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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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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以淨資本為核心的風險控制指標體系,加強證券公司風險監管,督促證券公司加強內部控制、防範風險,才能加強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下面整理了關於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的文章,歡迎大家閱讀!

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的管理

  (一)淨資本及其計算

根據新修訂的《證券公司風險監控指標管理辦法》規定,為了建立以淨資本為核心的風險控制指標體系,加強證券公司風險監管,證券公司應當按規定計算淨資本和風險資本準備,編制淨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準備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

淨資本是指根據證券公司的業務範圍和公司資產負債的'流動性特點,在淨資產的基礎上對資產負債等專案和有關業務進行風險調整後得出的綜合性風險控制指標。

  (二)風險控制指標標準

1.各項業務淨資本要求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經紀業務的,其淨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2 000萬元。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其他證券業務等業務之一的,其淨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5 000萬元。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經紀業務,同時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其他證券業務等業務之一的,其淨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l億元。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其他證券業務中兩項及兩項以上的,其淨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2億元。

2.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標準:

(1)淨資本與各項風險準備之和的比例不得低於100%;

(2)淨資本與淨資產的比例不得低於40%;

(3)淨資本與負債的比例不得低於8%;

(4)淨資產與負債的比例不得低於20%。

3.自營業務的風險控制指標規定

4.融資融券業務的風險指標規定

5.證券公司風險資本準備基準計算標準

  (三)監管措施

1.證券公司淨資本或其他風險控制指標達到預警標準的,派出機構應當區別情形,對其採取下列措施:(1)向其出具監管關注函並抄送公司主要股東,要求公司說明潛在風險和控制措施;(2)要求公司採取措施調整業務規模和資產負債結構,提高淨資本水平;(3)要求公司進行重大業務決策時至少提前5個工作日報送專門報告,說明有關業務對公司財務狀況和淨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的影響;(4)責令公司合規部門增加對風險控制指標檢查的頻率,並提交有關風險控制指標水平的報告。

2.證券公司淨資本或其他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派出機構應當責令公司限期改正。整改期內,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區別情形對證券公司採取以下措施:(1)停止批准新業務;(2)停止批准增設、收購營業性分支機構;(3)限制分配紅利;(4)限制轉讓財產或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3.證券公司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自整改期到期的次日起,派出機構應當區別情形,對其採取下列措施:(1)限制業務活動;(2)責令暫停部分業務;(3)限制向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支付報酬、提供福利;(4)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5)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有關股東行使股東權利;(6)認定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為不適當人選。

4.證券公司未按期完成整改,風險控制指標情況繼續惡化,嚴重危及該證券公司穩健執行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撤銷其有關業務許可。

5.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無法達標,嚴重危害證券市場秩序、損害投資者利益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區別情形,對其採取下列措施(1)責令停業整頓;(2)指定其他機構託管、接管;(3)撤銷經營證券業務許可;(4)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