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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考點:稅務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

註冊稅務師 閱讀(1.76W)

導語:註冊稅務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註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並經註冊登記的、從事稅務代理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下面和小編來看看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考點:稅務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考點:稅務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

稅務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

(一)必經複議

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徵稅物件、徵稅範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徵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以及徵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託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徵行為等。

【提示】記憶方式:稅務機關作出的“徵稅”行為。

(二)自由選擇

1. 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

2. 發票管理行為,包括髮售、收繳、代開 發票等。

3. 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

4. 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

(1)罰款;

(2)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稅權。

5. 稅務機關不依法履行下列職責的行為:

(1)頒發稅務登記證;

(2)開具、出具完稅憑證、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3)行政賠償;

(4)行政獎勵;

(5)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6. 稅務機關作出的資格認定行為。

7. 稅務機關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為。

8. 稅務機關作出的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行為。

9. 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10. 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提示】

(1)納稅人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有關規定不合法,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一併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對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

(2)前款中的規定不包括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