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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固定資產投資專案年審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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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河北省固定資產投資專案年審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固定資產投資專案的監督管理,落實投資體制改革措施,推進專案建設,根據《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河北省固定資產投資專案核准實施辦法>和<河北省固定資產投資專案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冀政

[2017]3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經各級發展改革部門、省級及以上經濟技術和高新技術開發區(以下統稱開發區)核准或備案,尚未竣工驗收的固定資產投資專案。

第三條 固定資產投資專案(以下簡稱專案)年審,是指發展改革部門和開發區按年限對專案進行稽核,瞭解專案進展情況,確認專案繼續實施的制度。

第四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和開發區負責其核準、備案專案的年審。

第二章 年審內容及效力

第五條 發展改革部門和開發區年審專案時主要審查以下內容:

(一)專案法人單位使用的名稱與核准或備案的專案法人單位名稱是否一致;

(二)專案名稱與核准或備案的專案名稱是否一致;

(三)專案建設地點是否發生變更;

(四)主要建設內容是否發生變化;

(五)建設規模變動是否超過30%及以上;

(六)總投資規模變化是否超過30%及以上;

(七)新徵用土地面積是否超過原核準或備案數額10%及以上;

(八)主要工藝方案或建設方案是否發生變更;

(九)是否開工建設或者實施進展情況;

(十)年度投資情況;

(十一)涉及專案建設的各種有關手續辦理情況; (十二)專案起止年限是否到期;

(十三)專案單位有無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河北省固定資產投資專案核准證》或《河北省固定資產投資專案備案證》(以下分別簡稱《核准證》和《備案證》)的行為。

第六條 專案單位要根據審查內容,據實填報《河北省固定資產投資專案年審登記表》(以下簡稱《年審登記表》),並提交相關材料

專案單位對其填報的《年審登記表》內容和所提交的檔案、資料真實性負責。

第七條 沒有經過年審或者兩年內沒有開工建設的項 2

目,其《核准證》或《備案證》自動失效。

第八條 逾期60日仍未辦理年審的專案,其《核准證》或《備案證》自動失效,由原核準或備案專案的發展改革部門或開發區予以公告,並通知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銀行。

第九條 對沒有辦理年審或者不予通過年審的專案,根據有關規定,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市規劃、質量監督、證券監管、外匯管理、安全生產監管、水資源管理、海關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

第三章 年審程式及要求

第十條 專案年審的時間為《核准證》或《備案證》發證時間滿一年或上年度審查日期滿一年之前的30日內。

第十一條 需年審的專案,由專案法人單位向發展改革部門或開發區提交填寫完整《年審登記表》及相關材料一式三份。

第十二條 應由省發展改革部門年審的省管企業(單位)的專案,可直接向省發展改革部門提交年審材料;應由省發展改革部門年審的其他企業(單位)的專案,由專案所在地設區市或擴權縣(市)發展改革部門提出初審意見,並報送省發展改革部門。

應由設區市發展改革部門年審的專案,由專案所在縣(市)發展改革部門提出初審意見。

應由擴權縣(市)發展改革部門年審的專案,可直接向

擴權縣(市)發展改革部門提交年審材料

第十三條 發展改革部門或開發區收到專案年審材料後,對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專案單位;符合條件的專案,應在7個工作日內辦結年審手續。

第十四條 年審材料由發展改革部門或開發區的核準或備案經辦處(科、股或者相應機構)負責受理,並簽署意見後,提交固定資產投資處(科、股或者相應機構)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五條 對符合條件的專案,固定資產投資處(科、股或者相應機構)在《核准證》或《備案證》副本上加蓋年審專用章,並將年審材料送交固定資產投資專案庫存檔,由固定資產投資專案庫在河北建設專案資訊網(#url#)予以公告,專案取得繼續實施資格。

第十六條 對不予通過年審的.專案,發展改革部門或開發區固定資產投資處(科、股或者相應機構)收回其《核准證》或《備案證》正、副本,並在河北投資專案資訊網予以公告。同時,通知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銀行。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發展改革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有關要求,不得變相增加或減少年審事項,不得拖延年審時限。

第十八條 發展改革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專案年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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