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才華齋>財會職務>初級會計師>

2018初級《經濟法基礎》知識點:訴訟管轄

初級會計師 閱讀(2.23W)

導語:初級會計職稱即助理會計師。擔任助理會計師的基本條件是:掌握一般的財務會計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熟悉並能正確執行有關的財經方針、政策和財務會計法規、制度。下面和小編來看看2018初級《經濟法基礎》知識點:訴訟管轄。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2018初級《經濟法基礎》知識點:訴訟管轄

【所屬章節】:本知識點屬於《經濟法基礎》科目第一章總論第三單元民事訴訟內容。

  【知識點】:訴訟管轄

訴訟管轄(地域管轄)

  1. 一般地域管轄

(1)“原告就被告”原則

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原告就被告”原則的.例外:

①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不在地球);

②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民事訴訟(不在中國);

③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監禁的人提起的民事訴訟(不在“外面”)。

【提示】上述情形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 特殊地域管轄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

①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②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提示】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法院管轄。

(2)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