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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另類投資子公司管理規範細則

證券從業資格 閱讀(2.77W)

證券公司另類子公司從事《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投資品種清單》所列品種以外的金融產品、股權等另類投資業務,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監管要求和本規範規定。下面小編為大家分享證券公司另類投資子公司管理規範細則,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證券公司另類投資子公司管理規範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證券公司另類投資子公司(以下簡稱另類子公司)的行為,有效控制風險,根據《公司法》、《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關於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投資範圍及有關事項的規定》等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制定本規範。

另類投資業務,自2012年證監會頒佈《關於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投資範圍及有關事項的規定》允許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從事《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投資品種清單》以外的金融產品等投資以來,一直缺少一部明確的規範。而本次另類子公司規範檔案的落地,表明另類投資業務進入了規範發展階段。

第二條 證券公司另類子公司從事《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投資品種清單》所列品種以外的金融產品、股權等另類投資業務,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監管要求和本規範規定。另類子公司不得從事投資業務之外的業務。

結合本第十四條、第二十四條可知,另類子公司既可投資自營清單以外的金融產品、股權等另類投資業務,也可投資清單內品種。投資前者需滿足本規範,投資後者需與母公司自營持有同只證券市值合併計算,合併計算後的市值應當符合風控指標規定。

結合中證協通知中“證券公司各類子公司均不得開展非金融業務”,可知“等另類投資業務”僅限金融業務,不得進行與金融業務無關的紅酒、藝術品等投資。

投資業務之外的業務,如第三方投顧、財務顧問,均為禁止業務。

第三條 證券公司應當突出主業,充分考慮自身發展需要、財務實力和管理能力,審慎設立另類子公司。

第四條 另類子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循穩健經營、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的原則。

第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完善有效的內部控制機制,切實履行母公司的管理責任,對子公司統一實施管控,增強自我約束能力。

第六條 證券公司應當將另類子公司的合規與風險管理納入公司統一體系,加強對另類子公司的資本約束,實現對子公司合規與風險管理全覆蓋,防範利益衝突和利益輸送。

第七條 每家證券公司設立的另類子公司原則上不超過一家。

證券公司原則上只能設立一家另類子公司,已有另類子公司能否再設,應根據一事一議原則,請示證監會。

證券公司應當清晰劃分證券公司與另類子公司及另類子公司與其他子公司之間的業務範圍,避免利益衝突和利益輸送。

本條主要針對目前另類投資中存在的問題,作進一步的強調。目前另類公司通過層層下設子公司,開展私募基金業務,投資的產品通過巢狀結構化放大槓桿,投資於房地產或其他國家不鼓勵的行業,已偏離設立另類子公司的初衷。

第八條 另類子公司開展另類投資業務,應當堅持專業化投資原則,防範利益衝突,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九條 另類子公司應當加入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成為協會會員,接受協會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 另類子公司的設立

第十條 證券公司設立另類子公司,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完善有效的內部控制機制、風險管理制度和合規管理制度,防範與另類子公司之間出現風險傳遞和利益衝突;

(二)具備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核准的證券自營業務資格;

(三)最近六個月內各項風險控制指標符合中國證監會及協會的相關要求,且設立另類子公司後,各項風險控制指標仍持續符合規定;

(四)最近一年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刑事或行政處罰,且不存在因涉嫌重大違法違規正受到監管部門和有關機關調查的情形;

(五)公司章程有關條款中明確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另類子公司,並經註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審批;

(六)中國證監會及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證券公司未能做到突出主業、穩健經營、誠實守信、勤勉盡責、資本約束或內控有力的,不得設立另類子公司。

原《關於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投資範圍及有關事項的規定》規定設立另類子公司的證券公司只需滿足上述條款的第(二)和(五)點,本條對原巨集觀性規定進一步規範和細化,明確證券公司設立另類子公司底線性要求,提高了證券公司設立另類子公司門檻。

若證券公司既有直投又有另類,可將原直投中自有資金投資的部分直接劃轉為另類,無需報批。若證券公司只有直投,則仍需履行程式。

第十一條 證券公司應當以自有資金全資設立另類子公司。

證券公司不得采用股份代持等其他方式變相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出資設立另類子公司。

強調自有資金全資設立,強化證券公司對另類子公司的控制,有利於集團化管理。

第十二條 另類子公司應當在完成工商登記後五個工作日內在本公司及證券公司網站上披露另類子公司的名稱、註冊地、註冊資本、業務範圍、法定代表人、高階管理人員以及防範風險傳遞、利益衝突的制度安排等事項,並及時更新。

  第三章 業務規則

第十三條 另類子公司應該審慎考慮償付能力和流動性要求,根據業務特點、資金結構、負債匹配管理需要及有關監管規定,合理運用資金,多元配置資產,分散投資風險。

穩健經營是業務開展要求。本條主要規定另類子公司應堅持專業化的投資要求,根據財務上的流動性要求,公司的主營發展方向,審慎進行投資決策。

第十四條 另類子公司投資境內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和轉讓的證券的,應當將另類子公司與母公司自營持有同一只證券的市值合併計算,合併計算後的市值應當符合《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的規定。

並未禁止另類子公司進行二級市場的投資,但除滿足本條規定的合併計算市值並滿足風控指標外,還應將證券賬戶納入證券公司統一的監測範圍,避免產生與其他交易之間的內幕交易和利益輸送。

第十五條 另類子公司應當建立投資管理制度,設立專門的投資決策機構,明確決策許可權和決策程式;健全公司組織架構,明確各組織機構職責和許可權;完善投資論證、立項、盡職調查、投後管理等業務流程,有效防範投資風險。

要求另類子公司完善內部制度,體現在投資方面則為投資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另類子公司不得融資,不得對外提供擔保和貸款,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本條是對另類子公司的業務底線管理,是穩健經營的重要體現。禁止一切形式的對外融資、擔保,如將投資變成委託貸款或者通過購買產品變成變相的委託貸款等,應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進行判斷。故而另類子公司只能通過股東增資的方式增加自有資金。

第十七條 證券公司擔任擬上市企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輔導機構、財務顧問、保薦機構、主承銷商或擔任擬掛牌企業股票掛牌並公開轉讓的主辦券商的,應當按照簽訂有關協議或者實質開展相關業務兩個時點孰早的原則,在該時點後另類子公司不得對該企業進行投資。

前款所稱有關協議,是指證券公司與擬上市企業簽訂含有確定證券公司擔任擬上市企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輔導機構、財務顧問、保薦機構、主承銷商或擔任擬掛牌企業股票掛牌並公開轉讓的主辦券商條款的協議,包括輔導協議、財務顧問協議、保薦及承銷協議、推薦掛牌並持續督導協議等。

本條規定“保薦+投資”禁止,新增新三板的內容,刪除了原直投規定中的相關業務時點(第一次中介機構協調會),考慮到實踐中這個時點很容易被規避,各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進行判斷。

第十八條 另類子公司不得存在下列行為:

(一)向投資者募集資金開展基金業務;

(二)從事或變相從事實體業務,財務投資的除外;

(三)下設任何機構;

(四)投資違背國家巨集觀政策和產業政策;

(五)以商業hui賂等非法手段獲得投資機會,或者違法違規進行交易;

(六)以擬投資企業聘請母公司或母公司的承銷保薦子公司擔任保薦機構或主辦券商作為對企業進行投資的前提;

(七)為他人從事場外配資活動或非法證券活動提供便利;

(八)從事融資類收益互換業務;

(九)投資於高槓杆的結構化資產管理產品;

(十)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

(十一)中國證監會和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財務投資的界定。非上市公司領域,並無 “財務投資”的權威闡述。但根據《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第六條:“上市公司募集資金原則上應當用於主營業務。除金融類企業外,募集資金投資專案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關於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有關財務性投資認定的問答》:“財務性投資除監管指引中已明確的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託理財等情形外,對於上市公司投資於產業基金以及其他類似基金或產品的,如同時屬於以下情形的,應認定為財務性投資:1、上市公司為有限合夥人或其投資身份類似於有限合夥人,不具有該基金(產品)的實際管理權或控制權;2、上市公司以獲取該基金(產品)或其投資專案的投資收益為主要目的”。以上表述中,對於財務性投資的認定可理解為對於高流動性及收益性金融資產的投資,以獲取投資回報為主要目的,不具有投資物件的管理權或控制權。除此之外,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標準,以獲取投資收益且不享有實際管理權或控制權的股權投資也應認定為財務投資。

高槓杆的界定。應根據證監會頒佈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中的相關規定(股票類、混合類超過1倍,固定收益類超過3倍,其他類超過2倍)進行判斷。

  第四章 內部控制

第十九條 證券公司應當將另類子公司納入統一管理。

證券公司應當對自營、另類投資等自有資金投資的業務實施統一管理,管理的尺度和標準應當基本一致。

第二十條 證券公司應當通過任命或者委派董事、監事,推薦高階管理人員或者關鍵崗位人選,確保對另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力,維護投資決策和經營管理的有效性。

本條規定證券公司對另類子公司通過董、監、高或關鍵崗位的任命或委派或推薦,進而加強管控力和決策效力。

第二十一條 證券公司應當將另類子公司的合規與風險管理納入公司全面風險管理體系,防範另類子公司相關業務的合規風險、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等各項風險。

另類子公司應當指定高階管理人員擔任合規及風險管理負責人。前述合規及風險管理負責人應當由證券公司推薦,向證券公司合規、風險管理負責人報告並由其考核,且不得兼任與其合規或風險管理職責相沖突的職務。

本條體現了集團化合規管理的要求,將另類子公司的合規風控作為證券公司全面風險管理體系的一部分。

第二十二條 證券公司應當督促另類子公司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風險管理制度和合規管理制度,建立並落實對上述制度的有效性評估機制和內部責任追究機制,構建對另類子公司業務風險的監測模型、壓力測試製度和風險處置制度。

第二十三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利益衝突識別和管理機制,及時、準確地識別證券公司的投資銀行、自營、資產管理、投資諮詢、私募基金等業務與另類投資業務之間可能存在的利益衝突,評估其影響範圍和程度,並採取有效措施管理利益衝突風險。

第二十四條 另類子公司與證券公司其他子公司之間,應當在人員、機構、資產、經營管理、業務運作、辦公場所等方面相互獨立、有效隔離。

證券公司與另類子公司及其他子公司之間應當建立有效的資訊隔離機制,加強對敏感資訊的隔離、監控和管理,防止敏感資訊在各業務之間的不當流動和使用,防範內幕交易和利益輸送風險。

另類子公司同時開展股權投資業務和上市證券投資業務的,應當參照《證券公司資訊隔離牆制度指引》等相關規定,建立嚴格的隔離牆制度體系。

上述三條主要是要求另類子公司完善制度建設。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合規管理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建立利益衝突識別和管理機制,建立資訊隔離機制

第二十五條 證券公司及其他子公司與另類子公司存在利益衝突的人員不得兼任另類子公司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投資決策機構成員;其他人員兼任上述職務的,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嚴格有效的內部控制機制,防範可能產生的利益衝突和道德風險。

證券公司從業人員不得在另類子公司兼任除前款規定外的職務。

證券公司同一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同時分管投資銀行業務和另類投資業務。另類子公司同一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同時分管股權投資業務和上市證券投資業務;同一人不得兼任上述兩類業務的部門負責人;同一投資管理團隊不得同時從事上述兩類業務。

本條規定證券公司從業人員兼職只能兼四類即董、監、高、投資決策機構人員,同時人員兼職應避免利益衝突,做好資訊隔離機制。

第二十六條 證券公司及另類子公司應當加強人員管理,防範道德風險。另類子公司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所在機構的規章制度以及行業公認的職業道德和行為規範,勤勉盡責,忠於職守。

另類子公司的工作人員開展業務不得從事以下行為:

(一)單獨或協同他人從事欺詐、內幕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或從事與其履行職責有利益衝突的業務;

(二)貶損同行或以其它不正當競爭手段爭攬業務;

(三)接受利益相關方的hui賂或對其進行hui賂;

(四)違規向客戶提供資金;

(五)私自洩漏投資資訊,或利用客戶的相關資訊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不當利益;

(六)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投資資訊;

(七)從事損害所在公司利益的不當交易行為;

(八)進行不當利益輸送;

(九)中國證監會和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本條主要規定另類子公司工作人員的禁止行為:內幕交易、不正當競爭以及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等。

第二十七條 另類子公司負責投資決策、投資操作和風險監控機構及其職能應當互相獨立,賬戶管理、資金清算、合規風控等應當由區別於投資運作部門的獨立部門負責,形成前中後臺相互制衡的機制。

第二十八條 另類子公司應當建立投資風險監控機制。保證風險監控部門能夠正常履職,確保風險監控部門可以獲得投資業務的資訊和有關資料。

另類子公司應當採用資訊系統等手段,監控投出資金的使用和盈虧情況,並建立有效的風險監控報告機制;發現業務運作或資金使用不合規或出現重大風險時,應當及時處理並報告證券公司。

第二十九條 證券公司應當對另類子公司的交易行為進行日常監控,對另類子公司、證券公司及其他子公司各賬戶之間依法開展的相互交易、同向交易、反向交易及關聯交易進行監控,防範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和利益輸送。

第三十條 證券公司及其另類子公司應當健全風險監控指標的監控機制,對另類子公司的各類投資的風險敞口和公司整體損益情況進行聯動分析和監控,並定期進行壓力測試。

第三十一條 另類子公司應當建立健全文件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盡職調查報告、投資專案評估材料、投資決策記錄等重要投資檔案。

第三十二條 另類子公司應當建立合理有效的業績考核和薪酬激勵機制。按照投資專案發放獎金的,獎金髮放應當與專案實際完成進度相匹配,並與專案風險掛鉤。防範因不當激勵導致工作人員忽視風險、片面追求短期業績,損害公司利益或擾亂市場秩序。

第三十三條 證券公司及另類子公司應當加強對另類子公司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進行證券投資的管理。

證券公司及另類子公司應當建立前款規定人員進行證券投資的相關管理制度,明確其可以或禁止交易的證券和投資品種,防範其違規從事證券投資或者利用敏感資訊謀取不當利益。允許開立證券賬戶的,應當要求在本公司指定交易或託管,或者申報證券賬戶並定期提供交易記錄。證券公司應當對前述人員證券賬戶的交易情況進行監控,或對工作人員提交的交易記錄進行審查。發現涉嫌違規交易行為的,應及時調查處理。

本條規定另類子公司的工作人員屬於一般從業人員而非證券從業人員,由另類子公司自行決定是否允許自己的工作人員進行證券投資,若允許則需要監測。

第三十四條 證券公司可以根據合同約定,為另類子公司的合規管理、風險控制、稽核審計、人力資源管理、財務管理、資訊科技、研究和運營等方面提供支援和服務。

另類子公司可通過外包形式由母公司提供後臺服務與支援。

第三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承擔對另類子公司風險處置的責任,督促另類子公司建立輿論監測及市場質疑快速反應機制,及時分析判斷與另類投資業務相關的輿論反映和市場質疑,並進行自我檢查。自我檢查發現存在問題或者不足的,證券公司及另類子公司應當及時採取有效措施予以糾正、整改,必要時向社會公開作出說明。

  第五章 自律管理

第三十六條 另類子公司應當於每月結束後十個工作日內編制並向協會報送另類投資業務月度報表;在每年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編制並向協會報送另類投資業務年度報告。

前款所稱月度報表應當包括已投資品種或專案的名稱、投資金額、期限、持股比例(如有)、交易對手方(如有)、投資模式或交易結構(如有)、財務資訊等。年度報告除了上述資訊外,還應當包括投資品種或專案的執行和損益情況、另類子公司合規管理和風險管理情況等。

第三十七條 另類子公司應當向協會報送工作人員的基本資訊。工作人員發生離職等情況的,應當及時報送協會。

第三十八條 證券公司應當每年對其股東責任履行情況和另類子公司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業務情況、風險狀況、工作人員活動等進行評估,形成報告並歸檔備查。評估發現存在問題或者不足的,證券公司應當及時採取有效措施予以糾正、整改。

第三十九條 協會依據本規範對證券公司的股東責任履行情況、另類子公司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業務情況、風險狀況等進行執業檢查。

第四十條 證券公司及其另類子公司違反本規範的,協會視情況對證券公司、另類子公司採取談話提醒、警示、責令整改、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自律管理措施或紀律處分並記入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移交併建議中國證監會責令證券公司撤銷或關閉另類子公司。

另類子公司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協會視情況對其採取談話提醒、警示、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自律管理措施或紀律處分並記入誠信檔案。

第四十一條 協會建立與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相關自律組織報告資訊共享機制。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規範釋出之日起十二個月內,證券公司及另類子公司應當達到本規範的要求。對於本規範釋出實施之前已經向投資者募集資金開展私募基金業務的,不得再新增業務,存量業務可以存續到專案到期,到期前不得開放申購或追加資金,不得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