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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考點:稅務行政複議和解與調解

註冊稅務師 閱讀(4.33K)

導語:註冊稅務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註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並經註冊登記的、從事稅務代理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下面和小編來看看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考點:稅務行政複議和解與調解。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考點:稅務行政複議和解與調解

稅務行政複議和解與調解

1.經行政複議機構准許和解終止行政複議的,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申請行政複議;

2.行政複議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3.申請人不履行行政複議調解書的,由被申請人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稅務行政複議文書的送達

【例題1簡答題】某企業因涉稅問題與主管稅務機關發生爭議,擬提請稅務行政複議,現向稅務師事務所諮詢,作為稅務師,請告知該企業負責人如果書面申請稅務行政複議的,應在複議申請書中載明哪些事項?

【答案】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複議的,應當在行政複議申請書中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年月、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所、郵政編碼、聯絡電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郵政編碼、聯絡電話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被申請人的名稱;

(3)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4)申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5)申請行政複議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