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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實務:醫院的保健補貼是否繳納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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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的保健補貼嗎?下面一起和小編來看看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7年第85號)第四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

會計實務:醫院的保健補貼是否繳納個稅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卹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免稅的所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8第519號)規定:

“第八條 稅法第二條所說的各項個人所得的範圍:

(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

第十三條 稅法第四條第三項所說的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規定:

“(一)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對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和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補貼、津貼,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其他各種補貼、津貼均應計入工資、薪金所得專案徵稅。

(二)下列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專案的收入,不徵稅:1.獨生子女補貼;2.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3.托兒補助費;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根據上述規定,在醫院從事放射工作,取得的1000多元的放射保健補貼,不屬於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補貼,應計入取得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拓展閱讀:付給境外公司的諮詢服務費如何處理

【問題】

某公司於2008年和境外公司簽訂為期3年的諮詢服務合同,現需對境外公司支付一部分諮詢服務費。請問這種跨年度的合同應在何時繳納營業稅?如果這家境外公司在我國境內未設經營機構、也沒有代理人,請問該公司是否需要為其代扣代繳營業稅?

【解答】

對2008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之前簽訂的在上述日期前尚未執行完畢的勞務合同、銷售不動產合同、轉讓無形資產合同(以下簡稱跨年度老合同)的有關營業稅政策問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跨年度老合同實行營業稅過渡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2號)中明確規定,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境內應稅行為的確定和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建築、旅遊、外匯轉貸及其他營業稅應稅行為營業額的確定,按照合同到期日和2009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孰先的原則,實行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相關規定執行的過渡政策。上述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稅率、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地點、扣繳義務人、人民幣摺合率、減免稅優惠政策等其他涉稅問題,自2009年1月1日起,應按照新條例和新細則的規定執行。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提供或者接受條例規定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的,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因此,上述公司應在向境外付匯時為其代扣代繳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