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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考點:股東資格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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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考點:股東資格的認定

  股東資格的`認定

1.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2.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等事項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未經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解釋】股東資格自記載於“股東名冊”時取得,在公司登記機關進行登記不是股東資格的取得要件;但是,未經登記的,不具有對抗效力。

【例題·單選題】甲、乙、丙擬共同出資50萬元設立一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成立後,在其設定的股東名冊中記載了甲、乙、丙三人的姓名與出資額等事項,但在辦理公司登記時遺漏了丙,使得公司登記的檔案中股東只有甲、乙二人。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丙不能取得股東資格

B.丙取得股東資格,但不能參與當年的分紅

C.丙取得股東資格,但不能對抗第三人

D.丙不能取得股東資格,但可以參與當年的分紅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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