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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訴訟》最新考點: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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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訴訟代理人是指以當事人一方的名義,在法律規定內或者當事人授予的許可權範圍內代理實施訴訟行為,接受訴訟行為的人。一起來看看相關考試內容吧。

司法《行政訴訟》最新考點:訴訟代理人

  一、訴訟代理人的概念

這是指以當事人名義,在代理許可權內,代理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的人。

1.行政訴訟代理人以行政訴訟當事人的名義進入訴訟程式。他不能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否則他就不是代理人而是當事人了。其他訴訟參與人,如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等均非訴訟代理人。而且,此種代理人是代理進行行政訴訟,這與其他代理制度有所不同。

2.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以內的訴訟行為的法律後果歸屬於被代理人。代理訴訟是基於代理權而產生,只要代理人的訴訟行為是在代理許可權以內,就對被代理人產生法律後果。

3.代理人蔘加行政訴訟的目的在於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因此,訴訟代理人只能在一個案件中代理一方當事人。

代理人制度的意義是:(1)使無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能參加訴訟,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2)為當事人提供法律上的幫助,使他們能夠更有效地行使權利、提出主張;(3)有助於法院依法正確及時地審理案件,接受監督,防止與減少違法與錯誤,提高審判質量。

  二、訴訟代理人的種類

  行政訴訟代理人分為如下三種:

1.法定代理人。是指依法直接享有代理許可權,代替無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進行行政訴訟的人。這種代理權直接根據法律設定而產生,不以被代理人的意志為轉移。條件是:(l)被代理人是無行為能力的人,即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2)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存在親權或監護關係。首先是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如果被代理人沒有作為監護人的親屬,則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居委會、村委會作為其監護人,即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是全權代理。法定代理人所做的一切訴訟行為,被視為是被代理的當事人本人所為的訴訟行為,與當事人的訴訟行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法定代理人在訴訟中與當事人居於同等地位,可以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包括處分實體權利的行為。但是,法定代理人畢竟不是當事人,不是訴訟主體。實體權利和義務的承擔者是當事人,而不是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代理許可權是基於親權或監護關係而產生的,它的消滅也是在一定法律事實出現後消滅的。主要有:被代理的.未成年人已經成年,有行政訴訟行為能力;精神病人恢復正常,重新具有行為能力;代理人本人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的收養關係被合法解除等。

2.指定代理人。即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理無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進行行政訴訟的人。指定代理的條件是:(1)被代理人屬於無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2)被代理人無法定代理人,或者雖有法定代理人,但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諉代理責任或者不能行使代理權;(3)由法院依職權指定,無須被指定人同意。

指定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是個複雜的問題。一般認為,指定代理人如屬法定代理人,則其許可權就是原法定代理人的許可權;如屬於法定代理人以外的人,法院在指定時應予明確。

指定代理人代理許可權消滅的情形是:案件終結;當事人產生或恢復行為能力;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行使代理權等。

3.委託代理人。受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為進行行政訴訟的人就是委託代理人。對此,行政訴訟法第29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1—2人代為訴訟。律師、社會團體、提起訴訟的公民的近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以及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託為訴訟代理人。第30條規定:代理訴訟的律師,可以依照規定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可以向有關組織和公民調查,收集證據。這裡需要注意的問題是:

(1)委託代理權是在委託人與受託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礎上並由委託人授權委託而產生的,既非源於法律,也非單方指定行為。委託人須向法院提交自己授權的授權委託書。有關代理許可權的事宜,應在委託書中載明。

(2)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委託代理人有五種,即律師、原告或第三人的親屬、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社會團體、經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其中,律師作為委託代理人,依據法律享有特殊的許可權:可以查閱本案材料,包括庭審和庭外材料;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或個人調查取證。社會團體作為訴訟代理人是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特色。

(3)根據《行訴法解釋》第25條規定,當事人委託訴訟代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和具體許可權。公民在特殊情況下無法書面委託的,也可以口頭委託。口頭委託的,人民法院應當核實並記錄在卷。被訴機關或者其他有義務協助的機關拒絕人民法院向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實的,視為委託成立。當事人解除或者變更委託的,應當書面報告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通知其他當事人。

(4)委託代理權消滅的主要根據有:訴訟終結;委託人解除委託;受委託人辭卻委託;當事人、第三人更換或死亡;受委託人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