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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 實習

合同協議 閱讀(1.22W)

我公司是一個集團型公司,其中一下屬公司在外地聘用了當地的兩人做兼職,集團每月代發工資,其他有關合同、社保均沒有辦理。請問這樣用工有何風險?如何進行控制防範?

勞動合同法 實習

【回覆】

首先,貴公司要確定這兩個人是否已經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了全日制勞動關係。所謂的兼職,就是指已經與一個用人單位建立了全日制勞動關係的員工利用工作之餘,到另一家用人單位工作的一種情形。因此,如果這兩個人處於無業狀態而到貴公司工作,那麼就不屬於兼職,而屬於建立勞動關係了,那麼現在貴公司和這兩名員工之間就應當是事實勞動關係,法律風險非常大。

其次,如果這兩人確實已經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了全日制勞動關係,那麼貴公司可以用他們作為兼職工。但需要這兩個人提交本單位同意其外出兼職的證明。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員工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本單位工作的,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國家的有關勞動法規政策,因兼職而給本單位造成損失的,用兼職工的一方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如果沒有其原單位同意其兼職的證明,貴公司使用他們將會有一定的風險。

最後,為了以後不必要的糾紛,用兼職工還是應當與他們簽訂兼職協議以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綜上,建議貴公司要求這兩人向公司提交兩份檔案,一是他們與他們本單位的勞動合同,一是他們本單位出具的同意他們外出兼職的書面證明。有了這兩份檔案,貴公司方可與其簽訂兼職協議,用他們做兼職工。

此外,我們國家是不允許雙重社會保險關係存在的。如這兩名兼職職工在原用人單位已繳納了社會保險,那麼在貴公司就不能再辦理社會保險了。

【問題】

我公司因為業務需要,準備聘用一部分在校大學生到公司實習。請問,這部分實習生是否也適用《勞動合同法》?是否一定要簽訂勞動合同?這部分實習生在我司工作期間發生傷亡事故,是否要進行工傷認定?公司是否要承擔工傷待遇的支付責任?

【回覆】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條的相關規定,該法適用於建立勞動關係的'主體雙方。因此,要適用《勞動合同法》,該主體必須符合建立勞動關係的主體資格。而《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在校生勤工助學的,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據此,貴公司招用在校大學生實習,不屬於建立勞動關係,也就不適用《勞動合同法》,不一定要簽訂勞動合同。

根據國家及地方的有關規定,工傷針對的是建立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因此,對於不視為建立勞動關係的在校大學生實習,工作期間發生傷亡事故,不適用有關工傷的規定。這類人員適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於2003年公佈的《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的相關規定。所以,這部分實習生在工作期間發生傷亡事故,無需進行工傷認定,貴公司也無需承擔工傷待遇的賠償責任。

需要提醒貴公司注意的是,有部分企業在與實習生的實習協議中約定:實習期間發生傷亡事故時,由實習生本人承擔責任,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這一約定屬於免責條款,與上述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相沖突,應屬無效條款。根據上述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可見,不管僱主是否存在過錯,不管雙方是否存在約定,最終作為僱主的用人單位都是要承擔賠償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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