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註冊會計師考試預習《稅法》:固定資產的稅務處理是由應屆畢業生網為您提供的,歡迎大家閱覽。
知識點:固定資產的稅務處理
(一)固定資產計稅基礎:
減值準備不得稅前扣除,折舊按計稅基礎計算。
(二)固定資產折舊的範圍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1.房屋、建築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
2.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3.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4.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5.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6.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7.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三)固定資產折舊的計提方法
1.時間: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2.預計淨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3.方法:直線法計算折舊,准予扣除。
【提示】按稅法規定加速折舊的,加速折舊額可全額稅前扣除。
連結:固定資產折舊費的最新稅務處理:
《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
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
1.對所有行業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專門用於研發的儀器、裝置,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2.對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四)固定資產折舊的計提年限
除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築物,為20年;
2.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裝置,為10年;
3.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俱等,為5年;
4.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5.電子裝置,為3年。
(五)折舊年限的其它規定:
1.會計年限稅法最低年限,按會計年限計算扣除。
3.會計年限已滿,稅法最低年限未到且稅收折舊尚未足額扣除,尚未足額的折舊可在剩餘年限繼續扣除。
(六)房屋、建築物在未足額提取折舊前進行改擴建的稅務處理:
1.屬於推倒重置:淨值併入重置後的固定資產計稅成本;
2.屬於提升功能、增加面積:改擴建支出併入該固定資產計稅基礎,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與稅法規定的最低年限孰低原則選擇年限計提折舊。
【提示】已提足折舊的按照長期待攤費用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