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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破產企業職工安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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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積極做好破產企業職工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各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河北省破產企業職工安置辦法

為了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妥善安置破產企業職工,根據《國務院關於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4]59號)精神,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提高對安置破產企業職工工作重要意義的認識。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破產是一種正常的現象,有助於資產的重組優化和資源的合理配置。因此,實施企業破產是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對於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作用,建立有效的企業自我約束機制將起到重要作用。而妥善安置破產企業職工,又是實施企業破產中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有助於培育發展勞動力市場、促進勞動力合理流動,關係到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大局。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安置破產企業職工的工作,採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實施企業破產和安置破產企業職工的重要意義和政策規定,進一步提高社會各界特別是破產企業職工的認識,使他們理解、支援並協助政府做好企業破產中的各項工作。

二、切實加強對安置破產企業職工工作的領導。實施企業破產和安置破產職工,是一項涉及面廣、政策性強、難度很大的工作,必須有組織、有領導、有步驟地進行。各級人民政府要把安置破產企業職工當作一件大事來抓,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切實加強領導。要成立由一名政府負責人牽頭,經貿委、勞動、體改委、計委、財政、銀行、審計、稅務、國有資產管理、土地、公安、工會等部門參加的工作機構,負責協調、解決在安置破產企業職工中遇到的問題。要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企業破產和安置破產企業職工預案,指導這項工作的順利開展。各有關部門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妥善處理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積極做好安置破產企業職工和保障職工基本生活工作。各級公安部門要幫助破產企業做好安全保衛工作,保護好企業財產,妥善處理人民內部矛盾,防止敵對勢力乘機破壞搗亂,確保社會穩定。

三、認真實施安置破產企業職工工作。各級經貿委和勞動部門要按照當地政府的部署,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年度安置破產企業職工的實施方案,並採取有效措施,為實施這項工作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各級勞動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安置破產企業職工的政策指導和綜合協調,按照年度實施方案要求,認真組織實施安置工作;要深入破產企業調查研究,總結安置工作經驗,幫助企業和職工解決存在的問題,保證這項工作的順利進行。債權人或企業在提出破產申請前,應主

動向當地勞動部門通報企業職工情況,拖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情況,爭取各種安置措施和就業服務手段的提前介入。

四、合理分配企業破產財產,落實破產企業職工安置費用。實施企業破產過程中,在撥付破產費用後,應按照人民法院裁定的破產財產分配順序進行分配:

(一)職工安置費用(包括:①拖欠職工的工資;②拖欠社會保險機構的勞動保險費;③發放自謀職業職工的一次性安置費;④發放職工的一次性生活補助費):(二)拖欠國家的稅款;(三)清償各種債務。

在具體實施過程中,企業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以拍賣或者招標方式為主依法轉讓,轉讓所得首先用於破產企業職工的安置;處置企業土地使用權所得不足以安置破產企業職工的,不足部分應當從處置其他破產財產所得中撥付;安置費用仍不足的,按照企業隸屬關係,由破產企業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轄區、縣人民政府負擔。

企業在破產前為維持經營,向職工籌借的款項,視為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處理,借款利息按照借款實際使用時間和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但是,職工在企業破產前作為資本金投資的款項,視為破產財產。

五、嚴格執行政策,妥善安置破產企業職工。

(一)人民法院裁定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後、執行分配方案前,其他企業整體接收破產企業財產、承擔分配方案確定清償的破產企業債務的,必須全部接收破產企業的職工。凡整體接收破產企業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兼併企業的優惠待遇。

(二)破產企業的職工住房、學校、托幼園(所)、醫院等福利性設施不能列入破產資產,應由破產企業所在地的市或市轄區、縣人民政府接收處理,既可改為法人單位,又可由其他單位接收,但必須在劃撥或接收財產的同時接收上述單位的職工,並進行妥善安置。對經批准改為事業法人的,勞保醫療可改為公費醫療;改為企業法人的,應按國家規定為職工繼續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以解除職工的後顧之憂。

(三)企業在申請破產前,經擁有三分之二以上債權額的債權人同意,並經企業所在地的市或市轄區,縣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將企業效益好,有獨立生存能力的部分(包括非獨立法人的分公司、分廠、車間、部門)分離出來,重新組建新的企業,優先安排原企業職工。重新組建的新企業,應當按照商定的比例承擔原企業的債務。

(四)鼓勵破產企業職工自謀職業,對自謀職業的職工,可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發放一次性安置費,不再保留職工身份,一次性安置費原則上按照破產企業所在市的企業職工上年年平均工資收入的3倍發放。

(五)破產企業中的勞動合同制職工的安排,依照《國務院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國發[1986]77號)和我省的《實施細則》(冀政[1986]148號)等有關規定辦理,發給本人一次性生活補助費;臨時工的安排,依照國務院《全民所有制企業臨時工管理暫行規定》(國務院第41號令)和我省的《實施細則》(省政府第55號令)辦理,發給本人一次性生活補助費。

(六)破產企業中因工緻殘或者患嚴重職業病、全部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作為離退休職工安置。距離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職工,經本人申請,可以提前辦理離退休手續。

(七)破產企業離退休職工的離退休費和醫療費由當地社會保險機構負責管理。破產企業參加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基金社會統籌的,其離退休職工的離退休費、醫療費由當地社會保險機構分別從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基金社會統籌中支付。沒有參加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基金社會統籌或者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基金社會統籌不足的,從企業土地使用權出讓所得中支付;處置土地使用權所得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從處置其他破產財產所得中撥付。

(八)各級勞動部門要支援企業主管部門對破產企業職工進行企業和行業間的餘缺調劑,協助辦理有關手續,做好相應的服務工作,對接收破產企業職工的企業,財政、勞動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相應核增其工資總額基數。破產企業職工到鄉鎮企業工作的,可不遷戶糧關係,其職工檔案可存在勞動部門;繼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齡連續計算,到達退休年齡時,可由戶口所在地的社會保險機構辦理退休手續。

(九)破產企業職工失業期間,依照《河北省企業職工失業保險辦法》(省政府第106號令)的有關規定享有失業保險待遇。失業保險期滿無法重新就業的職工,符合社會救濟條件的,由當地民政部門按照規定發給社會救濟金。

(十)積極實施“再就業工程”。破產企業所在地的市或市轄區、縣人民政府及勞動部門要採取轉業訓練、介紹就業、生產自救、勞務輸出等措施,妥善安置破產企業職工重新就業,具體辦法按《河北省人民政府轉以發省勞動廳〈關於實施再就業工程的意見〉的通知》(冀政[1995]49號)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