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才華齋>範例>合同協議>

訂立醫療服務合同

合同協議 閱讀(2.9W)

一、普通門診醫療服務合同的訂立

訂立醫療服務合同

醫院的開業、廣告招牌為要約邀請,表明我是醫院,我正在營業,如果需要診療服務,我願意提供服務。患者的掛號行為為要約,表明患者向醫院發出希望與醫院訂立醫療服務合同的意思表示。醫院接受患者交付的掛號費,向患者交付掛號單的行為是承諾,從這一時刻起,普通門診醫療服務合同即告成立。

二、住院醫療服務合同的訂立

門診醫師向患者提出住院治療的建議並開具住院單的行為為要約,即希望與患者訂立住院醫療服務合同的意思表示。且表明已經患者的承諾,醫院受該意思表示約束。患者辦理住院手續,並交付住院治療費押金的行為是承諾,即患者願意與醫院訂立住院醫療服務合同,從辦理住院手續時起,住院醫療服務合同便告成立。

需要說明的是,醫療機構在履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所負的“防疫”義務時,醫患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受到較大限制,締約的方式、過程主要依據法律的規定。我國《執業醫師法》第28條規定:“遇有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醫師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

三、120急診醫療服務合同的訂立

120是免費公益電話號碼,通過120形成的急救合同仍屬於醫療服務合同。但它具有不同於一般合同關係的兩個特點。其一,這類合同是患方在危難時刻與醫療機構簽訂的。其二,患方對於合同的內容沒有機會和能力討價還價,處於弱勢地位。因此,接到120呼叫的醫療機構負有強制救治義務,並不得以任何藉口拒絕出診救治。

有人認為,撥打120電話求救行為是要約,急救中心和醫院接到電話後出車急救是承諾。但這一觀點值得商榷,因為120急救合同不是一般的合同,它關係患者生命安危。如果將撥打120求救行為作為要約,急救中心或醫院就有權利拒絕出診且無需通知求救者。這樣的'結果有悖於120的宗旨。醫療機構設定120急救電話或者與120急救網路聯網的行為是要約,表明該醫療機構有接診急救患者的能力、技術及設施條件,並向社會上不特定的人發出願意締結急救醫療服務合同的建議,該建議的內容具體、確定,即對急危患者進行緊急救治的醫療處置,至於救治的方法、費用等在所不問,該建議的性質是要約。患者或他人撥打該急救電話的行為應屬承諾,即患者或他人確信該醫療機構的急救能力和急救條件,願意到該醫療機構接受急救服務,向醫療機構作出接受其要約的承諾。

120急救合同的成立時間,應明確只要患者撥打120求救,急救合同就成立、生效,急救中心或醫院須立即出診。對於自行直接將急危患者送到醫院、未經120接診的情形下,急危患者被運送的醫院的行為是承諾,從患者被送至醫院的救治場所時起醫療合同即告成立,如值班醫師脫崗,延誤了緊急救治即屬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