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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級會計師《經濟法》考點:票據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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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抗辯的概念。票據抗辯是指票據債務人依照《票據法》的規定,對票據債權人拒絕履行義務的行為。票據抗辯是票據債務人的一種權利,是債務人保護自己的一種手段。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票據抗辯的知識,歡迎閱讀。

2017中級會計師《經濟法》考點:票據抗辯

  票據抗辯

(1)票據抗辯的概念。票據抗辯是指票據債務人依照《票據法》的規定,對票據債權人拒絕履行義務的行為。票據抗辯是票據債務人的一種權利,是債務人保護自己的一種手段。

(2)票據抗辯的種類。根據抗辯原因及抗辯效力的不同,票據抗辯可分為兩種:

①對物抗辯。是指基於票據本身存在的事由而發生的抗辯。這一抗辯可以對任何持票人提出。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A.票據行為不成立而為的抗辯。如票據應記載的內容有欠缺;票據債務人無行為能力;無權代理或超越代理權進行票據行為;票據上有禁止記載的事項(如付款附有條件,記載到期日不合法);背書不連續;持票人的票據權利有瑕疵(如因欺詐、偷盜、脅迫、惡意、重大過失取得票據)等。

B.依票據記載不能提出請求而為的抗辯。如票據未到期、付款地不符等。

C.票據載明的權利已消滅或已失效而為的抗辯。如票據債權因付款、抵銷、提存、免除、除權判決、時效屆滿而消滅等。

D.票據權利的保全手續欠缺而為的抗辯。如應作成拒絕證書而未作等。

E.票據上有偽造、變造情形而為的抗辯。

②對人抗辯。是指票據債務人對抗特定債權人的抗辯。這一抗辯多與票據的基礎關係有關。

例如,甲簽發一張票據給乙而購買商品,甲就可以以乙未交貨,不具有對價為由向乙主張抗辯。

《票據法》規定:“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係的持票人,進行抗辯。”

在理解這一規定時,應注意的是:票據債務人只能對基礎關係中的直接相對人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行為進行抗辯,該基礎關係必須是該票據賴以產生的民事法律關係,而不是其他的民事法律關係;如果該票據已被不履行約定義務的持票人轉讓給第三人,而該第三人屬善意、已對價取得票據的.持票人,則票據債務人不能對其進行抗辯。

(3)票據抗辯的限制。《票據法》中對票據抗辯的限制主要表現在:

①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這就是說,如果票據債務人(如承兌人、付款人)與出票人之間存在抗辯事由(如出票人與票據債務人存在合同糾紛;出票人存入票據債務人的資金不夠等),該票據債務人不得以此抗辯事由對抗善意持票人。

②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例如,票據債務人與持票人的前手(如背書人、保證人等)存在抵銷關係,而持票人的前手將票據轉讓給了持票人,票據債務人就不能以其與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抗辯事由而拒絕向持票人付款。

③凡是善意的、已付對價的正當持票人可以向票據上的一切債務人請求付款,不受前手權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間抗辯的影響。如持票人不知道其前手取得票據存在欺詐、偷盜、脅迫、重大過失等情形,並已為取得票據支付了相應的代價,那麼票據債務人不能以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權利瑕疵而對抗持票人。

④持票人取得的票據是無對價或不相當對價的,由於其享有的權利不能優於其前手,故票據債務人可以對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辯事由對抗該持票人。

【例-多選題】(2016年)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票據債務人基於票據本身存在的一定事由發生的抗辯,可以對抗任何持票人。該類事由有( )。

A.票據債務人為無行為能力人

B.票據債務人的簽章被他人假冒

C.票據背書不連續

D.票據上未記載出票地

答案:ABC

解析:本題考核票據抗辯。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因此這不影響票據效力,不構成抗辯事由。

【例-簡答題】(2015年)2014年10月20日,甲向乙購買一批原材料,價款為30萬元。因乙欠丙30萬元,故甲與乙約定由乙簽發一張甲為付款人、丙為收款人的商業匯票,乙於當日依約簽發匯票並交付給丙,該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

2014年11月15日,丙向甲提示付款時,甲以乙交貨不符合合同約定且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為由拒絕付款。

要求: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甲以乙交貨不符合合同約定為由拒絕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簡要說明理由。

(2)甲以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為由拒絕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簡要說明理由。

答案:

(1)理由不成立。根據規定,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係的持票人,進行抗辯。題目中,持票人丙與甲之間並沒有直接債權債務關係,所以甲不能以乙交貨不符合約定為由拒絕付款。

(2)理由不成立。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的,為見票即付。所以甲不能以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為由拒絕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