人員在公共設施使用、公益事業等方面與所在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受同等待遇。因國家建設需要徵用該宅基地時,房屋的補償、安置按徵地時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被徵地單位(不含被徵地的村民住戶)的水、電設施按實際安裝費用補償。水利工程補償,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有線廣播線路、閉路電視線路,天然氣安裝按實際安裝費用補償。電話移裝按電信部門規定的移機費標準補償。被拆除房屋的裝飾物,由所有人自行拆除,不予補償;不能自行拆除的,給予適當補償。

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補償。

第十二條 徵地拆遷具有土地使用權屬證書和其他合法權證的企業建(構)築物,按重置價格計算補償費後,原建(構)築物歸國家所有,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處置。被拆遷企業的搬遷損失費(含裝置搬遷損耗、停工損失及搬遷費)按所搬遷裝置折舊後淨值的15%至20%計算。

第三章 人員安置

第十三條 被徵地單位的下列入員按有關規定農轉非或以調整承包地方式予以安置:

(一)農業人口;

(二)在校大中專學生;

(三)現役義務兵;

(四)勞-改勞教人員。

第十四條 被徵地單位的下列入員不予安置:

(一)無法定婚姻關係或撫養(贍養)關係遷入且無承包地的農轉非人員;

(二)農村中輪換回鄉落戶的離退休人員。

第十五條 對徵地農轉非人員的安置,可以採取貨幣安置、保險安置、以地安置或民政部門安置等方式。

第十六條 徵地農轉非人員選擇貨幣安置方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轉非人員在規定時間內領取或者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直接支付給農轉非人員。

第十七條 男滿50週歲、女滿40週歲的農轉非人員,經本人書面申請,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將該農轉非人員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全額或者半額交由中國人壽保險公司重慶市分公司辦理儲蓄式養老保險,具體辦法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中國人壽保險公司重慶市分公司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全部徵用後,有條件興辦經濟實體且安置農轉非人員在10人以上的,經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支付給該經濟實體,作為被安置的農轉非人員投入的資本金。同時按每個農轉非人員20至30平方米的標準向該經濟實體劃撥土地,用於發展生產,安置農轉非人員。該經濟實體應按規定繳納徵地成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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