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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師《涉稅相關法律》重點:當事人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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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服,認為有錯誤的應當通過什麼途徑來解決呢,也就是當事人對於生效判決、裁定不服,可以申請再審。以下是小編搜尋整理稅務師《涉稅相關法律》重點:當事人申請再審,歡迎大家閱讀!

稅務師《涉稅相關法律》重點:當事人申請再審

1、 申請人

申請再審的主體必須是原審中的當事人。

【提示】判決、調解書生效後,當事人將判決、調解書確認的債權轉讓,債權受讓人對該判決、調解書不服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物件

(1)申請再審的物件必須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且准予申請再審的判決、裁定、調解協議。

(2)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

3、時間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個別情形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

4、可以申請再審的情形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4)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5)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7)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8)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9)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10)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11)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12)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13)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 汙受 賄,徇 私 舞 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人民法院決定再審

1.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髮現本院作出的已生效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2.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