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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按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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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促進殘疾人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實施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四川省按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辦法

第二條 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按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符合法定就業年齡,具有一定勞動能力,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戶籍在本省的殘疾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辦法接受就業服務。

第四條 提倡殘疾人多渠道就業。鼓勵殘疾人自謀職業。社會各方面應為殘疾人就業創造條件。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殘疾人就業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殘疾人聯合會負責。

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所屬的就業服務機構具體開展殘疾人勞動資源和社會用工調查、勞動能力評估、求職登記、就業諮詢、職業培訓、職業介紹、收取管理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等工作。

第六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按不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5%的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安置一名盲人就業按安置2名殘疾人計算。

第七條 各單位應於每年一季度前,向所在地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如實填報省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統一制發的殘疾人就業情況統計表。

第八條 殘疾人聯合會根據核實的各單位職工總數,確定各單位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並通知有關單位。

第九條 各單位安置殘疾人就業,可以向社會招聘,也可在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推薦的殘疾人中選聘。

鼓勵有條件的單位興辦企業安置殘疾人就業,該企業安置的.殘疾人計算為興辦單位安置殘疾人就業的人數。

第十條 殘疾人被錄用後,錄用單位應依照勞動、人事等方面的規定辦理錄用手續,安排其從事與其身體情況相適應的工作,支付合理勞動報酬,不得虐-待和歧視殘疾人。

第十一條 未達到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的單位,必須按年度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收取標準按國家財政部和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省、市(地、州)和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依照前款規定,並按分級管理原則,分別確定省和省以上所屬單位、市(地、州)所屬單位、

縣(市、區)及以下所屬單位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數額和期限,並由本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負責收取。

第十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及國家劃撥經費的事業單位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國家財政部的規定從本單位預算經費包乾結餘或收支結餘中列支;企業、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從管理費用中列支。

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必須按期將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存入殘疾人聯合會指定的銀行帳戶。

第十三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確屬經費困難的,或企業虧損嚴重的,可申請減免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減免申請按分級管理原則報經省、市(地、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審批。

第十四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實行財政專戶儲存,計劃管理,專款專用。 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每年必須將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收支和使用計劃報經同級殘疾人聯合會稽核,由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報同級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和上一級殘疾人聯合會備案。計劃執行情況接受財政、審計部門和上級殘疾人聯合會的監督。

第十五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項用於下列範圍:

(一)補貼殘疾人職業培訓費用;

(二)有償扶持殘疾人集體從業、個體經營;

(三)經財政部門批准,適當補助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的經費開支;

(四)獎勵超比例接納殘疾人就業的單位;

(五)經財政部門批准直接用於幫助殘疾人就業的其他開支。

第十六條 不按本辦法安置殘疾人就業,又未經批准逾期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依照《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實施辦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追究有關人員責任,並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追繳就業保障金及滯納金。

第十七條 貪汙、私分、挪用、侵佔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