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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考點:固定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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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考點:固定資產

  固定資產

3.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提的折舊,准予扣除。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提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提折舊。(2015年綜合題)

4.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

(1)房屋、建築物:20年

(2)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裝置:10年

(3)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俱等:5年

(4)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4年

(5)電子裝置:3年

5.特殊規定

(1)“所有行業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專門用於研發”的儀器、裝置,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2)“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3)生物藥品製造業,專用裝置製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裝置製造業,計算機、通訊和其他電子裝置製造業,儀器儀表製造業,資訊傳輸、軟體和資訊技術服務業等6個行業的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上述6個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裝置,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4)自2015年1月1日起,對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的企業2015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對上述4個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裝置,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相關連結】(1)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法定折舊年限的60%;(2)採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採取雙倍餘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