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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行政訴訟的初級經濟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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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行政訴訟的初級經濟考點

 一、基本原則

(1)當事人選擇複議原則

在沒有明確規定必須經過複議的情況下,可以不經過複議直接向法院起訴。

(2)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原則

對比學習行政複議的審查範圍。

(3)具體行政行為不因訴訟而停止執行原則

例外:①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②原告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行的`;③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4)行政訴訟不適用調解原則

行政訴訟和行政賠償訴訟是兩種性質的訴訟,行政賠償訴訟可以適用調解。

(5)司法變更權有限原則

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6)被告行政機關負舉證責任原則

①舉證責任包括:一是由誰負責提供證據證明特定的案件事實,即舉證責任的分擔;二是不能履行舉證責任時可能引起何種法律後果。

②舉證責任倒置: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

③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

④原告僅對下列事項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但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的除外;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證明其提出申請的事實;在一併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因受被訴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失的事實;其他事項。

  二、特徵

(1)由人民法院統一受理和審理。

(2)只限於就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發生的爭議。

(3)行政複議不是行政訴訟的前置階段或者必經程式。

(4)審理方式原則上為開庭審理。

 三、定義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被授權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定程式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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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控制職能的初級經濟考點

  一、控制的概念

控制是指按照既定的目標和標準,對組織活動進行監督、測量,發現偏差,採取糾正措施,以保證組織目標實現的過程。

  二、控制的過程

一般包括三個步驟——建立標準、衡量績效和糾正偏差。

  三、控制的主要型別

根據控制的時間點,可以將控制分為前饋控制(事前控制)、現場控制(事中控制、過程控制)和反饋控制(事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