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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貼收入的會計及稅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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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補貼收入是指企業按規定實際收到退還的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或按國家法定的補助定額並按期限給予的定額補貼,以及屬於國家財政扶持的領域而給予的其他形式的補貼。

補貼收入的會計及稅務處理

  1.企業實際收到即徵即退、先徵後退、先徵後返還的增值稅,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補貼收入

對於直接減免的增值稅,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

貸:補貼收入

  2.企業按銷量或工作量等,依據國家規定的補助定額計算並按期給予的定額補助,應於期末,按應收的補貼金額,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收補貼款

貸:補貼收入

實際收到補貼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補貼款;

  3、如屬於國家財政扶持的領域給予的其他形式的補助,企業應於收到時:

借:銀行存款

貸:補貼收入

  4.企業實際收到即徵即退、先徵後退、先徵後返還的消費稅、營業稅,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

對於直接減免的消費稅、營業稅,不作賬務處理。

企業實際收到即徵即退、先徵後退、先得後返還的教育費附加返還款,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營業外收入

期末,應將“補貼收入”科目的餘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補貼收入”科目應無餘額。

稅務處理:

稅法規定,企業取得國家財政性補貼和其他補貼收入,除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計入損益者外,應一律併入實際收到該補貼收入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予以徵收企業所得稅。

《關於減免及返還的流轉稅併入企業利潤徵收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4]74號)規定,對企業減免或返還的流轉稅(含即徵即退、先徵後退),除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有專門用途的,都應併入企業利潤,照章徵收企業所得稅。對直接減免和即徵即退的,應併入當年企業利潤,徵收企業所得稅;對先徵後退、先徵生返還的,應併入企業實際收到退稅或返還流轉稅年度的企業利潤,徵收企業所得稅。

出口退回的增值稅稅額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出口退回的消費稅應徵收企業所得稅。

下列專案免徵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儲備糧總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2001]13號)規定,在2003年底前,對中國儲備糧總公司及其直屬糧庫的財政補貼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25號)規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體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