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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公司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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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建築公司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了全面貫徹《安全生產法》,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控制能力和事故預防能力,實現公司安全生產工作從被動防範向源頭管理轉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或臨時生產、搬運、使用或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於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三條 根據工作需要建立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機構,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落實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責任制度,明確所屬各部門和有關人員對重大危險源日常安全管理與監控職責,制定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實施方案。

第四條 存在重大危險源的部門,其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與監控工作。

第二章 重大危險源監控評估

第五條 各部門、車間應對重要的裝置、設施以及生產過程中的工藝引數、危險物質進行定期檢測,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評估監控的日常管理體系。

第六條 應建立重大危險源檔案,重大危險源檔案應包括:

(一) 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

(二) 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

(三) 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實施方案;

第七條 應該每兩年至少對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進行一次安全評估,並出具評估報告。

第八條 安全評估工作應由公司安全評價人員或公司安全經理主持進行,或者委託具備安全評價資格的評價機構進行。

第九條 安全評估報告應包括

(一) 安全評估的主要依據;

(二) 重大危險源的基本情況;

(三) 危險、有害因素辨識;

第十條 重大危險源的生產過程以及材料、工藝、裝置、防護措施和環境等因素髮生重大變化,或者國家有關法規、標準發生變化時,所屬企業應當對重大危險源重新進行安全評估,並將有關情況報當地安全監管部門和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對新產生的重大危險源,應當及時報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對已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核銷。

第十二條 按照重大危險源的種類和能量在意外狀態下可能發生事故的最嚴重後果,重大危險源分為以下四級:

(一)一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特別重大事故的;

(二)二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特大事故的;

(三)三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四)四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第三章 重大危險源的管理

第十三條 所屬企業的決策機構或主要負責人應當保證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所需資金的投入。

第十四條 應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使其全面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緊急情況下應當採取的應急措施。 第十五條 應將重大危險源可能發生事故的應急措施,特別是避險方法書面告知相關部門和人員。

第十六條 安全管理部門應在重大危險源現場設臵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並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對有關裝置、設施的安全管理。

第四章 重大危險源缺陷和隱患治理整頓

第十七條 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缺陷和隱患的立項、監控、整改、稽核、工作制度。

第十八條 對構成重大事故隱患的重大危險源,必須根據實際情況責令其限期整改,經評定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條 公司應當制定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並報當地安全監管部門和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備案。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 重大危險源基本情況及周邊環境概況;

(二)應急機構人員及其職責;

(三)危險辯識與評價;

(四)應急裝置與設施;

第二十條 各單位應當根據應急救援預案制定演練方案和演練計

劃,每年進行兩次模擬演練。

重大危險源控制系統主要由以下幾方面組成:

一、 重大危險源的辨識

危險源辨識,是指發現、識別系統中危險源的工作。 對危險源的識別應全面、系統、多角度;防止重大事故的第一步是確認或辨識重大危險源。 對危險源的辨識基本原則是考慮三種狀態,即:正常態:指正常、持續的生產執行;異常態:指生產的開車、停車、檢修等情況;緊急態:指發生爆炸、火災等重大突發情況。辨識時應充分考慮三種時態,即:過去:過去的作業活動、系統或裝置等安全控制狀態及發生過的人身傷害事故和未遂事故;現在:作業活動、系統或裝置等現在維護、改進、報廢的安全狀態;將來:可以預見的未來作業活動、系統、裝置等即將產生的安全狀態。

(一)本質屬性有潛在危險性:

1.有發生爆炸、火災危險;

2.有中毒窒息危險;

3.有高空墜落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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