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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師《稅法(一)》知識點稅收管轄權概念及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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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師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參加稅務師考試的學員鞏固知識,提高備考效果,精心為大家整理了稅務師《稅法(一)》相關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稅務師《稅法(一)》知識點稅收管轄權概念及分類

稅收管轄權概念及分類

1.稅收管轄權的概念

稅收管轄權,是一個主權國家在稅收管理方面所行使的在一定範圍內的徵稅權力,屬於國家主權在稅收領域 中的體現。

2.稅收管轄權特點——獨立性和排他性

獨立性是指主權國家在稅收徵收管理方面行使權力的完全自主性,即對本國的稅收立法和稅務管理具有獨立的管轄權力;

排他性是指在處理屬於本國稅收事務時不受外來干涉、控制和支配。

3.稅收管轄權的分類——三類:

來源地管轄權、居民管轄權和公民管轄權。

說明:因考試政策、內容不斷變化與調整,提供的`以上資訊僅供參考,如有異議,請考生以權威部門公佈的內容為準!

稅務師《稅法(一)》知識點:稅收司法

稅收司法

(一)稅收司法概述

1.含義:廣義的稅收司法,是指各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國家司法機關,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按照法定程式處理涉稅行政、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專門活動。

概念核心:誰能夠行使國家司法權處理涉稅案件。

2.稅收司法的基本原則——獨立性原則、中立性原則

(二)稅收行政司法

稅務行政訴訟的具體受案範圍:列舉11項(教材P50)

重點是: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徵稅行為不服。

1.徵稅行為包括:徵收稅款(查賬、查定、查驗、定期定額)、加收滯納金及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託徵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委託徵收、審批減免稅出口退稅行為等。

2.排除抽象稅收行為;僅限於合法性審查。

(三)稅收刑事司法

4個參與機關、4個階段

(四)稅收民事司法

1.稅收優先權

(1)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先於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於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執行。

(3)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處以罰款、沒收非法所得的,稅收優先於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2.稅收代位權、撤銷權

稅務機關可以依照該規定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的,不免除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尚未履行的納稅義務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稅收執法

稅法執行的中間環節,都是指狹義的稅收執法含義而言。

即:專指國家稅收機關依法定的職權和程式將稅法的一般法律規範適用於稅務行政相對人或事件,調整具體稅收關係的實施稅法的活動。

(一)稅收執法的特徵——6個

(1)稅收執法具有單方意志性和法律強制力。

(2)稅收執法是具體行政行為——具有可救濟性。

(3)稅收執法具有裁量性——稅收法律主義在執法領域的要求。

(4)稅收執法具有主動性。

(5)稅收執法具有效力先定性——行政救濟不影響稅務機關執法決定的執行。

(6)稅收執法是有責行政行為。

(二)稅收執法基本原則:合法性、合理性

1.合法性具體要求:

(1)執法主體法定;

(2)執法內容合法;

(3)執法程式合法(包括步驟、形式、順序、時限);

(4)執法根據合法(包括法律根據、事實根據)。

2.合理性具體要求:

(1)公平原則;

(2)公正原則;

(3)比例原則(核心內容,包括:合目的性、適當性、最小損害性)。

合理性原則存在的主要原因——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存在

(三)稅收執法監督

重點是三個特徵:

1.稅收執法監督的主體是稅務機關。非稅務機關的組織或者個人,如審計機關,也可以依法對稅務及其工作人員進行監督,但這不屬於稅收執法監督的範圍。

2.稅收執法監督的物件是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同於稅務稽查)。

3.稅收執法監督的內容是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執法行為。

具體包括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後監督:

(1)事前監督:稅收規範性檔案合法性稽核制度。

(2)事中監督: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制度。

(3)事後監督:稅收執法檢查、複議應訴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