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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財產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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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財產繼承

  財產繼承

  1.有限合夥人“死亡”

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夥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資格。

 2.普通合夥人“死亡”

(1)繼承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取得普通合夥人資格。

(2)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企業。全體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夥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解釋1】如果繼承人不願意成為合夥人或者不能成為合夥人的,合夥企業應當向其退還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

【解釋2】

(1)普通合夥人應具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能力,因此,普通合夥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不可能取得普通合夥人資格;

(2)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因此,有限合夥人死亡後,無論其繼承人是否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都可以依法取得有限合夥人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